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數位隱私這塊想要釐清,因為畢竟是新增的承諾事項,所以比較少細節在這上面。上面有其他說明,也就是成立專責個資獨立機關,剛剛有提到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回應意見,我想要釐清一下現在院這邊是不是已經有公開的回應意見?我的想法是,在數位隱私其實最重要的還是專責獨立的機關,因為其實如果沒有罰責、沒有可以調查的權限的話,其實你的隱私法要怎麼修改,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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