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就準時開始,非常高興大家到行政院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推動小組第一次的會議,非常感謝國發會及國發會的同仁,在事前已經把從部會提出來的承諾,以及民間所提出來的,希望我們能夠做的部分,都已經事先分門別類,包含一次內部會議的確認及一次比較溝通會議,跟大家確認,所以非常感謝民間委員的出席,讓我們用國際上大概是公部門跟民間各半的方式,不過我們委員是奇數位,所以我應該算一半、一半,應該算0.5個公部門,在這樣的情況來開這次的會議。
-
我們的會議,會做逐字紀錄,在大家共同編輯之後會逐字公布出來,然後是採用CC0的授權,未來翻譯成各種不同的語言,都是沒有問題的,大概會有十個工作天的時間來不管是修訂或者是作額外的連結等等的這些補充,以上是這次會議的紀錄原則,看在進入這個議程之前,有沒有什麼要提出來的?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那我們請幕僚開始。
-
因為今天是推動小組的第一次會議,我們依序跟各位介紹一下第一屆的委員,先從民間委員開始,首先第一位是我們天氣風險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彭啟明委員;然後我們另外一位開放文化基金會執行秘書耿璐委員,她今天會晚點到;接下來是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董事林依瑩委員;接下來是臺灣民主實驗室執行長吳銘軒委員,目前正在停車當中;下一位是臺灣大學政治學習教授黃長玲委員;下一位是LIMA臺灣原住民青年團團長洪簡廷卉委員;接下來是耕山農創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邱星崴委員;下一位是中原大學室內設計學系同學王宣茹委員;接下來是國家寶藏計畫共同創辦人與科技長蕭新晟委員;接下來是台南市新芽協會理事嚴婉玲委員;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杜文苓委員;最後一位是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林子倫委員。以上是我們的民間委員部分。
-
在政府機關委員的部分,第一位是法務部委員蔡碧仲委員;國家發展委員會高仙桂委員;客家委員會范佐銘委員;中央選舉委員會陳朝建委員;接下來是內政部委員代表陳茂春秘書;外交部代表崔靜麟副執行長;教育部的主任代表廖興國主任秘書;科技部的代表陳宗權主任秘書;原住民委員會代表王美蘋主任秘書;最後一位是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的鄧華玉副處長。最後跟隆重介紹一下我們的唐政委及共同召集人國發會龔主委,以上是推動小組的委員,謝謝。接下來依照我們的設置要點規定,我們必須推選一位民間代表的委員來共同召集人。
-
有人願意擔任共同召集人嗎?就可以瞬間坐到我右邊的位置,是不是先徵詢有意願擔任共同召集人的人先舉手或者是稍微跟我們自我介紹一下?
-
如果大家願意我幫忙的話,因為我過去參加過很多次,如果大家不嫌棄的話,我願意幫忙推動,謝謝。
-
看有沒有第二位候選人?如果沒有的話,一次、兩次,沒有的話,就請彭召集人。
-
這樣我們是不是就進入報告的部分,以上比較是程序的部分。
-
首先就我國開放政府行動方案推動進程規劃來作報告,請國發會報告。
-
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各位與會委員及各機關代表,大家早安,國發會就我國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推動進程規劃作以下報告。本案緣起最早是在2015年的時候,我國於參加OGP墨西哥峰會時遞交想要加入OGP的意向書,但當時國際情勢對我國加入還有些不利,所以OGP並沒有接受我們遞交入會的程序。
-
2016年、2018年左右,我國陸續參加了幾個OGP峰會,國發會、行政院科技會報及中研院也都有相關人員參與,像2016年唐政委也有參與法國峰會閉幕式,並提出我國對於推動開放政府相關努力與貢獻。接下來在2018年OGP喬治亞峰會的時候,唐政委辦公室與外交部與會, 2018年參加韓國的區域會議,當時我國已經開始在推動公共政策網路參與機制,以及行政院開放政府聯絡人協作制度,相關的經驗都有在會中作分享。
-
在累積民間及政府機關的參與經驗之後,2019年唐政委於加拿大峰會時,宣示我國將自主研提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希望透過行動方案的研擬,表達我們參與OGP的決心。這個宣示也獲得行政院蘇院長的同意,並責成國發會負責幕僚作業。
-
簡單介紹一下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聯盟,也就是OGP的成立,當時最早是在2011年,由英國、美國等國家共同創立,目前會員分布上有78個國家、20個地方政府的參與,核心價值特別強調的是透明、課責及參與,關注議題包括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公民賦權、打擊貪腐、數位治理等。
-
在運作機制上,OGP規範如果要加入的話,要先作價值審查,再提出國家行動方案,這個行動方案以兩年為實施週期,提出的承諾事項必須要符合剛剛提到的3個核心價值。
-
在方案內容上,主要是承諾事項的呈現,承諾事項以各國經驗來說多是以5至15項為原則。就我們看過的案例中,最多有二十項左右,大部分這些國家行動方案,多半都會強調公民協作的機制,撰擬階段也會要求與公民社會持續協商跟納入公眾意見。在提出行動方案後,再透過定期自我評估機制,做出相關的評估結果,也透過IRM獨立第三方報告機制來評估,這整個程序上在IRM的部分,第一年會有所謂的進展報告,第二年會作期末報告。
-
我國行動方案的推動進度,從2019年唐政委在加拿大峰會提出自主宣示後,2022年開始我們陸續召開研商會議,在這段前置作業的期間,政府機關透過公私協力,跟相關機關、民間團體代表,以及承諾事項議題有關專業的團體代表來研商,最後初步提出12項政府部門的提案。同時在網路上,透過公共政策參與平台徵詢民眾意見,民眾可以自主提出想法,最後平台的民眾提案部分歸納出計22項,這是在承諾事項前置作業的初步成果。
-
今年8月時,成立行政院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推動小組,今天推動小組會議之前,政府部門有開一次會前會、民間委員也有作意見交流,今天議案內容上都有相關資料的呈現。
-
在政府提案的12個承諾事項部分,大概可以歸納幾個類別,包含了極大化開放資料的加值運用,這裡面有包含完備政府資料開放與再利用制度,也有要建立開放資料蒐集平台、加值運用,接著擴大民眾參與公共政策機制方面有3個提案,像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青年政策參與、地方創生互動平台機制建置,另外我們也特別強調性別及族群包容性對話機制,不管是性別平等或族群包容,這範疇有4項提案,大概都有包含到。另外在清廉施政方面有包含政治獻金透明化、廉政平台;在洗錢防制也聚焦在實質受益人透明的部分。
-
今天這個小組的規劃,主要任務是要就推動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NAP),包括規劃、協調及執行推動等作業,由唐政委擔任召集人,龔明鑫主委及剛剛推選出來的彭委員擔任共同召集人。委員組成上,公私各半,政府有13位,民間委員有12位,以及共同召集人是1位。
-
在機制運作上,以4個月召開1次會議為原則,開會過程當中,視議題必要邀請相關的機關(構),或是民間團體代表與會,針對各個承諾事項議題如要進一步討論,會透過工作分組進行,各工作分組是由承諾事項主政機關的副首長擔任召集人,這裡面的設計各工作分組會邀請至少1位民間委員參與。
-
剛剛提到今天第1次會議召開前有會前會的討論,初步的建議是以下幾個事項:行動方案起迄時間配合總統任期,建議從2021年1月至2024年5月,後續第1次會議討論出確定架構,接著第2次在確定整個內容後,會再簽院提報給院長。
-
民眾提案處理的部分,大家可以參閱附件,原來有22項,納入政府承諾事項是6項,新增承諾事項是7項,不列入承諾事項的部分是因為有的現行政府政策已經持續推動,或是適合由民間主導,這部分大概有8項。
-
綜整政府提案及民眾提案,初步建議以18項來作處理,今天如果確定這些承諾事項的範圍及項目,之後在11月期間會請各個工作分組會議針對承諾事項的具體內容來聚焦,希望在12月的時候,可以召開第2次會議,確認行動方案承諾事項的討論結果。
-
剛剛提到工作分組是由權責機關副首長擔任召集人,與會成員政府跟民間各半,透過公私協力的機制產出承諾事項。今天我們有初步提出工作分組運作規範草案,等一下可以就草案內容來討論,議事規則上有一個前提是採共識決,如果沒有辦法達成的話,可由出席人員來表決處理。詳實紀錄會議討論是必要的,我們紀錄之後也會透過國發會網站公布,讓大家知道整個討論的過程是透明的。
-
我們建議承諾事項是要有前瞻性、挑戰性,而且可以符合OGP核心價值,對想要解決的公共問題是有幫助的,作業上建議各個工作分組今年11月30日前能召開分組會議,研商完成行動方案承諾事項表,並期待量化指標可以訂定出來,這樣有利於後續承諾事項執行及IRM的處理,大家就會比較有明確的尺度來衡量。
-
整個推動時程,在11月召開工作分組會議,透過公私協力完成承諾事項表,12月召開第2次會議確定行動方案內容,之後提報到行政院,院核定之後就開始推動執行,2021年期間,我們依照剛剛推動小組的運作規範來召開推動小組的會議,這個期間包含了期中評估與檢討方式也會進一步探討,這是目前的程序進度規劃,以上報告,謝謝。
-
感謝。等一下還會有個報告案是有關於這十八個承諾事項,想先問一下對於時程及運作方式上,有沒有什麼想法?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OK。那看與會者這邊?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同份簡報已經請國發會在開放政府聯絡人的運作會議上分享過一次,所以理論上各部會開放政府聯絡人的PO群組,應該都知道接下來會有這樣的任務要來執行,看民間委員對於這樣的程序、時程,理論上要產出的東西,有沒有想要詢問或者是分享的?
-
民間的委員有問我說我們是不是會比照開放國會直接轉播,但是您剛剛有提到是逐字稿。
-
預設是用逐字稿,因為事前沒有在議程上收到要直播,當然因為大家都戴口罩,肖像權的侵害有打個折扣,但是無論如何還是要收到大家的同意,如果有人已經準備好直播設備的話,是個程序動議,可能用動議的方法提出,事前發出去的會通應該都只是用逐字的方法來紀錄。
-
有幾個問題是確認的問題,麻煩國發會再幫我們解釋一下。
-
有關於自我評估或者是IRM目前的規劃是不是可以再說明更清楚一點?像國發會會來主責政府部門的自我評估,有關於獨立審查的部分,我們現在的想法是什麼?
