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辦法的修潤,歷來資策會科法研究所有一些幫忙,過往有一個修改脈絡,就是讓一些Open Source的專案,可以適用「其他」類別,來做科專成果的後續應用,當初算是開了一個例外的適用空間,但今天如果我們覺得這個時機已經成熟,不再再讓開源、開放的釋出應用方式,列入「其他」類別,那麼直接修改「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也是一個方式,只是說如果辦法短期之內無法修改,或在修改之前,依現行規定就是將開放近用,列為「其他方式更符合公益」,然後走事前同意或事後核可的模式,來幫它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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