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2016年的時候,有跟當時負責subnational深入地討論,而且依我的理解,他們在執委會也提出這樣的概念,但當時那時的決議是如果地方政府要加入的話,上位必須先加入,因此這樣子就很困難,所以當時有討論,而且也覺得是不是六都都加入,就可以有六席,但是從他們的角度來看,因為他們最主要當時反對的意見是,已經加入的國家必須先要有價值確認,是在有價值確認的情況之下,才可以是以國家的單位加入後,裡面做得更好的部分,當然可以在subnational做得更好,但是如果這個國家根本不是民主國家,講穿了就是這樣,裡面某一個城市主張Charter city,比旁邊都更民主,當時他們的討論是不允許這樣的態樣,從我們的角度來看,我們也比較不想被認知成那樣,我們的國家一點都不民主,但是六都還不錯,這樣也很奇怪,所以現在的路線才是還是以國家的身分去提出報告,請IRM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