-
第二個,有關於現在目前已經提出來彙整完這十八個行動方案或是承諾事項的部分,我們有打算什麼樣的方式再增加外部的機制,這是第二個問題。
-
第三個,有關於政府委員、民間及私部門委員的部分,因為今天來了很多人,有出席者、列席者,我們是不是有明確的名單,民間委員主要的權責或是義務,又或者是提供建議的角色,可能再為我們說明清楚一點。
-
最後,針對民間委員的任期是接著到四年嗎?或是會有其他的形式?因為我們知道這次是第一次,所以大家先選了一些可能在顧及性別比例或是議題比例,又或者是對議題瞭解的程度。未來有沒有想說要更開放?就是再增加其他對這件事有興趣或是其他的公民團體來參與?
-
下一個問題,有關於國發會的PPT,那是可以公開的PPT嗎?大家知道過去這幾年,民間有非常多人在參與OGP的大會或是相關的討論,這些朋友也非常關心開放政府的進度,像剛剛的PPT做得非常好,因為有些社群的群組,是不是可以分享給其他人知道現在的進度、目標及時程等等的細節,以上。
-
也就是IRM跟自行檢視,這十八個承諾事項的民間review機制,是講事項本身,不是第十九個來,因為那已經走過,民間委員的名單,名單是已經公布了,主要是任期及權利義務這些東西。
-
另外,我也覺得是很好的問題,未來如果更多人想要加入的話,機制是什麼?
-
簡報當然是可以公開的,逐字紀錄通常都是在公開的時候,同時把簡報公開,但是如果簡報其實沒有要修改的話,事前公開也不會怎麼樣,因為這個簡報在之前開放政府聯絡人已經報告過了,所以理論上應該是隨時都可以公開的,簡報的部分我先代為回答,前面這幾個是不是請幕僚回答。
-
民間委員的名單已經公布了,按照開放政府行動方案推動小組的設置要點,民間委員的任期是兩年為期,期滿得續聘。委員的任期中有因故出缺的話,會報請院長補派聘。補派聘的委員是到原來任期屆滿日為止,民間委員可以隨同召集人的異動改聘。
-
權責義務的部分,與小組的任務是一樣的,參與研商跟確認本行動方案,及追蹤評估本行動方案的執行情形。
-
至於政府承諾事項與民間提案的部分,是不是有外部民間來review?還是有的,剛剛也提到的工作分組,在11月各個權責機關召開的時候,民間委員可以參與進來。
-
另外,IRM自我評估的部分,原則上會follow OGP的規範,可能要在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進一步全部確定之後,於第二次或是第三次召開的時候,會有說明規劃,以上報告。
-
簡單來講,如同剛剛簡報第11頁,在每個工作分組當中,基本上等於把現在院級的小組紀錄原則、民間朋友可以詳實看到到底討論什麼東西,以及至少有一位現在在場的民間委員能夠把民間的意見帶到工作分組,大概就是透過這樣子的方式來確保不會在工作分組層級變得比我們這邊不透明,大概是這樣的方式來規範。
-
在2022年8月會有一次改選的機會,所以如果有朋友現在想要交棒之類的,現在已經有很明確的時程,這樣子不知道有沒有回答到委員的問題?
-
-
看有沒有其他的朋友想要提出或者是分享的?
-
我想確認一下,剛剛國發會所提的,在11月底前各個承諾事項、權責機關召開工作分組會議,就是針對十八個分組分別召開會議,針對促進性別包容對話與參與的部分,其實3月份羅政委也是邀集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相關部會來作開會的討論,而且依與會代表的建議,修正承諾事項的內容,因為這次新增的民間提案,並沒有涉及我們這部分的內容,是不是還要再一次邀集原來的委員開會確認?
-
不過應該不會是原來的委員,按照剛剛的規則,如果到上頁簡報,至少要有一個院推動小組的民間委員,再加上關注的民間組織,就是左下角的兩個部分。在當時籌備會議時,其實還沒有院推動小組民間委員的概念,所以就算是同樣的人,身分也不一樣,所以我是覺得程序上,這其實也是之前民間為何覺得要大的MSF之後,即使只是程序上,小的MSF大家覺得很好、沒有意見,也許二十分鐘就散會了,但是還是有必要的原因是,因為一開始就算人一樣,不是作為民間委員的身分出席。
-
謝謝。
-
想請教一下同樣的部分,民間委員怎麼去決定我們可以參與在哪個小組裡面?謝謝。
-
請幕僚規劃一下想法。
-
我們會後會徵詢委員意願,如果委員對於某個議題承諾事項有興趣,我們會整理後pass給權責機關,邀委員參加。
-
這其實也apply各委員,各機關覺得雖然不是主協辦機關,但是機關可能未來在三年之內大概會被影響到,你也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去參加,我想不是只限於主協辦機關,任何院推動小組,不管是民間還是政府的委員,如果想要參加工作分組的話,基本上是沒有限制的,不會只能兩個人、三個人參加,還要去抽籤,沒有這種事。
-
我們也不希望民間委員覺得自己好像非參加多少個不可,不需要有這樣時間上過度負擔的情況,所以基本上就是量力而為,如果民間委員決定每個都要參加,只要排得出時間就很歡迎,如果你覺得這段時間完全沒有時間,一個都不參加,這也不是義務。
-
針對性平處鄧副處長所講關於開會這件事的必要性,我其實就是之前參與過性別處的會議,當時就是羅政委主持。
-
我剛剛看了一下,之前我們看會議資料的時候,其實以當時的議題提案,我不曉得是不是可以作簡單的建議,我可以理解國發會的規劃或是政委的期望,也就是院民間委員跟相關可能關心這個議題的組織團體最好能夠再聚焦一起,但是請容我開玩笑,其實我覺得不如多一會不如少一會,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是不是可以做折衷的建議?
-
針對比如主責單位,像以剛剛性平處提的案子,他們內部規劃除了上次開會,其實性平處跟性別團體的互動非常頻繁、密切,會議非常多,而且性平處幾乎掌握所有的網路,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因此在這個議題之下,性平會可能可以發文給他們覺得有可能關心的相關組織或是個別學者專家,如果大家沒有提出什麼意見,就不用開會,如果大家有提出一些意見,主責機關其實有權責,而且我想有這個能力去判斷大家提出來的意見可能還是見面、開會、討論比較恰當,所以我覺得是不是可以有這樣的彈性,並不是現在出席的所有部會在11月底之前都各開一個會,這個是我的建議。
-
我重述一下我聽到的,簡單來講還是要有程序,公私協力研商完成承諾事項表,只是如果是透過非同步的方式,也就是本來在會議上有的報告案、討論案等等,都用類似寄送的方式,而且也對每個可能的出席者都已經收到不用開會的回應,在這些條件滿足的情況之下,這些回應本身由這個主責機關蒐集之後,是可以當作很像會議開過一樣來達成,但是如果有任何一個收到信的人,本來有出席權限,覺得出席的權利被剝奪了,還是應該要當場討論一下,這個會議就必須召開,聽起來是這樣的意思。
-
我覺得這個是很有道理的提議,看大家覺得怎麼樣?
-
我其實也同意,不過如果是這樣的話,希望發文到哪一些團體或是哪一些專家,最後這些紀錄是可以再回來看的,因為我現在看這裡面,有些寫得非常仔細,也就是到底其他參與人員有哪一些,但是有一些還沒有開過會或者怎麼樣,就是寫一些大概會找哪一些方向的人,這部分是比較明確,也就是諮詢哪一些外部的人。
-
首先即使是用非同步的方式,寄送到的這些人的名單、成員人數各半、身分、回信,就很像在會議當中的發言一樣,也要公開的這件事是相同的,所以其實也等於一場會議,只是用非同步的方式來進行,就是紀錄原則其實跟本來的做法是相同的,唯一的差別只是大家不用到同一個空間裡面,因為這樣的意思是對於報告事項的看法,我的回信還是會被公布出來,等於變成這樣的意思?
-
(點頭)
-
主席、大家好,因為這是我第一次參加這個會議,我也是想要釐清,因為我看了一下,我們現在已經彙整了十八個選項,也就是政府要放到行動方案的承諾事項,我也看到其實前面應該是有一些討論,因為我沒有參加到,也就是一些事項,不過政府機關的回應,也就是不用列入這個承諾事項。
-
我想請教一下,這部分之前討論的狀況怎麼樣?是不是已經確定?現在談的承諾事項是不是就是這些機關?因為其實我覺得有點訝異的是,在環境事務當中與環保團體有很多互動,也常常提到環保資訊公開,其實在之前的討論當中,應該也有討論到類似像開放環評,也不是只有環評這項,不過可以看到後面權責機關,因為上面已經寫到是不用列入承諾事項,因此在權責機關上,我們看到的部會,當然也沒有像環保署……
-
環保署是協辦,是承諾二的協辦,確實目前不是主辦。
-
因為我之前沒有參加,如果有這類相關的事項,如何可以被納入討論?還有一個,不用納入承諾事項,未來要如何促進資料的開放跟公眾的參與?
-
因為這可能是兩個題目,剛剛杜老師的題目,我們在報告案二會處理到,也就是有人想要救回不列入承諾事項,會在報告案二討論,比較是十八個加N或者是減N,會在報告案二有所討論,現在暫時先回到報告案一的部分。剛才對於非同步徵詢意見,但徵詢意見當中,想要公開對於這個事情的看法,以及是不是需要見面開會,只有在大家都覺得不用見面開會,只需要把大家意見公開就可以的情況之下,才可以免於召開籌備會議,綜整起來是這樣的意思,看大家覺得是不是可行或是有沒有想要提出的部分?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其實性平處比較特殊的例子是這整套很多公民協力、共創設計出來,民間委員多一位,其實是照抄CEDAW的架構,性平處運作上當然是沒有問題,是我們的高標,我想這是OK的,非常謝謝提議、也謝謝民間委員的支持。
-
對於報告案一有沒有什麼想要提出討論或是詢問的部分?
-
不好意思,我有一個疑問,我們目前好像有十八項的承諾事項,事實上我只看到政府提出來12項的詳細內容。我對了一下附件2跟附件6,像第3、4、8、9、16、18項是由民間提出來,但似乎未獲政府承諾的部分,是要怎麼處理?
