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確認一下老師的意思,老師的意思其實在環保署之前,提到開放環評的時候,環保署一向的主張是機器產生資料,已經加入承諾二,也就是科技部的資料部分,或者是在行政過程中產生包含資訊,這已經加入承諾四,也就是資訊公開法、資訊取用權的部分,這部分環保署的感覺是配合辦理就好,但是剛才老師提醒的是,也許根本不是在資料開放、資訊公開的架構,而是應該放到擴大公共參與機制的架構,這個架構比較是環境權等等的這些,理論上是類似於地方創生、互動平台的構面,但是並不是在說地方發展,而是在說地方的環境、國土讓大家理解如何讓大家運用、永續等等的這些概念,這就完全是參與構面,並不是資訊公開構面,聽起來是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