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共開三次會議:分別有 工作會議 、會前會( 會前會之會議結論 ),及正式協作會議簡報參考共三份,( 分別為主持人簡報、內政部警政署簡報、交通部簡報 )。)

  • 我是唐政委辦公室幕僚人員,我叫蔡玉琪,我先作一個簡單的防疫說明,大家進來都有經過量體溫跟手部清潔,假設還需要清潔,外面有放酒精,如果是廁所的話,要請大家到三樓。

  • 剛剛也有說口罩都戴好戴滿,如果要喝水的話,就先拿下來,這個是沒有問題的,後面就輪播過去就可以了,像戴口罩、洗手、進八大類場所都要戴口罩。

  • 今天很謝謝大家一起來到這個場域,今天是開放政府協作會議第85次的會議,原因也是來自於我們在「Join」平台上有一個5,000人的連署,今天因為這個議題我想應該是滿貼近民生議題,所以我們今天的會議都會在網路上直播,大家也可以將直播宣傳出去。

  • 請工作人員將直播網址放到 sli.do,大家可以用sli.do幫我們宣傳,請大家多多參與。

  • 除了今天直播以外,也會把大家拿麥克風發言的時候都會做逐字稿的紀錄,像我現在講的每一句話在左邊,她是速錄師,會將每句話、每個字都打進去,之後這些逐字稿會在網路上公開,在公開之前也會先寄給各位,大家不用擔心,像我有時講話會結疤,大家可以修得順一點。前面有兩個攝影機,等一下還有問題的話,可以問旁邊的這些工作人員。

  • 我將主持棒交給今天的主持人壹雯。

  • 大家好,我是今天三位主持人之一,唐政委辦公室的詹壹雯研究員,感謝大家來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草案的說明會暨「開放政府第85次協作會議」。唐政委辦公室在這場會議的角色,是協助這部法條的主管機關交通部、執行機關警政署用更多透明、開放的方式來蒐集民眾意見、擴大參與。

  • 在進入今天內容之前,先依序請交通部李專委、警政署曾副組長依序跟大家說兩句話。

  • 兩位共同主持人、唐政委辦公室各位工作夥伴提案人、附議人,及其他關心有關民眾檢舉制度的各位代表、朋友,大家好。非常高興來參與這個平台,時下很夯的議題是「各位又收到罰單了嗎」,我相信今天的主題跟大家的生活息息相關,歡迎大家提供意見給我們政策參考,謝謝。

  • 在座兩位共同主持人,及今天參與公共政策平台的夥伴們,大家好!非常感謝各位熱烈的參與,這個議題在警界可以說醞釀很久了,因為從數字顯示,警察在處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區塊上,可以說付出很大的心力、心血,事實上交通工作是任務,我們警察的勤務耗費在交通工作上,我們堅定地認為治安跟交通永遠在減少被害案件發生,所以是預防為先,不是等案件發生以後再來處理,所以交通執法開單並不是我們的目的,安全才是我們最重要的核心目的。

  • 怎麼樣保障檢舉人維護公共利益的權益,又可以確保大眾的行為安全,這是我們共同的期待,我們希望透過今天公共政策平台的熱烈討論,訂出非常合法、合理,也合乎大眾期待的檢舉制度,這是今天討論的目的,我們希望能夠凝聚一些共識,期待交通工作能夠更美好,謝謝各位。

  • 謝謝,確實近五年來這個議題在網路上有非常多熱烈的討論,不管是支持方或者是反對方的社群也都陸續成立,可見這個議題跟民生高度相關,而且也象徵著臺灣民眾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度滿高的,這股民意不只行政機關檢討時空變遷之後,有哪一些需要精進的方案,其實立法院也陸續有委員提出修法版本,再次跟大家說明今天只是草案的初版,很感謝交通部、警政署把初步的草案拿出來供大家討論跟檢視,希望可以就你們的經驗多給予回饋跟意見。

  • 在召開會議之前,交通部跟警政署也有另外邀請一些很高人氣的社團,像「反不良檢舉魔人」,目的是把多元的意見納進來,只可惜另外兩個社團沒有人出席,因此又請交通部加碼邀請交通會客室,其實部會都非常費盡心力在蒐集多元的意見。

  • 今天會議的議程是,等一下先由提案人代理人來跟大家說明這次提案,接著是交通部針對這次「道管條例」相關修正草案的簡報,以及警政署會做一些現場執法的補充,接續會有一個大場的綜合討論,也會把現場線上有16至20位觀看現場直播網友的意見收進來,經過10分鐘的中場休息之後,跟一般的修法說明會不一樣,會有一個面對面的交流小組討論,希望在生硬討論的法條當中可以帶入更多的經驗,可以豐富修法的討論基礎。

