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再進一步釐清,我的提案和建議是,以後哪一些開放資料授權的條款或者是聲明,是受到政府所肯定的、經行政院指定或擇定的,也就是可以列入開放資料授權類別的,要有專頁說明,不一定要在 data.gov.tw/license 這個連結或網址,也同意國發會就顯示細節和實際作法再另行討論來確定,但是哪一些是行政院、國發會認定的開放資料授權模式,應該可以從此次會議開始作研議,研議清楚後未來透過專頁進行清楚表述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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