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重述一下我聽到的,簡單來講還是要有程序,公私協力研商完成承諾事項表,只是如果是透過非同步的方式,也就是本來在會議上有的報告案、討論案等等,都用類似寄送的方式,而且也對每個可能的出席者都已經收到不用開會的回應,在這些條件滿足的情況之下,這些回應本身由這個主責機關蒐集之後,是可以當作很像會議開過一樣來達成,但是如果有任何一個收到信的人,本來有出席權限,覺得出席的權利被剝奪了,還是應該要當場討論一下,這個會議就必須召開,聽起來是這樣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