  • 最後的簡單分享之後,預計在4點30分結束會議。

  • 跟大家說明一下,今天是修道管條例,其實這次唐鳳政委辦公室跟交通部、警政署合作,還有一個在辦理開放政府協作會議的案源,也就是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有個「提點子」,郭先生提了希望可以廢除民眾檢舉機制的訴求,有8,000多人連署成功,當然每個月超過5,000人連署的案子很多,所以就會被提到行政院開放政府聯絡人的月會來作投票,投票通過之後就會進入像這樣子的協作會議流程,所以其實在大家今天坐在這裡開會之前,兩個部會已經召開了工作會議、會前會、主持流程演練、協作會議等等,我們會用逐字稿、協同主持、錄影、sli.do線上參與、擴大參與的方式,希望達到開放政府開放、透明、課責、涵融的精神。

  • 今天開會前已經訪問了提案人、第一線員警、專家學者、立法委員共九位的利害關係人,人數或許不多,因為我們籌備這個會議滿緊湊的,相關訪談資料跟部會既有資料的彙整,大家手上也都有,有線上版跟紙本版,我們也將資料彙整成議題手冊,另外會用心智圖的工具帶領大家聚焦討論。

  • 未來也會隨著這場協作會議的完成,將之前的工作會議、會前會的會議結論一併公開在網路上讓大家檢視討論的過程。

  • 在蒐集資料的盤點之後,其實我們發現修哪些條文比較細微一點,大家更大的核心關懷跟希望討論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在減輕行政員警的負擔下,有效運用行政資源加上民眾的協作精神,一起來改善交通檢舉制度。」

  • 我再強調一次,協作會議的原則就是平等,我們希望用對話來取代放話,我們很重視意見的多元性,我們更希望大家透過上下兩場的面對面溝通,促進彼此的理解、促進公私協力,我請提案人代表先幫我們針對這次的提案進行說明。

  • 大家好,我代替提案人郭先生來發表一些意見,有關於第7-1條民眾檢舉希望減少違規跟交通傷亡,以數據來說並沒有達到什麼效果,但是卻有許多負面的影響,像每天打開電視新聞,就可以看到許多的檢舉抱怨新聞,像每天臉書社群都有檢舉的抱怨,已經成為臺灣最大的民怨,綜觀世界上很少有國家有此種無限制的檢舉,我不知道當初立這個法的公務員有無參考國外或是自己閉門造車?據我所知,只有中國極少數的國家有這種無限制的檢舉,以美國來說是重大違規才可以檢舉,而且需要去警局報案,臺灣這種沒有數量、法條限制的每種違規都可以檢舉是當初的執法的法條不夠嚴謹所造成的,因此應該儘速修正。

  • 例如有人只是突然下雨、穿雨衣,因為我們知道現在很多路整條都是紅線,穿個雨衣就被檢舉,也有人在等車庫開門,因為前面是紅線所以就被檢舉,也有人變換車道,四顆輪子只有一顆輪子未進入車道,但是方向燈已經熄滅都被檢舉,這些都是警察看到不會檢舉或處罰,卻成為檢舉人玩樂跟報復式檢舉,嚴重破壞社會和諧。

  • 甚至有檢舉人指導警察開單的情況出現,也有許多檢舉社團發文嘲笑違規的人,或者是稱警察為「廢哥」、「廢警」,嚴重破壞政府威信、警力負擔,地方縣市議會也有民代強烈批判檢舉制帶來的問題及負面影響。

  • 桃園市長文燦痛批檢舉魔人把政府當工具,輪為地下市長,在座也有陳歐柏委員、鄭正鈐委員提案限縮檢舉,警政署也有修正第7-1條的草案,既然有這麼多人修正檢舉的草案,我希望可以快速把這個案子上到行政院或者是立法院,謝謝。

  • 感謝提案人代理人的說明,我們可以理解大家待會大場發言或者是小組討論會勾勒的情境非常多元,因為每個人不同的眼睛,但是眼睛看到的對對方來說不一定眼見為憑。

  • 當然同時也有提到一些讓人困擾的情況,例如戲謔性的或者是惡意的這些檢舉行為或是文字,我們希望在會議上不要出現,我們儘量聚焦法條或是擴大分享自己的經驗,希望能夠讓交通部、警政署回去可以針對這部草案修出更貼近民眾需求、實務面的修法版本,然後再送到立法院,委請立法委員們來作審議。

  • 接下來請交通部的同仁幫我們作簡報。

  • 主持人、各位參與協作會議的夥伴大家好,這次就我們負責處罰條例的修法來作簡要地說明。

  • 民眾檢舉的部分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授權部分,是在民國85年12月31日時開始制定,當時主要考量的立法意旨是希望可以利用適當的管道來檢舉交通違規,以協助彌補警力,讓民眾產生嚇阻的效果,進而達到交通秩序的目的。