-
為何11月還是得來開一些會的原因是,我們要把民間的具體可以變換成像能夠量化的KPI那些部分,想辦法把它寫下來,因為很難只看「Join」平台的留言,就想出來這邊承諾出哪一些具體的量化項目才是有對焦到民間,所以像剛剛其實真的不是我們很喜歡開會,而是很需要的時候,真的有個把它對焦出來的部分,但剛剛性平處也提到沒有這樣的狀況,這是對於您剛剛詢問的回答,希望有回答到。
-
11月開會完之後,就會有18個比較詳細的提案內容嗎?
-
是的。也可以說11月主要的目的,也就是把本來有提出來的,如果大家覺得還有更多的指標可以加進去,部會這邊也覺得做得到,那就加進去,有些完全是民間提出來,部會有預擬一些指標,不知道有沒有對齊,就可以在11月的會議上對齊。
-
我想請教一下國發會的承辦人,因為報告跟目前委員會的運作或是推動小組沒有直接關係,但是是跟參加OGP的組織事實上是有關的,因為目前看起來臺灣這邊政府部門規劃是以中央為單位,就是希望透過自主性、自發性的推動來加入,但因為事實上剛剛也有提到,其實是有提到有地方團體的,我前兩天為了看這個資料,我上去看了一下網頁,其實資料更新有點不一致,其實像Local Government,一個網頁列了首爾,另外一個網頁列了光州,我有個直覺性的猜測,也就是首爾跟光州都在裡面,其實我很快提一下,不是現在討論的焦點,政府部門現在在推動加入是打算同時也推動地方嗎?因為我們的會籍受阻的這件事,如果是地方政府去參加的話,會同樣受阻嗎?因為這其實也是值得考慮的東西,比較重要的事實上是能夠有進入的方式,所以我想要請教一下,這有沒有在規劃的範圍?
-
我們在2016年的時候,有跟當時負責subnational深入地討論,而且依我的理解,他們在執委會也提出這樣的概念,但當時那時的決議是如果地方政府要加入的話,上位必須先加入,因此這樣子就很困難,所以當時有討論,而且也覺得是不是六都都加入,就可以有六席,但是從他們的角度來看,因為他們最主要當時反對的意見是,已經加入的國家必須先要有價值確認,是在有價值確認的情況之下,才可以是以國家的單位加入後,裡面做得更好的部分,當然可以在subnational做得更好,但是如果這個國家根本不是民主國家,講穿了就是這樣,裡面某一個城市主張Charter city,比旁邊都更民主,當時他們的討論是不允許這樣的態樣,從我們的角度來看,我們也比較不想被認知成那樣,我們的國家一點都不民主,但是六都還不錯,這樣也很奇怪,所以現在的路線才是還是以國家的身分去提出報告,請IRM來。
-
但是在推動開放資料一樣,其實在本來地方政府開放政府的部分,也有很多相關的活動,所以地方政府拿這套,如果自己運作這些委員會,然後去加入的話,我們當然是樂觀其成,但是可能不會說中央等地方,然後地方先,可能不會是這樣的做法。
-
我建議一下,我們做這件事的終極目標,有朝一日是臺灣可以加入OGP,這其實是長期推案的,其實跟UNFCCC或者是WHO是一樣的,我個人認為OGP會比其他稍微簡單一點,因為老共沒有在那裡面,所以依照現在臺灣的實力,應該有機會,我們一步步達成之後。因為國發會並不是推案做國際外交,可能是外交部要有配合相關的策略,跟民間結合在一起,這樣一起做才會成功,我們在2015年的時候,也協助政府喝酒推案,但是說真的喝了很多酒,人家說:「你們國家未定。」我滿受傷的,因此建議下次或是未來的報告,把推案的程序,或者是過去要辦什麼活動,我們一面做這個推動跟國際連結,一面做本地的事情,合在一起做才會有更大的效果,以上建議。
-
意思是我們12月回來這邊,也就是第二次會議提報行政院的時候,也要請外交準備分享,不一定是要到非常鉅細靡遺的程度,因為從現在到12月中間會發生別的事——還剩一個禮拜——看未來發生事件實際的狀況,來決定推案的概念跟層次,我覺得剛剛共同召集人提案,也就是我們在12月也聽一下外交部對這個的想法,至少有個報告案有討論的機會,我覺得是滿好的。
-
我對IRM的獨立審查制度有一些問題,假設成功加入OGP,就會有OGP的IRM制度,但是也不一定,如果不一定進入的話,我們有沒有自己IRM的想法,想要聽聽看國發會的規劃大概怎麼樣。
-
IRM最主要還是必須以加入OGP為前提,在還沒有加入之前,目前的規劃,請看到第3頁的部分,IRM提出來跟進行之前,會有定期自我評估,政府部門可以先努力。
-
下次再提類似這個規劃的時候,委員可以進一步指正,在自我評估部分先提出來可以作業的,政府部門會先做。關心OGP的團體也可以協助,理論上沒有做獨立的IRM之前,先透過公私協力方式作初步評估,我們還是要看實際上的狀況,因為按照OGP的遊戲規則,甚至第三方還有一部分必須要有資金的投入,這部分還是必須要從長計議,以上說明,謝謝。
-
我補充一下,目前國發會有做三件事:一個是國家行動方案的會議本身;第二個是確保其他國家的這些承諾事項等等,至少不管是翻譯過來或是放在更新不會那麼慢的系統裡面,等於讓我們這邊的朋友可以習慣其他國家的承諾事項跟IRM是怎麼運作的,這是有翻譯的工作。
-
第三個部分是需要大家一起幫忙,也就是把這邊的行動方案,也就是這場會議紀錄等等,翻譯成英文之後,讓國際知道我們正在進行這件事,縱使還沒有什麼意向書之類的,但是該發生都已經在發生了,說不定就會有一些獨立的IRM委員,覺得用個人的身分來幫忙做IRM的事情。
-
目前都是跟這些獨立的IRM委員,也就是要看到翻成英文才可以判斷有沒有興趣,我覺得這個跟CEDAW、兩公約其實都非常像的情況,我想承辦機關都這個是非常有經驗,主要的目的還是幫我們做IRM,對這些個人專家來講,到底有什麼誘因,這是大家要一起想的,不是我們在這邊就可以想得出來。
-
Follow剛剛唐政委的發言,蕭新晟剛剛的問題,最更直接一點的是不管是要請國外曾經幫別的國家做過的人來幫我們做這件事,看他們有沒有興趣等等,我們有準備這些資源要做這些事嗎?因為民間是獨立的,所以民間也要籌一些資金來挹注,然後來做獨立的,也ok,但是問題是這部分有沒有資源?
-
簡單來講,有沒有編到預算裡?
-
須配合預算的審議作業,先逐步來做,就是先把國家行動方案內容來優先完成。
-
這裡有公部門運作的邏輯,這個小組其實是滿難得的,因為以我的記憶是很難組成新的院級小組,並不表示這是行政院核定的政策,當編預算依據的時候,不能拿一個小組的會議紀錄就去編預算,還是必須要循秘書長、院長核可等等,所以這個是為何我們稍微在後續推動時程,提報行政院這麼重要,雖然我們說1月1日要執行,但是除非到行政院核定,不然其實1月1日也沒有什麼東西可以執行,有了這個之後,像剛剛講的到底需要什麼預算,這個預算是放在哪個科目支應等等,在院核定的時候,其實院處、主計也會有意見等等,現在只是要做這件事,但是具體要編資源做這件事,那是建立在12月中,最晚12月底能夠在行政院簽核到院長覺得ok,甚至在院會提出報告等等的這個程度上,我們才可以比較明確回答到底怎麼樣支應其必要的預算,大概是這樣。
-
看對於報告案一有想要討論或任何問題提出?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很感謝剛剛大家的建議,如果民間新冒出來的提案,這個會無論如何得開,如果民間沒有新冒出來的提案,按照剛剛兩位委員的建議,讓部會自行酌處,但是紀錄公布的程度是一樣的,另外是在第二次的會議上,可能要請外交部對於推案的部分來進行一些補充說明,以上先這樣子。
-
接著到報告案二。
-
「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承諾事項,請國發會報告。
-
接下來就「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承諾事項進一步報告,遵循OGP手冊規範,國家行動方案大概有四大部分在結構上必須要完成:
-
第一個部分,在前言主要是要陳述推動開放政府的重要性跟要解決什麼樣的問題,前言的部分後續由國發會來撰擬。
-
第二個部分,推動開放政府迄今的努力與成就,強調努力的過程,我們會把推動開放政府的主要作為、與公民團體合作的成果,在這個部分作摘要整理,這個部分也是由國發會來研提。
-
第三個部分,方案發展過程,包含整個方案之研擬產出,或是政府跟公民社會團體間如何進行合作,也就是作過程說明,這部分也會由國發會來作撰擬。
-
第四個部分,核心主軸的部分,行動方案要怎麼樣呈現承諾事項,依照OGP的形式,會用承諾事項表來呈現,我們會請各個權責機關在後續工作分組會議就內容來確定,這裡面包含所謂承諾事項內容,還有涉及的核心價值,還有數據量化的衡量指標。
-
目前政府部門在前置作業已經提出12項提案,民間22項提案部分,現階段可以一起納入來談的總共有6項,12加6項,目前已經提出了18項的提案。
-
在座各位委員或者是各機關代表可以看一下,紅字部分是民間提案,當時討論可以落在現在提出的這幾個範疇內,例如推動資料開放與資訊公開是主軸,新增納入的民間提案內容,則包括要修正個資法、強化數位隱私與個資保護、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取用。
-
擴大公共參與部分,民間當時在網路上是有建議希望鼓勵勞工籌組工會,另外也希望開放政府的觀念,納入在公民社會的學科中心,特別是要強化教師賦能。
-
另外,像性別族群的部分也是有談及的;清廉施政的部分是包含揭弊者保護立法,法務部必須要進一步討論;執行洗錢防制的部分,像宗教團體財務透明的部分,這個部分需內政部和法務部共同討論。
-
這個是初步架構,像剛剛委員有關心幾個像推動開放環評的部分,只是暫時還沒有列入所謂的承諾事項,是考量現行的政府政策已有持續推動,或者這部分是適合由民間主導推動,這樣會比較適合,所以暫時沒有列入,如果委員們等一下討論的時候,覺得可以列入的話,可以討論後確定予以納入,這是目前18個案子的狀況。
