我這邊感到比較有趣的是,去年在行政院政府資料諮詢會議,已經把 CC BY 4.0、CC BY-SA 4.0 也列入行政院認同的開放授權類別;我想所謂開放資料授權、共享資料授權,這是目前國發會發布「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的主要授權分類,所以兩個授權分類都是推動資料活化應用上,可資運用的手段或工具,但是歷來修正會議,大家討論的推動方向是,推開放資料有時階段性不得不去推動共享資料,但其實最後的大目標是希望資料可以真正開放,滾動式的修正,前階段採共享資料授權提供,後階當適當時,改採開放資料授權提供,也就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群眾可以使用這些資料,沒有目的限制、不會撤回,也沒有取得門檻,才能最大幅度厚植社會動能在廣域的資料使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