  • 隨著時間的延續,到103年的時候,我們對民眾檢舉的制度進行了第一次的檢討,往年我們在舉發期限是限制到三個月,很多民眾可能舉例違規停車的部分,也就是常常會累積到一定的程度時,才一次大量寄發給警察機關來作舉發的動作,因此導致違規人收到罰單的時候常常逾期三個月了,其實要倒正行為,其實是沒有幫助的,也就是一次產生大量的罰單,而產生心裡不平的狀況。

  • 因此,我們針對民眾檢舉的部分,必須要有條件限縮,其實也是同時讓警察可以有更寬裕的時間來作查證的動作。

  • 本次的提案是在公共政策平台的部分,我們蒐集正反方的意見都有,討論的意見其實算滿激烈的,大部分的支持是民眾檢舉制度的部分,最重要的部分是只要不違規,大家就不擔心被檢舉,另外是開放檢舉人能夠有效減少民眾違規的事實。廢除的話,我們遇到的是大量停車的部分,也就是擔心民眾大量違停。

  • 另外,廢除了之後,可能警察必須要在大量布署在道路上,這個部分也會增加警方的負擔。反對檢舉的理由是,大部分是覺得現在這個社會很多人其實都不是為了想要去改善交通秩序為目的,而是想要有點報復的心態,也就是我被檢舉了,也要檢舉別人。

  • 還有不合情理的檢舉狀態,我稍微暫停一下,像穿個雨衣之類的,就以民眾以照相的方式來檢舉,而警察片面來看是有違停的事實,但是這部分其實可以思考到底是不是需要處罰?

  • 如同部分檢舉人,以對他自己有利的角度來提供,其實很多是動態違規的行為,這部分其實單純從照片,也不是很清楚來呈現。另外,民眾為何有全力可以取代?也就是警察來執法?

  • 針對違停的部分,也有很多人說目前以台北市為例,很多都畫紅線的部分,也就是也沒有合理的停車空間,民眾很容易遭受到違規,這個部分在政府機關,其實對於交通工程的手段也必須要進行一些檢討。

  • 還有一些中性意見的部分,也希望可以透過科技執法,也就是利用自動執法設備來取代,也可以減輕警方的負擔。

  • 另外,還有建議是民眾檢舉項目可以比照7-2,民眾檢舉的項目並沒有特別的限制,但是警察針對7-2,也就是進行舉發的項目也就是有嚴格的限縮,看有什麼態樣來舉發。

  • 另外,建議可以開放重大違規檢舉的部分,民眾檢舉案件,現在是舉發,其實民眾收到罰單的時候,時程可能稍微過長,一般行車紀錄器可以保留影像的時間並沒有這麼長,造成之後要再申訴的時候可能會有一些困難,因此希望可以儘速提供。

  • 另外,檢舉要證照化,像警察在接受執法的時候有經過專業的訓練,但是民眾並沒有接受專業訓練,也就是隨意拍照來進行檢舉。

  • 接著,檢舉應該是要附影片,並不是照片,並不是從單純的照片可以看出違規。接著是要來針對標線進行檢討。

  • 我們參考了以上的建議,其實交通部針對這個法條,也有邀請相關警察機關來進行,民眾檢舉的部分,其實對於維持交通秩序還是有一定的幫助,不一定要完全廢除,但是也是考量如同在警力這麼龐大的負擔之下,也就是用現有的資源去作處置,就是進行民眾檢舉的檢討,主要修法的重點有這三項:

  • 第一,民眾檢舉項目是要參考處罰條例第7-2條的舉發項目;第二,限制民眾連續舉發的條件,被人家詬病的時候,像高速公路跟車的行為,會導致連續跟車,變成一次收到很多罰單的問題;第三,授權警察對於輕微違規的民眾檢舉案件可以不予舉發。

  • 首先在參考第7-2條,可以瞭解一下第7-2條立法的意旨,其實當時在有條件限縮警方執法的時候,是要不能或不宜攔截作為執法的要件,避免執法人員才可以有隱匿的執法方式,也就是躲在旁邊偷拍,希望警察以當場舉發為原則,警察看到現場有違規的時候,當場讓民眾立即得到違規的阻卻效果,並不是事後再舉發,因為處罰條例並不是為了處罰而處罰。

  • 第三點,要限縮警察權力擴張,不可以任意執法,我們在執法上必須要有標誌,或是很清楚告訴民眾說我們有在執法,並不是任意不受一些條件,我想要高興怎麼執法就怎麼執法。

  • 參考第7-2條的部分,有一些項目我們可以瞭解的是,比較適合的是,被當場去攔停的項目,其實民眾檢舉的案件有點類似警察進行舉發的部分,也就是非當場舉發的態樣,我們臚列了大概16項。