-
推動完備政府資料開放與再利用制度的主辦機關是國發會,協辦機關是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最主要聚焦在開放資料及資料應用相關政策,鼓勵各部會優先釋出高價值資料,落實公開透明、課責及參與的精神。
-
接著是建立開放資料集平台提供加值運用,由科技部主辦,協辦單位包含交通部、環保署、內政部消防署、經濟部水利署,聚焦在建立具高價值資料集的資料平台,擴大資料加值應用的成效。
-
第二個範疇,涉及到擴大公共參與機制,民間也蠻關心的公民投票電子連署,這部分法律上已經有規定,如何落實執行,這部分由中選會主政,會同行政院資安處協處。有關於青年政策參與,教育部已經透過青諮會的平台,甚至藉由青年好政系列活動來推動,在這整個承諾事項,需要設定更具體量化的指標來處理。地方創生部分由國發會主政,主要係建置地方創生資訊共享交流平台等促進地方創生交流;另外像鼓勵籌組勞工工會的部分,係請勞動部主政推動。有關強化教師增能,將開放政府觀念納入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推動範圍,這部分由教育部主政協調處理。
-
接著是促進性別包容對話參與部分,剛剛黃老師有提到,的確性平會當時就有公私協力討論,要拜託性平處幫忙再檢視一下當時初步內容,看一下是不是有契合現在的期程範圍。當時設定的一些績效指標,現在已經過了幾個月,這期間是不是有一些變化,或者是有沒有必要調整,看性平會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跟委員溝通,把這個承諾事項表完成,符合大家的期待。有關於促進新住民公共參與及發展的部分,是由內政部來主政。接著擴大原住民族跨域參與及國際接軌,這是由原住民委員會主政,洪簡委員滿關心的,我們建議原民會可以跟民間委員或是相關的利益團體再作進一步討論。推動客家議題公共參與的部分,由客家委員會主政。
-
第四個範疇有關落實清廉施政,政治獻金透明化部分,是由內政部會同監察院及法務部共同完成。建置與精進機關採購廉政平台,是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動,最後一個有關揭弊者保護立法部分,法務部將針對公私合併立法模式推動相關法制作業,在承諾事項進一步設定具體的衡量指標。
-
第五個範疇是執行洗錢防制,這部分國際組織都滿關心的,國內的民間團體也滿care實質受益人資訊的透明,這部分是由法務部、洗錢防制辦公室來主政這個業務,會同經濟部、金管會來參與。接著是宗教團體財務透明相關政策的部分,對於宗教財團法人陸續有立法討論,這個部分也會由內政部、法務部進一步研議。
-
以上是依「12+6」項的概念來處理,紅字部分已納入新的承諾事項,另外目前有6個暫時沒有納入民間提案,這部分等一下可以請各位委員看有沒有進一步的意見。
-
最後提醒各權責機關,務必要透過公私協力的方式推動工作分組會議,因為這是彰顯OGP價值的重要一環,也要注意到未來這三年內要如何達成目標,各權責機關在推動的時候,請務必要依照符合OGP規範完成承諾事項表,以上。
-
感謝。剛剛講的是程序、時程、工作分組、運作規範,剛剛漏了講說規範草案,因為剛剛有提到非同步遠距開會的部分,之後還有一個草案的修訂,可能議事規則的部分要修訂,修訂完之後再用email的方式請大家確認,這是第一個部分。
-
現在進入第二個部分,對於目前剛剛的承諾事項,像剛剛已經有收到有關於開放環評的部分,可能在這邊可以對焦,之後任何覺得我們這邊寫的這些有什麼要提醒工作分組討論的,像修訂等等,也就是或者覺得沒有放在18項,但應該要放進來,不管是不是有放在「Join」平台提案,都是在這裡面可以討論的範圍當中。
-
剛剛有收到開放環評的部分,會提出討論,其他有沒有想要提出來的?不管是修訂或者是補充的部分?
-
我是邱星崴,來自苗栗,第一次發言。針對項目的第1項跟第2項,我看起來都是deta的部分,但是其實各級的政府部門都有很多的報告,我指的是非機密性的,比如地方的文史報告,像古道調查、地方信仰儀式的調查,這都是在各機關的重重的櫃子中,都是納稅人的錢做出來的知識。
-
這其實應該沒有什麼理由不能公開,是不是可以一併整合在目前的資料開放項目當中,要求各級的地方政府,從縣級到鄉鎮都有很多這樣的報告,因為其實對於地方創生都是很有幫助的,但在地方很難取得這些資料,直接行文也好,都變成要另外找管道去要,其實並不是很方便,不符合政府開放的精神,這個是第一個想要請教的。
-
第二個,有關於地方創生的部分,我想要請教的是是不是有機會做出比較互動的方式,因為其實民間很多人還是搞不清楚,這個提案的精神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只是想讓欲參與民眾的熟悉度上,是不是可以有互動的方式,就很像在社群上做的資料、在哪個階段,所以接下來可以怎麼做,這個若要可能民眾參與的專家學者,可能會需要互動的方式,讓大家知道要參與地方創生,應該是處於哪個階段。
-
針對地方創生還有一個小項目,我想要講的事情是,其實地方的成員非常多,不會只有業者,是不是不要講「事業體」,當然事業非常重要的,沒有錯,事業是不可欠缺的環節,但是其他關於公共性、文化、環境,其實都是範圍,所以是不是可以調整,不要讓大家誤會,特別很多顧問公司,拿雞毛當令箭一直在講創業,像內灣國小是很好的例子,在今年7月沒有小學一年級的新生了,這就是只顧產業,不顧其他公共性的結果。
-
第三個,我看到客委會提的公共參與比較多是意見相關的,也就是要召集青年來談地方的議題,但是我想這個做法並不是客委會,而是政府很常在各個部會要做意見徵集的做法,但是在地方上事情並不是這樣運作的,很難call一群人來,大家各言爾志講一講,又發現大家公開都不講,然後私下講一堆,然後互相扯後腿,這才是最常見的情況。
-
很理念價值的溝通適合在這個現場,這沒有問題,但是在地方實作真的蒐集到真實的意見,比較是透過參與式預算的相關做法,我們讓地方的事務可以透過一個個小事件去累積互信跟實質的改變,這樣才可以得到真實的意見,而不是把很多人找來,滿足形式要件、多少人開會了、意見都整理出來,那不會收到真實的意見。
-
剛剛沒有聽清楚的是地方創生互動平台,對於「事業」二字是覺得過於限縮,表示一定要有服務或是產品,才可以叫做事業,有沒有具體的建議?好比像「組織」、「團體」?
-
就是要談到地方的公共性,講到事業的話,就是把地方的大品牌放在一起,像做行銷設計、科技導入、區塊鏈就交出來了,但是地方上需要的不是這個,而是很具體的,關於醫療、交通、教育的問題,才是人是否留下來的長遠關鍵,所以這個可以調整。
-
並不是事業不能提,而是不要連著寫「地方創生事業」這六個字意思,對吧?
-
(點頭)
-
瞭解了,謝謝,這樣比較清楚。好,我們先蒐集一輪想法,好不好?
-
主席,針對剛剛承諾事項的部分提幾個意見,像剛剛這個部分包山包海,我覺得整體的架構滿完整的,包含了政府的提案、民間的提案,有bottom up、top down的部分,回應到進程的規劃,我們希望到2024年,不管在中間是怎麼樣的提案,這18個提案或是未來有新加的,也就是18加N的提案,是不是有個圖像在這裡,也就是到2024年的時候,我們在開會政府的時候要做到哪裡,現在看起來當然每個個別有指標,剛剛看起來五大面向都滿完整的,但是好像要有到2024年的圖像是怎麼樣,可能看承辦單位或是大家再集思廣益,要不然把18項弄完,卻不知道帶到什麼地方,所以我覺得可能應該要更上位的圖,可以對外說明、對內也可以有更好的掌握,也就是在2024年,或是階段性的圖像。
-
第二個,剛剛看18項的報告當中,有幾項跟SDG結合,我會建議儘量讓這18項或者是未來的項目都跟SGD有結合,這也是幾位政委在這邊協調,我覺得可以納入,SDG除了國際的17項,國內行政院這邊也有通過18項的方案,其實跟我國的行動方案內外都有搭配。
-
第三個,我覺得這個議題都很重要,我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是在過去推動的經驗當中,能力建構其實是滿重要的,我們這邊是針對青年跟其他部門的能力建構,我建議是不是針對公部門的朋友或者是夥伴也要有能力建構,不見得大家都很熟悉在相關的open government等等的形式,或者是另外加方案,或者是在某個方案之下,因為公私協力,其實大家都需要capacity,因為是滿核心的,我覺得應該是重要的項目要進來。
-
第四個,也呼應剛剛前面委員提到的環境資訊部分,我記得之前龔政委有協調過,在環評、離岸風電及其他能源,其實有些資訊的部分是希望彙整在一起,剛剛只有看到第一項的資訊,我個人認為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再擴大,當然是有放在裡面,看起來第二項有一些環境、交通、氣象,但是感覺在這個部分可以更多,像以環評為例,其實很多重複的投資,其實重複調查區域、海域,但是這些環境海域、生態資訊並沒有被很好調查出來及確認,我呼應前面的部分,這部分我也要放進來,我記得之前有參加過什麼會議,像民生公共物聯網的相關資訊,好像也可以放入,謝謝。
-
感謝。承諾二是直接拿民生公共物聯網擴大,所以老師參與得很深入,沒有錯,是這樣子。像剛剛也有聽到能力建構的部分,像工作坊等等,我想社發處可以回答,關於還是回到剛剛講環評,尤其環評裡面有很多不是資料,而是公開資訊,進一步節省大家時間的做法,這個是一致的,我們等一下會具體討論。
