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只有一個待決事項,我這樣聽起來,就是在加N的部分,目前是只有加一,也就是如果用環境基本法架構的話,就是環資第15條、環評第24條,他們主張其實都已經在現有的各承諾事項裡面有了,但是這樣子聽起來,就是剛剛幾位委員們提到第11條,也就是「得邀請民眾團體共同參與加強環保工作」、「得請團體代表、機關備供諮詢」,比較是參與的部分,而不是資訊公開的部分有再提出是不是要有一個專門放在參與構面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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