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同仁的說明。我稍微說明一下,這樣的補助成果歸屬運用辦法,其實各部會原則上都有制定,科技部就我們的理解,其實已經是相對而言比較寬的,所以科技部希望分析其他機關的作法再來作討論,我個人並不會否定這件事,本來政策調整就是應該適度就現狀進行調查和分析,但是還是提醒一點,希望科研資料、科研專案的公益提倡,科技部應該帶頭肩負領導的作用,舉例來說,依照經濟部的「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經濟部補助專案的相關成果,原則上直接排拒港澳地區跟中國大陸地區等地的運用,除非報部得到例外的核准,否則這樣的限制預設就是在的,然而這樣的限制在科技部的成果歸屬運用辦法是沒有的,科技部依科技基本上就成果歸屬及運用上,本就是較站在學術自由獎勵的面向,希望這樣的領導意向,也可以在後續辦法的修訂被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