-
第二次發言,其實針對這個部分,想要提兩個意見,其實剛剛子倫委員有提到,開放政府整體的目標,我想剛剛政委有特別提到價值的部分,因為像參與的量化或者是驗證的衡量指標,可以看到辦幾場、有多少人參與作為未來要驗證的指標。
-
但我在想的是,像把價值跟目標講得更清楚的話,整個開放政府的最重要目的,其實可能是提升民主的品質,或是解決政府爭議的問題,所以我現在還沒有想到可以有什麼樣更好的指標,但是其實有一些衡量的指標,是不是有可能比較不是形式上的這些會議,而是真正解決什麼樣的問題、促成什麼事情的推進,這是我想要提出來的第一個建議。
-
第二個建議,剛剛我提到環境資訊,像有提到開放環評,其實我知道環境資訊的部分,也不只是開放環評,我們也可以知道其實像剛剛在第二項裡面,也提到其實資訊的加值運用,我所看到的其實在國外的環境資訊當中,其實也會跟像地方社經地位或是地理資訊等等,其實可能是環境正義價值的取向,也就是來看風險的分配,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其實環境資訊的公共參與,並不是只有開放環評的問題。因為環評當中,我剛剛有想到滿多的國家環境資訊的生產、開放、參與跟救濟是政府的施政重點,像我們這樣的努力其實是希望加入OGP,但如果加入OGP,沒有把環境資訊提升與公民參與這方面更努力提升有點可惜。其實在臺灣的環評資訊還算開放,在環境的議題上其實有比較多的公眾參與,雖然我覺得大家都很不滿意,但比起其他的部會做得比較多,因為環保署是比較新的機關。
-
比較可惜的是,像剛剛有提到交通部、環保署,第一線的這些機關,如果我們講說Open government,其實比較希望各部會是例常可以思考的施政事項,這些不會比較大,而且也是跟民生接近第一線的部會機關,其實是可以進來做這樣的協力。
-
舉環保的資訊來講,這是環境資訊的公共參與,也包含一些培力,環境資訊的門檻其實非常高,要監測污染,可能也要知道那些物質,或者其實類似氣爆、化學局的這些參與,其實是有一些門檻,因此在參與的過程中,也很需要一些培力的過程,甚至知道污染的熱點,如何來做好的監測,這些公共參與也可以回饋到施政的品質。因此我想說,這裡的提案不只是開放環評,而是推動環境資訊的公共參與的意見,謝謝。
-
我確認一下老師的意思,老師的意思其實在環保署之前,提到開放環評的時候,環保署一向的主張是機器產生資料,已經加入承諾二,也就是科技部的資料部分,或者是在行政過程中產生包含資訊,這已經加入承諾四,也就是資訊公開法、資訊取用權的部分,這部分環保署的感覺是配合辦理就好,但是剛才老師提醒的是,也許根本不是在資料開放、資訊公開的架構,而是應該放到擴大公共參與機制的架構,這個架構比較是環境權等等的這些,理論上是類似於地方創生、互動平台的構面,但是並不是在說地方發展,而是在說地方的環境、國土讓大家理解如何讓大家運用、永續等等的這些概念,這就完全是參與構面,並不是資訊公開構面,聽起來是這個意思。
-
大家好,我是開放文化基金會的耿璐,已經寫得很豐富了,有三個想法:
-
第一,前兩個比較是政府整體資料開放利用制度,還有開放政府資料集平台相關,其實像承諾一、承諾二的代表意義,其實應該要能夠、被運用在其他的承諾事項,不然會覺得承諾方案有點分散,每個方案達到的整體性不太一樣。
-
照理來說,如果前面兩個承諾事項寫了這些,是不是其他的承諾事項也應該要有?像青年政策參與有提到要公開什麼東西,原民會的承諾事項也有提到有網站,很多都有提到網站資訊公開,他們的網站資訊開放是不是符合承諾一跟承諾二要求的資料標準,我覺得這樣可以讓開放政府行動方案比較有一致性,至少我們這次提的方案都已經朝向某個規劃邁進。
-
其實我看完很多之後,其實開放政府也做得滿好的,看完新住民的,就覺得是不是都已經在做的事項,我想提的有兩個層面,我們對國人公布開放政府方案時,不知道是不是會透過這些已經在做了,或是哪一些項目是特別加進開放政府行動方案,我知道會建置在現有的量能,然後再寫,但是比如看這個,其實沒有凸顯到政府做了哪一些很好,我們又會再發展什麼,如果閱讀承諾事項,就是把平常的業務報上來,我覺得很可惜。
-
另外,我們把方案一給國外看的時候,是因為還沒有做到,所以就寫這個承諾事項,或者這一些是亮點,我們奠基做什麼,我們會覺得寫了很完整,但是其實國人跟國際上都看不出來我們還要再進展什麼東西,這是我目前看承諾方案最大的困惑,就是沒有凸顯到我們已經做了多少事,然後還要再加做哪一些亮點,外國人會覺得這是不是以前都沒有做,現在才說要做,有點可惜。
-
第三個,回應剛剛杜老師提到的,現在大部分的驗證跟衡量指標,都是比較習慣的KPI,也就是數量,可是就我們跟國際夥伴合作的經驗,他們不太用KPI的,就是比較不會說辦幾場活動,會用的方式就是會產出一般大眾可以看得懂的,像網站使用手冊,也就是要達到的目的是今天建的網站是哪些族群都知道如何使用,要建的衡量知道,而不是我建立一個網站,然後會是建立一個網站,然後要讓青年學生、學校老師熟知操作流程,好比他們的衡量指標是這樣子,因為這是拿去給國際上看,或許之後工作小組上可以微調這種,也就是那個東西可以被呈現出來。
-
有些當然是新的,像2019年地方創生元年,在之前沒有地方創生互動平台可言,但是有社造、水保、各種各樣的東西,但是這種互動平台確實是新的,我覺得當他是真正相對新的,我們在承諾事項涉及哪一些公共問題,部會就會很願意直接寫說這個是新的等等。
-
剛剛委員的提醒是如果是持續性的話,也許可以多花一些篇幅,在承諾事項的第一欄當中,去寫我們本來就已經有哪一些做得滿不錯的,我們額外的承諾是在滿不錯的這條線上繼續再往前加強,比較不會讓人有種誤解,從我們來講,我們沒有寫是因為CEDAW已經做了十二年,大家已經很習慣了,但是從國外的角度來看未必是這樣,所以擇要把之前的一些執行亮點或成果,也就是在設計公共問題稍微點出來,我覺得是滿好的。
-
同樣也發生在好比像青年署的青年政策參與,像Let’s talk已經辦理很久了,第一欄寫得是發生很多公民運動,我如果在國外,不知道任何事情,原來青年署沒有做事,被占領了就來做一點事,但是事實上並不是這樣子,而是已經做了很久,所以多少補充一下,意思是這樣。
-
有些寫法可能對部會人員來說感覺很合理,但是其實如果就不熟悉業務的人來看,可能會有誤解,所以其實我覺得私部門參與,等於做一個轉譯,也就是怎麼樣表達會讓大家更瞭解你們做的成果,還有希望在做的事情是多麼重要。
-
瞭解,所以這是我想接下來工作小組不管同步或者是非同步,這是很具體可以做得一點。
-
剛剛聽到的另外一個,也就是第一層的,也就是目前四個承諾事項都跟資料資訊有關的,希望把它變成所有其他的都能夠運用這四個所建立起來的這些基本概念。
-
第二次發言,我想要先回應一下剛剛耿委員提的,我覺得真的像剛剛有提醒的,像原民會的部分,我看到的時候也會覺得很可惜,真的會讓人家覺得之前都沒有在做嗎?但是以南島民族論壇,已經推到第二年、第三年,真的會讓人有這樣的誤會,原民會依照剛剛耿璐委員的建議,再審視一下寫的第一個欄位,顯然跟其他承諾事項的寫法很不一樣,這是不是在當初理解開放政府的部分上有點落差,所以我覺得似乎整個是要重新檢視。
-
承諾事項也是,很多要開放的資料,本來就已經在做了,像耿璐委員提醒的,也就是本來在做,但是要怎麼樣更進一步優化、設定指標是誰可以被接觸、誰可以被瞭解。
-
另外一個疑問是,其實以原民的部分,在納入政府承諾事項研商部分的第六點,特別是關於提到族群主流化的部分,我們部會的回應是會納入,我們的名稱也調整了,可是實際的內容好像沒有反映在我們承諾事項的內容當中,我是覺得這個很可惜。也期待接下來在開工作小組會議的時候,在這個部分可以有更多的討論,因為確實這個部分以當前的社會來說,我覺得是更有緊迫性,或者是更可以有一些積極主動性的作為,如果以族群主流化的部分要納入承諾事項,像協辦機關或者是相關的機關,是不是要有更多的部會?我在看我們的表格,最後有個相關政府機關人員,那裡原民會是空白的,所以我們覺得很可憐,怎麼沒有朋友。
-
在國際接軌的地方,其實外交部、文化部這幾年做了很多跟南島有關的活動,這都是可以合作、結合的,如果今天要講族群主流化,教育部一定要進來,一定要跟我們一起合作,所以我是覺得滿可惜的。
-
看了大部分的承諾,重點比較多的是放在透明,然後有一些參與,但是課責的部分還是比較看不出來,但是我現在也很難想到課責到底可以怎麼做,也許在接下來的工作小組或者是之後的滾動討論是可以共同努力的部分。
-
像承諾事項的內容,也就是有剛剛提到的原則,也就是開創性、前瞻性、挑戰性,我們可能還是要再重新檢視一下承諾事項的內容,下個禮拜要做工作坊了,也許那個工作坊之後,在各個機關的撰寫方式可能會有一些調整,因為我覺得會讓大家更清楚到底這個承諾事項要做的是什麼,而不是成果報告,其實是一個要提出未來的action plan的感覺,所以我覺得也許接下來工作坊、工作小組的討論會是很關鍵的部分。
-
是的。確實剛剛聽到的是,其實有些是可以互相參照的,並不是原民會本來寫得有什麼問題,當你要輻射到各個機關都要配合你的時候,你可以參考別人,好比像性平處,性平處很簡單,主協辦機關就寫「各機關」,經過性別影響評估之後,已經沒有什麼機關跟這個沒有關係了,或者是統計資料庫等等已經有個自信心,就是在主流化上需要的,大家的資料都可以交得過來等等,這都是可以互相參照的。
-
我回應一下,也順便幫大家整理一下,因為我是從Open data中去參加OGP,OGP給我們的印象是數位化多一點,用數位化的方式來幫助政府,所以等於是從Open data的技術性門檻到OGP當中,你會發現Open data是裡面的基幹,由Open data長出來很多的東西,這是OGP當中最重要的核心。很多國家我們遇到Open data跟OGP是同一套人,但是OGP的定位比較高一點,就像這個會議一樣。
