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料利用分類的程序部分,要求機關要公布共享資料、不開放資料的認定理由,就是取代現行機關自行決定,未來資料認定是要透過機關諮詢小組來審議,資料清單提供程序的部分,機關應主動將開放資料清單、共享資料清單及特定利用條件、收費基準定期公布於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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