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你看OGP,其實自己也提到,原本提到的是service delivery或者是regulatory governance,其實regulatory governance除了談的東西之外,如果真的談參與,我們現在看到的目前規劃都是指場次,像教育訓練、論壇的場次。可是有些牽扯到很基本的規範都需要調整的,像內政部對人民團體組織有非常多的規範,其實嚴格來講,任何參與過人民團體組織的人都知道其實不合理,成本其實非常高,而且那個成本我不一一列舉,但是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那個交易成本是不必要的,因為當我們在講公民社會的時候,其實簡單來講核心的概念organized social forces,你一定要人民能夠組織起來進入團體,才有所謂的公民社會,才有公私協力,這個是一層一層的,並不是有個別跟政府來公私協力,你在這個狀況之下,目前對於人民團體規範的模式,這個東西如果不調整的話,其實就是無形中增加非常多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