-
我回應剛剛林子倫老師的意見,我們很像缺乏願景,我把自己的經驗稍微整理五個點,OGP的願景比較符合國際的是:
-
第一個,民主透明:我們國家是很好的,特別是電子化投票可以起來的話,而且投票是全世界非常公正的,馬上美國就要投票,很快就開出來,所以這是很好的結果。或許未來像藍綠討論,就用data來討論,不用議事型態來討論,或者是環評有更多的data,因此民主透明是OGP當中很重要的關鍵,臺灣有這個優勢,這是第一個。
-
第二個,公民參與:我們過去不管是民間朋友參與、公私協力的參與都有一些機制,這種公民的參與,這是打破原有政策參與的方法,我們也有很多這種機制,所以願景也在這裡面。這個也可以定義不少指標,像在場有很多,或者是社群,OGP有時是一個故事,一個故事就感動人心,有時又是一個指標,但是指標是連動故事在裡面。
-
第三個,數位轉型:因為國家的ICT很強,數位轉型有時比較快、有時比較慢,政府的數位轉型有很多新功能就會產生出來。還有一個連結的是數位人口,像DIGI+的計畫有滿多的項目,其實都可以納入,也就是數位轉型的人口有多少,我們國家數位轉型的人口越多,像電子支付等等,都是一種指標,都可以變成四年後到2024年、2025年的新指標出來,這個是很大的亮點。
-
第四個,創新:經由這幾年開放資料之後,有很多新的服務,原來都是政府做的,現在換成民間做的,或者是政府、民間一起合作的,創新造就出來的資料經濟、轉型經濟等等都是一種很有意思的指標。這在歐盟都有定位,我記得歐盟提到資料經濟是1,000億歐元,到2024年、2025年是這個目標,我們國家這個目標也不會太難看、應該滿不錯的。
-
第五個,少數民族、婦女、年輕人扶助:這也在十幾項的內容當中,我建議政委可以再多一點,不要太多,可能濃縮成五個或六個目標,我們就定義出去,這樣說得出亮點跟目的,不然大家一直提,提一百個也可以。
-
最後是一百六十九個,也就是永續發展目標,「No Goals Left Behind」,沒有任何目標會被落下來,這個是SDGs的特點。(笑)
-
綜整一下共同召集人的意見,其實當然一開始是說我們從公民協力,這個是OGP的核心,相當於SDG 17.17、17.18、17.19,接下來是民主深化,SDG 16.6、16.7、16.10等等,後面再加上創新運用的部分,也就是比較往事業,那就是SDG 9的部分,之後再加上其他的,消弭一切不平等、性別等等,所以SDG一般介紹的時候,都8是從數字小到數字大的,但是開放政府推動是數字大的推動數字小的,解決饑餓或平窮等等是最後的結果,但是不是一開始召集的主軸。
-
我想這是滿好的提議,是不是有點像外交部推案的報告一樣,在下次報告裡面,也就是剛剛我所講的,SDG 17、16、9加一、兩個可能的細項指標來作整個開放政府行動方案,對應到聯合國價值的這件事,我想這在論述上也比較可以跟國際接軌,比起我們自己歸納一些價值,但從國際的角度來看,並不是共同的語彙,如果可以的話,我想這部分也可以到下次的報告案來討論。
-
主席、各位大家好,因為我是第一次參與,不知道我提的是不是很適切,但是就把經驗跟大家分享。
-
我住在達觀部落,也就是住在原民部落,但是我是個漢人,我住了三年。我在看第8項的議題,也就是擴大原住民跨域參與及國際接軌,我覺得這個是非常好的事情。但是最根本的是,原住民的文化必須先有,才能跨域及國際參與。因為我自己的孩子在那邊讀博屋瑪國小,其實我跟家長這樣的相處,有個很深的體會是還好有博屋瑪國小去做了泰雅文化的傳承,所以我們孩子會講泰雅話跟唱泰雅歌,也會傳承。
-
我在部落有次活動裡,立委及在地的師生意都來,結果有人開玩笑說:「誰會講泰雅族語的1至10。」,就是現場前面的長官都是泰雅族人,都是3、40歲到50歲,沒有一個人講得比我完整,我非常地驚訝,我只是聽我孩子天天在講,我沒有很認真背。而且我參加家長會的時候,我是比較老的媽媽,孩子的同學其實都比我小10歲、20歲,他們說泰雅文化不懂、語言也不會講,所以比較根本的是這個文化的傳承,一定要先有,不然跨域的參與、國際的參與就會一直focus現有的人身上,所以這個議題是要回到原民的世代傳承,可能才可以跨域參與及國際傳播。
-
我自己身為一個漢人,在台中和平部落,1/3原住民、1/3漢人、1/3客家人,可能原住民在全國未必是主流,可是在部落就是主流,某個程度我們也被邊緣化,文健站的漢人或客家人參與的人數是有些被限制的,我在部落裡面的生活,原民的聲音相對真的比較大,漢人跟客家人就是在那邊生活,比較不會是公私參與。
-
所以我覺得跨域的參與,也就是跨族群的合作跟未來的合作,我不知道合作的屬性參與是不是會更好,因為每個族群到不同的地域,有時變成主流的時候,有時就是少數,不管是不是少數或是多數,我們希望所在的場域都不要被邊緣化,大概是針對這個議題,我在想的並不是現有的文化來傳承、交流,最根本的是要擴大原民文化的世代傳承,這個是在這個議題最前面要被關注的。
-
非常好、非常感謝,確實像剛剛洪簡委員也有提到,因為我們在籌備會議的時候,比較是以國際交流去寫,因此目前的內文確實比較沒有照顧到這部分,包含我們族群自己在傳承的時候,到底有沒有傳承、傳承是不是有擴散性,可能在內文當中,並沒有被反映到,所以工作小組必須要照顧到這件事,我想這個是確定的,非常謝謝委員。
-
大家好,因為跟彭委員想推這個事情滿久的,看到這麼多人來其實滿開心的,來之前本來以為是民間委員跟唐鳳政委而已,但是沒有想到大家都來了,我來之前沒有想到這麼多人。
-
就像剛剛彭委員所講的,OGP是利用科技跟創新來提升民主的深化,因為強調的是民主的治理,最早要成立的時候是為了對抗世界有越來越多向集權主義靠攏的治理模式,大家知道我們是治理模式的戰爭,所以民主的治理跟參與是非常重要的,我其實覺得很開心看到這麼多部會參與,然後寫了這麼多內容,我覺得在這個KPI當中比較好的例子。
-
像第10項是針對政治獻金,這裡面寫得比較清楚,第一個是要完成修正的草案,第二個是要更新政治獻金的資訊系統,第三個是要公布關係人的交易資訊,所以並不是把平常在做的業務,或是現有業務的目標,又或者是要辦幾場活動放到KPI,因為這個KPI沒有辦法跟上面寫的這些,為何這些事情跟OGP有關而連結在一起。
-
另外,原住民的部分已經講了很多,我再講最後一件小事,其實原民會寫這個真的很好,我也很樂見其成。但是關於這個承諾事項為何這個跟OGP的價值有關,也就是沒有扣到透明、參與及課責,所以我的具體建議是,因為11月底要做完這件事,其實有點趕,我們什麼時候可以跟這些權責機關提供書面的建議,包含現在已經寫的東西的建議,或者是還沒有寫成這樣的表格的建議,以及什麼時候推薦,也就是可以跟哪些人徵詢這個會議,開會的通知預計是在什麼時間點之前,比方11月中之前是要完全確認,我們的窗口是國發會或是要跟個別的單位處理。簡單來說,有些前面的文字寫得非常好,也就是關於後面的目標,跟後面的KPI會對不起來。
-
最後兩個建議是,有些KPI的時程並不是扣到2024年,因為我們要做到2024年,有的做兩年就結束了,後面兩年的目標是什麼,我覺得可以想一下。
-
像可量化的指標,裡面都有一些事前或者是事後的擴大訪談或是意見蒐集,比方要做網站或是完成什麼事,你認為完成這個事,可以促進公民對資訊的認識,需要去做這個東西的驗證,不管是針對一些特定的團體來作訪談,或是針對大規模的調查,你需要這樣的驗證,包含事前怎麼做,你也可以有這樣的步驟,怎麼寫這個KPI,也許11月2日、3日工作坊要辦的時候,各機關的單位應該都會與會,我們也可以在那裡更進一步討論怎麼樣寫這些KPI會比較好,所以也可以讓各機關不會卡在一定要多少人參與、一定要辦多少場活動的這種壓力。
-
回應剛剛彭委員的意思,的確最上面的一些事情,可能以前期待的事情是,看我們怎麼樣再拉進來,比方臺灣其實做很多公民討論、公民審議,然後有很多地方在做這種參與式預算,或者是有各式各樣的全國會議,我覺得這個都是非常棒的,也就是審議民主方面,但是我們每次做的時候,多多少少主責機關不一樣,當然會諮詢有做過的單位,但是主責機關不一樣,可能有一些重複的錯誤,或者是有一些人做的方式不一樣,比如怎麼做諮詢,如何擴大公民的參與,每次好像從頭來,所以像這種並不是跟哪個部會有關,或者是不是跟哪個技術有關,而是把過去辦公民參與、審議的經驗,都累積起來,然後變成也許是準則,讓各部會可以依循,因為我們是按照權責機關分的,像這種事應該被分在哪裡?又或者是像民間過去在做預算視覺化,這是基於預算的公開、Open data,這樣的運用其實是很期待的,也就是看到政府能夠再往前做的,講完了,謝謝。
-
有些等於是提醒工作小組的,因為有逐字稿,我就不重複講一次。
-
剛剛聚焦在能力建構的部分,我想幕僚機關會統一回答,另外是去確保之前提到的,像預算等等這些事實上已經公開、開放的,其實就有點像前面的講法,也就是前四項的承諾事項,可以作為後面所有承諾事項,也就是「4+N」的素材,要如何讓大家知道,一方面有開放政府聯絡人體系,二方面是民眾不一定知道這個事情,這個也是請幕僚單位參考。
-
我們還是先請民間委員都發言過再請這排回應。
-
我自己比較主要關注的議題是青年議題跟地方創生的議題,我看了一下這兩個內容,確實就像剛剛銘軒說的,洗錢防制法的那個KPI是必須明確的,我可以感受到,那個是關於機制的建立,以及怎麼樣的明確課責,可是比如像青年政策參與的KPI是100場青年審議論壇,然後呢?這100場到底可以發揮什麼樣的作用,是目前為止是看不出來的,所以我覺得對我而言,我當然知道資料開放是重要的,但是對我來講參與跟課責是不是有可能透過這個推動小組,更完整形成機制的建立,是不是我們可以參考的?
