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個部分,則是有關資料認定的決策,對外應該要更公開透明,也就是資料開放類型相關認定,應經由機關諮詢小組審議其合理性,且相關的認定、理由應公布在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或機關的官方網站,相關會議紀錄資料也都應公開供外界來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