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真正開放的方式,雖然原則上是公平、公開,但多是無償,無償這點與科技部運用辦法有償的要求,就有相關落差。然後,後續的應用對象,要限定國立的學校、研究機構、公營事業,其實不符合真正開放定義的法則,依照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的開放,不限定使用地域,以及使用目的,所以或許在科研資料的開放近用,依科技部現行辦法,必須要走「其他的方式為之更符合公益」這條例外,但何時得以進行這樣的申請又事前同意、事後追認的機制究竟為何?這部分是比較希望科技部可以開指導原則讓大家來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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