-
像地方創生的提案,如果只是做優化政府服務的互動式平台,有需要放在這裡面作為承諾事項嗎?如果不只是讓你比較好來申請服務、交換意見,像不同資源間交換功能的話,開放政府在這個網站的意義,我目前還看不太出來。
-
另外,我想提出對於實際在做的建議,目前為止因為大部分參與相關政府機構都是寫與討論主題相關的中央部會或者是地方政府,有沒有可能在工作會議的時候,具體提議這個案子會跟哪幾個案子合作,地方政府會因為這個案子而有什麼樣的功能,比如我舉青年事務的例子好了,這裡面有提到想要跟全國的青諮委員或者是地方政府的這些青年委員討論或者是怎麼樣,但是有沒有可能促進青年資源整合,是不是有可能透過這個專案來檢討現有青委會的政策是不是有問題,青諮會的政策達到什麼目的,從而提出體制上的改善,幾點建議,謝謝。
-
理解,這個在工作小組反覆提醒,包含原住民族是一樣的,也就是現有的東西線性外推,而是把目前的做法、做的品質再進行檢視,如果可以變成量化驗證指標可以很好,如果不行的話,說不定也可以寫到承諾事項跟公共議題的貢獻,大家比較知道部會的價值在哪裡,而不只是做的事情。
-
我再follow up剛剛的討論,剛剛有委員提到其實在培力的部分,少了公部門培力部分的討論,我再稍微看了一下,其實在公共參與層面,像各項議題的參與,也有很多的委員提到,這部分的指標都非常形式化,其實有牽涉到兩個問題,這些形式化是因為大家不知道怎麼樣叫做公共參與、如何落實到實體的指標,我想這部分真的需要培力,像剛剛銘軒也有提到,也就是形式上的相關檢討。
-
這樣的東西要跟民間協力,或者是放入資源的時候,其實有一些可以參考的指引,這樣的話,我想這個部分是改善,也就是公民參與應該這樣做,而不是每次大家都不斷充人數或者是充場面,這其實很浪費、也很擾民。
-
第二,我想講一下我覺得現在有一些提案,看了有一點擔心,我們不太知道公部門的能力建置怎麼樣,我們看到很多都是外包,舉例來講,像原民會有南島論壇,這個部分其實也是外包,現在寫出來的這個項目,可能到最後這部分的產出,可能是請外包的機構來執行完成。但是政府未來在執行這部分可持久性或者是開放性,也就是能力建置到政府機關裡面才是重點。所以我在想的是,推動相關的指標儘量不是寫的很像計畫,也就是計畫單位去推動,但是真實在開放政府當中,其實整體南島政策、戰略,以及在這個部分所要來做的,比如像政府的資訊透明怎麼樣,可能是要思考的。
-
因為我想大家都在做一些提醒,可能細節也許是要到後面的會議再開,我想簡單作兩個提醒。第一大塊其實是資料開放、資訊開放,其實這裡面是牽涉到禁用的方式,政府部門已經開放滿多次,但是非常零亂,這個有點像我把門打開、要不要進來隨便你,但是一屋子的資料其實都非常零亂,而且這裡面也牽涉到是對民眾或者是專家開放,這個就牽扯到未來加值使用的問題。
-
一加值使用,其實我們對於公民社會有個想像,但是傳統上對於公民社會的定義不包含營利組織,所以這裡面在推動的方案跟方向上,其實會牽涉到比較具體的規範,像歐盟所謂的資料經濟,但是歐盟對於各自的規範也相當多,這時候就變成不是學一個、而是學兩個。
-
像你看OGP,其實自己也提到,原本提到的是service delivery或者是regulatory governance,其實regulatory governance除了談的東西之外,如果真的談參與,我們現在看到的目前規劃都是指場次,像教育訓練、論壇的場次。可是有些牽扯到很基本的規範都需要調整的,像內政部對人民團體組織有非常多的規範,其實嚴格來講,任何參與過人民團體組織的人都知道其實不合理,成本其實非常高,而且那個成本我不一一列舉,但是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那個交易成本是不必要的,因為當我們在講公民社會的時候,其實簡單來講核心的概念organized social forces,你一定要人民能夠組織起來進入團體,才有所謂的公民社會,才有公私協力,這個是一層一層的,並不是有個別跟政府來公私協力,你在這個狀況之下,目前對於人民團體規範的模式,這個東西如果不調整的話,其實就是無形中增加非常多的成本。
-
還有一些東西像參與工具,我舉個例子,疫情以來,大家都知道很多會都在線上或者是視訊開,很簡單的工具,像很多人很熟悉在線上投票,那個投票或是民意調查同意與否,但很少有關於開會議決的系統,除非是企業界花錢去買,民間組織選理監事而不記名投票,聽起來很直覺性的工具,對不對?其實對一般民間團體來講,要得到免費適當的工具是非常困難。
-
其實事實上都跟剛剛談的,也就是幾大目標是在一起的,像民主品質、參與及數位經濟,我覺得也許這些東西可能在部會的主責規劃上,也許都值得想一想,如果按照時程的話,再下一輪開會的時候,這些圖像我覺得要稍微具體一點,這個作為連結,我覺得比較有宣傳價值,不然如果這個規劃,如果只是要增加教育訓練、座談的場次,我個人事實上是覺得恐怕效果有限。
-
我想跟主席講一下抱歉,我現在得離席,因為我在學校有個會議。
-
沒問題,非常感謝。因為您要離席我快速回應一下,我想承諾九裡面也是民間提醒教師增能、公民社會學科中心等等,我們目前看到好像都是針對國教階段,但其實剛剛講到社會終身教育組織等等,我想這是很自然可以納入討論的,這是一個部分。
-
另外一個部分也是民間提醒數位隱私、個資保護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部分,這都是以社會部門為主,並不會像承諾事項一、二一樣,感覺跑到經濟部門那邊去,目前在第一大塊社會跟經濟部門是平衡的狀況,只是國發會比較辛苦,有些部門要踩油門、有些要踩剎車的狀況,但無論如何也有規劃進去,以上說明。
-
我對數位隱私這塊想要釐清,因為畢竟是新增的承諾事項,所以比較少細節在這上面。上面有其他說明,也就是成立專責個資獨立機關,剛剛有提到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回應意見,我想要釐清一下現在院這邊是不是已經有公開的回應意見?我的想法是,在數位隱私其實最重要的還是專責獨立的機關,因為其實如果沒有罰責、沒有可以調查的權限的話,其實你的隱私法要怎麼修改,也差不多。
-
人總有版本,只是還趕不上在這次的報告。
-
不好意思,有個問題想要請教,剛剛有委員提到,如果想要讓地方政府也可以來參與的話,像我們在工作小組當中去討論特別是哪一些地方政府參與,但如果他們不想的話,我們有什麼方式可以更積極地鼓勵他們一起參與在整個計畫的推動上。
-
我想次長或副首長召開的會議,請地方政府相關機關來,應該是不可能不派人來,只是派來的層級而已,所以這部分還是循工作小組的會議章程來處理,你可以說覺得利害關係人好比像各個地方政府或是六都的青年局長,有些沒有,但是有的話就來一下,大概是這樣子。
-
有關於青年政策參與,我有一點小想法,在青年的部分,不知道是定義20歲的人,或者是下修到高中的學生們?我們什麼都還不知道的情況之下,在老師的教育之下,其實會有滿多的想法,如果有機會讓高中的學生參與這些活動,會是很棒的經驗和機會。而承諾中第四項青年政策參與也沒有提到talk的主題,所以其實也不知道talk是要說什麼。如果有方法,可以讓他們有機會參與,就不會有所謂沉默螺旋的感覺,就是讓有想法的青年專注在主題上,看是不是有機會可以有這樣的發展機會。
-
不是到18歲那刻忽然變成有參與權,18歲以前的見習青年參與權。看民間委員有沒有最後要提醒大家的?如果還好的話,是不是先請幕僚機關這邊比較程序性的,尤其是培力來回應,之後請各部會相關的代表就各自的承諾事項,像剛剛提醒的部分來作初步的回應。
-
非常謝謝民間委員提供給我們非常多建設性的意見,像政府培力的部分來跟大家說明,11月2日跟3日,也就是下個禮拜一、禮拜二,我們就會有一個工作坊,基本上會要求所有承諾事項的主管單位都要派人來參加,所以剛剛委員有提到,比如這個承諾事項產出的過程,我們的KPI應該要如何撰擬,還有民間委員如何參與各項的這些承諾事項,今天會後就會彙整,把應該要討論、處理的問題,既然各部會都有參與的話,就在工作坊形成共識,因為接下來短短一個月的時間足以產出這個承諾事項表,我們也會希望承諾事項表到大會來討論的時候,我們修改最少,因為要趕12月報院處理,這個我們會處理。
-
第二項,我想要談的是,因為剛剛委員也有提到整個國家行動方案的內涵,包含願景,像剛剛委員也有提到是不是一些舊的、沒有新的東西,我想願景這塊,其實共同召集人已經給我們非常多的建議,到時在寫整本計畫書的時候,因為現在基本上是五大構面來著手,我們會呼應五大構面,我們會形塑五大構面長出來未來四年臺灣會變成怎麼樣開放政府的樣態,但是我覺得還是要呼籲承諾事項,這樣可能會比較ok,當然也會扣準SDG的精神。
-
第三個部分,我要講的是,就國發會負責的三個項目,一個是開放資料與再利用的機制完備,還有一個是地方創生,另外一個是數位隱私,我先跟大家說這些都是新的做法,我想推動政府資料開放跟再利用機制這塊,其實我們有深切地反省,雖然過去幾年做了很多開放資料,就如委員所說的非常多的資料,但是這些資料並不是民眾需要的資料,資料的品質,看起來其實隨著數位時代、動態API的提供也不夠多,所以這次基本上於提案當中,針對彙整、重新整合現有的相關機關的機制與規範要重新盤點,很重要的是,我們會透過公共徵詢的機制當中,我們會定義哪些是屬於高價值的資料,就是攸關社會、環境與民生關心的資料,像大家關心環境資料那塊就會進來。
-
所以想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到時在計畫撰寫的形式方面,絕對會把過去做到什麼程度在這次國家行動方案當中,我們往前推進了什麼樣的方式,從這個計畫書明確呈現出來讓大家瞭解,以上報告。
-
是不是從法務部開始,看有沒有什麼想要分享的?
