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們要用今天的會議紀錄請環保署額外再開一個工作小組會議,如果沒有這樣的會議紀錄,其實變成沒有評估的依據召開,所以我具體建議是如果最後是18+1的話,請環保署在參與權的部分,從他的角度來看,其實沒有辦法直接拿序號7來做,那個序號7其實之前都已經講過是在前面那塊,也就是等於已經消化掉了,因此參與權的部分,看有沒有民間委員願意來擔任臨時提案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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