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以環保署作為主責機關,但是開放環評這四個字就不使用了,不管是諮詢或者是參與,總之是環境法第11條的架構裡面,請子倫老師先寫個草稿,我們再請環保署等於追加一個工作小組會議的方式來參加,但是那個工作小組會議的會議規範等等,就是用今天修改過的規範來參加,至於最後凝聚出來的承諾事項等等,我們可能就要到第二次回來這裡的時候才可以確認,這應該是動議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