-
報告主席,沒有。
-
主席、各位委員,感謝邱星崴委員針對客委會推動客家議題公共參與,有建議參與式預算的做法,這個建議很好,我們會納入。很多委員也有提到承諾事項描述的部分,我們也會在後續工作小組納入討論,謝謝。
-
中選會沒有。
-
內政部總共有三項,剛剛委員提議涉及我們的部分,將來在小組討論,在機關裡面,我們應該會納入,及邀請有關的委員參與,謝謝。
-
主席、各位,外交部沒有補充。
-
主要是在青年政策參與的部分,剛剛委員有提供很多寶貴的意見,我這邊要補充說明一下,降低年齡到高中的部分,因為原來的活動就已經有開放高中生,這部分是不是要再往前超過20%的部分,我們會後會去研究。
-
第二個部分,有關承諾事項的說明,比較缺少脈絡性的成果報告,我們也會後續調整。
-
KPI的指標部分,因為之前建議是用量化,委員有提供很多用驗證的方式,我們也會作調整。
-
第49頁是想要建議是否可以作修正,也就是「將開放政府觀念納入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是不是可以改成「課程與教學」推動範圍,以上。
-
剛剛有提到是終身教育等等都要放進來,講「學科中心」比較是國教、高教的範圍,如果擴大範圍的話,大概不會有人反對,而是縮小範圍的時候才會有人反對。科技部。
-
在承諾事項方面,我們在3月的時候就已經邀集民間代表召開會議了,在11月底以前我們會重新檢視內容的合理性,然後再報給國發會,謝謝。
-
謝謝幾位委員針對原住民議題的建議,因為這個提案,先前也有找過專家學者跟委員來作過討論,可能在文字的敘述上還不夠精準,我們在11月底以前召開工作分組會議的時候,再把意見放進來,包括委員特別提到相關參與的機關代表是不是可以再增加,還有民間團體提案的內容,特別關心國內重要原住民族政策的內容,我們會在工作分組會議時,把這個承諾事項具體放到計畫當中,謝謝。
-
性平處沒有補充意見。
-
看各個政府機關部門還有沒有任何想要補充的?
-
國發會就地方創生的部分,有兩位委員提供指教,我簡單回應一下,這個網站不只是資訊發布跟瀏覽的平台,最主要的精神是在共享協作與互動,因此委員增加互動性的部分,我們會注意。
-
因為目前只有鄉鎮公所會提案,未來透過平台的協作機制,讓民眾的提案也可以在協作平台上形成,進一步來落實,我想這是加強民眾參與最主要建置目的所在。
-
另外,剛剛委員也有提到地方創生事業之名詞使用,除了具有商業模式的事業以外,我們也非常注重整體環境的營造,這塊目前是統一用「事業」來代稱,未來會再區分,謝謝。
-
我覺得事業沒有什麼不好,而是事業是要鼓勵之一,但是委員比較疑惑的是把「事業」變成目的,「事業」其實是方法,但並不是不要用,絕對沒有這個意思,而是「地方創生」本身是目的,事業是其中一個方法,應該是這個意思。
-
應該只有一個待決事項,我這樣聽起來,就是在加N的部分,目前是只有加一,也就是如果用環境基本法架構的話,就是環資第15條、環評第24條,他們主張其實都已經在現有的各承諾事項裡面有了,但是這樣子聽起來,就是剛剛幾位委員們提到第11條,也就是「得邀請民眾團體共同參與加強環保工作」、「得請團體代表、機關備供諮詢」,比較是參與的部分,而不是資訊公開的部分有再提出是不是要有一個專門放在參與構面的想法。
-
我不知道兩位提出這個委員是願意幫忙環保署直接寫一個類似草案的東西嗎?因為現在在作業上的問題是,本來「Join」平台的開放環評,並不是這個方向,所以很難說環保署直接把那個東西化成承諾文字,所以勢必如果要用環境參與權架構進來的話,甚至標題完全不一樣,所以可能還是要有民間委員願意擔任類似寫草案的工作,我們才有可能變成加N的加一,因為老師是這方面的專家,無論如何寫得出來才對,只是是否願意擔任這樣的工作?
-
因為我們要用今天的會議紀錄請環保署額外再開一個工作小組會議,如果沒有這樣的會議紀錄,其實變成沒有評估的依據召開,所以我具體建議是如果最後是18+1的話,請環保署在參與權的部分,從他的角度來看,其實沒有辦法直接拿序號7來做,那個序號7其實之前都已經講過是在前面那塊,也就是等於已經消化掉了,因此參與權的部分,看有沒有民間委員願意來擔任臨時提案人的角色?
-
(林子倫老師點頭)
-
子倫老師OK?好。
-
還是以環保署作為主責機關,但是開放環評這四個字就不使用了,不管是諮詢或者是參與,總之是環境法第11條的架構裡面,請子倫老師先寫個草稿,我們再請環保署等於追加一個工作小組會議的方式來參加,但是那個工作小組會議的會議規範等等,就是用今天修改過的規範來參加,至於最後凝聚出來的承諾事項等等,我們可能就要到第二次回來這裡的時候才可以確認,這應該是動議的處理方法。
-
我剛剛提到希望各政府層級的報告都可以公開,好像還沒有回應到。
-
這應該是在法務部的部分,也就是追加到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部分,我們這邊特別講的是,本來就不是機器蒐集的,而是人寫的,其實也不是給機器利用,就是給人看的,這就不是在開放資料,而是回到資訊公開法,之前感覺上要主動公開,但是不知道是因為規費的原因或是各種各樣的原因,總之比較沒有公開到,這個部分目前寫在由法務部主辦,工程會協辦的取用權部分,當然這部分講的是兩件事,一個是要正確適用,不要排除掉,也就是不要法務部覺得各機關本來應該要公開,但是大家說法務部叫我不要公開的情況,第二個是收費的標準是可以檢討的,我想這部分特別在委員所提到的,也就是政府各級等等的報告案部分,是不是我們放到承諾四的工作小組去進行討論,如果委員有興趣的話,直接加入就好了?
-
(點頭)
-
看有沒有其他的動議要提出?
-
其實我有兩個想法,一個是開放資料的問題,希望機制再提升多一點,不過國發會寫得還滿清楚。
-
第二個是公私協力,其實OGP就是公私協力的一種,我去年參加世界氣象組織會議,後來鬧了很大的事情回來,他們就是強調要公私協力,就是做公私協力的事情。
-
我們上個禮拜收到公私協力的guideline,公私協力有幾種:第一個,也就是找教授來開會,這也是公私協力;第二個社群開會、接著是企業開會,部會怎麼有個指引,這是不明確的。所以昨天在民生公共物聯網的召開會議當中,很多業界、民間抱怨環保署有沒有產業政策,但是環保署說沒有,只有標案政策,像內政部有大數據開放,這個不錯,金管會有沙盒機制,包含總統盃黑客松也有,但這都是one shot,所以沒有統一公私協力,是不是建議各部會怎麼做,是不是有辦法思考到產業面?這個其實全世界都在努力做。
-
因為是OGP,裡面寫了好幾個公私協力在其中,但是公私協力變成很像形容詞,但是沒有action,應該要單獨拉出來,我們怎麼做公私協力?每個部會怎麼做?這個可以拿來討論。
-
非常感謝。這是相應於承諾事項一、二,本來是部會自己提的,承諾事項一是開放資料諮詢制度,而這個制度要怎麼樣把公私協力的精神深化,這本來是國發會有寫的部分,彭共同召集人也覺得ok。
-
承諾事項二也是第一個範疇當中四項中特別是在講經濟部門的,也就是跟社會部門的關係比較沒有這麼強的部分,我想剛剛彭副召集人的提醒是有沒有在提供加值運用裡面,並不是單項透過諮詢、挑一些高價值的資料集平台等等,而是有個比較系統性的,像民間覺得需要怎麼樣的資料運用,我們就用類似共同決策的方式來做,如果彭召集人有空的話,是不是在承諾事項二的工作小組裡面可以給一些指導,我覺得這部分跟第一項是規範,也就是類似法規比較不一樣,像第一項或者是後來加的第三項個資,都是很明確要做這個、不要做那個,但是在第二點的部分,比較像指引,也就是這樣做比較好,但也不是這樣做就最好,要不斷試試看,才知道怎麼樣最好,我們是不是可以放到承諾事項二來處理。
-
我們試試看來討論,或者是額外拉出來。
-
好啊!我們在承諾事項二的工作小組進行討論,如果發現範圍過大,必須要切成兩個承諾事項,我想這本來就是在工作小組可以做成的決議範圍之內,我們儘量這樣試著處理,所以是「18+1+N」。看有沒有其他的動議?
-
我自己有一個疑問,因為我斷斷續續有參加開放國會的討論,昨天耿委員、蕭委員也在,他們提到有些資料,也就是開放國會要開放的資訊,但是會涉及行政院,像開放國會委員會跟我們這個小組,之間有沒有建立什麼樣的交流或是合作的平台,我們人是有點重複,不知道是不是有比較正式的機制來做這樣的合作?
-
我們從行政院的角度來看,沒有我們監督立法院,都是立法院監督我們,沒有我們反過來跟立法院調資料,這個比較少見,這是循本來的做法,但是我想有個可以增加的是,等立法院那邊開放國會相關的出來之後,他們的行動方案理論上跟我們這邊報院的程序應該是差不多時間,也就是12月底會出來,從那個時候開始,因為兩邊都核定了,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覺得在技術的部分或者是事務的部分,確實可以開始建立一些機制,但是在兩邊都核定之前,目前應該暫時是以民間委員有所重複的方式來進行比較不正式的討論。
-
理論上並沒有真正的方法,我們現在正在方案的過程,所以目前不一定很適合建立跨院的機制,還是要等12月底的核定之後,如果立法院那邊需要我們這邊提供什麼樣定期的資料、API,或者是技術支援等等,因為我們這邊在當時就已經核定了,所以從1月1日開始就有固定的人手或是機制來做這件事,我覺得這很重要,不過再過去是要到1月才能來處理這個事情,這跟外交部的推案,這個性質跟我們自己討論的不太一樣。
-
剛剛有提比較明確的問題,也就是希望在這個會議結束前得到回覆,有關於這12項的東西,如果想要推薦這些部會來邀請其他的單位,或是我們對於裡面寫的內容有一些建議,我們什麼時間點要寄給誰,這樣才來得及?
-
各位作為民間委員,隨時都可以寄給民間機關,但是什麼時候可以收單,這個是剛剛沒有聽到的回覆。
-
如果委員方便的話,單一窗口還是國發會社發處。在時間點上,如果委員方便配合的話,我們一個禮拜之內儘快把它完成,會儘快送出去。
-
好,這樣就是到下週三收單,我想這樣會議安排上也比較容易。如果大家都ok的話,今天會議到此,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