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應該是在法務部的部分,也就是追加到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部分,我們這邊特別講的是,本來就不是機器蒐集的,而是人寫的,其實也不是給機器利用,就是給人看的,這就不是在開放資料,而是回到資訊公開法,之前感覺上要主動公開,但是不知道是因為規費的原因或是各種各樣的原因,總之比較沒有公開到,這個部分目前寫在由法務部主辦,工程會協辦的取用權部分,當然這部分講的是兩件事,一個是要正確適用,不要排除掉,也就是不要法務部覺得各機關本來應該要公開,但是大家說法務部叫我不要公開的情況,第二個是收費的標準是可以檢討的,我想這部分特別在委員所提到的,也就是政府各級等等的報告案部分,是不是我們放到承諾四的工作小組去進行討論,如果委員有興趣的話,直接加入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