  • 其實大部分的重點違規還是有存在的,像比較惡性的重大違規,也就是闖紅燈的部分、惡意逼車的部分,還有未依規定轉換變換車道的部分,其實大部分都有臚列了,而這些項目其實我們不是為了限制民眾檢舉的部分,還是希望有些項目可以主動通知警察、通報110的部分,讓警察到現場去作處理,所以這些限縮的部分跟原本比較起來,也就是輕微違規的部分,其實有些沒有拉進去,有些項目比較不適合民眾檢舉的部分就拿掉了,像汽車設備的部分,也就是希望監理機關的專業角度來查驗。

  • 另外,我們有特別限制違規停車,也就是駕駛人不在場的部分,也就是目前有很多的違停,大部分都是違規臨時停車。

  • 另外,我們處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主要是要處理民眾連續舉發的問題,第85條之1也就是警察連續舉發的時候,也就是未進入入口的時候,不論警察機關或者主管機關是以舉發一次為限。

  • 高速公路有案例,在跟車的時候,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時,同時被連續開了33張單,這個對處罰條例來說,其實就只是一種加重處罰的概念,主要是要為了導正違規行為,但這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這是我們要再思考的,因此這個也會參考大法官釋字第604號,雖然每舉發一次是構成一次違規行為,但是在連續期間是否過密的時候,也是要確認是否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 像在行政法院都有一些案例,也就是針對同一時間都有案件,所以我們參考、比照警察連續舉發的部分,針對民眾檢舉,如果是針對同一車輛,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時候,我們就以時間、距離來看比例原則,來擬訂我們的法條。

  • 第92條的部分,主要是處理輕違規案件的部分,我們曾經有做過一個函釋,有關於目前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第12條的規定,有關不是很嚴重的交通違規,不是只有針對警察舉發的部分,其實在民眾舉發的部分也可以適用,往往有些警察機關覺得處罰第7-1條認為應舉發,因此在適用上,也就是法律上的效用沒有這麼強的情況之下,我們希望第92條提升到法律位階,讓民眾檢舉案件可以適用處罰條例第72條。

  • 像比較重大的違規行為我們可以來作檢舉舉發,比較輕微的違規,還是賦予警察機關有個裁量權,不予舉發。

  • 以上是今天的簡報,謝謝。

  • 謝謝交通部科員的簡報,等一下請兩個部會一起簡報完之後,再進入綜合討論,接著請內政部警政署楊科長來幫我們簡報。

  • 各位我是警政署交通組科長楊肇元,請容許我在位置上簡報,請各位把焦點放在我的簡報上,謝謝。

  • 今天的簡報就分為前言的四個部分請參閱,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加倍成長,有限的警力確已不堪負荷,更引發社會各界及輿論關切,目前警察受理民眾檢舉違規的情形,誠如媒體報導,已出現警疲民怨的現象。

  • 警察人員就民眾提供的影片或者是照片來查證,依據交通法令本於專業認定違規是否屬實,經查證屬實者應舉發。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逐年劇增,本署分析自108年較104年增加300萬件,增幅達到420%,成長率4倍,各警察機關需規劃更多的警力來受理民眾檢舉案件。

  • 對於民眾的檢舉案件,須多次查證或是多方的查證,檢舉民眾因為常常對警察審核不予舉發的案件再分別投訴,因民眾檢舉案件量龐大,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等九個單位額外再增加112名外勤警員支援業務組專責處理檢舉案件,以造成警力的排擠,嚴重影響勤務的運作。

  • 經本署統計108年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前三名,分別為違規、停車、未使用方向燈及闖紅燈,其中違規停車占檢舉案件51.1%,已經超過半數。

  • 對照各警察機關加強取締前10項的交通違規項目與民眾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明顯發現檢舉的結果相當不同,請參閱。

  • 誠如剛剛交通部陳科員所說的,處罰並不是危害交通安全的主要手段,統計108年單一的檢舉者是1萬5,781件,其次為1萬4,930件及1萬2,298件,如此單一個人的爆量檢舉,真的是無法即時倒正違規行為人,也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立法目的有極大的差異。

  • 所以本署建議要限縮檢舉的項目、以動態違規為主,引導民眾協力檢舉、配合重點執法,排除難以事後查證的違規項目,以共同防治交通事故。

  • 學者有指出改善交通應該以交通教育、交通工程、交通執法依序而為,如何建立良好的機制、友善提升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效益,規劃民眾檢舉的項目,優化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平台與處理流程,改善當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延伸的問題,充分提升公私協力、執法的效能,均有待於現場、線上的與會先進們廣泛交換意見,供主管機關交通部修法、本署與各警察機關執法之參考,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 謝謝兩個部會的簡報。

  • 接下來我們會打開心智圖,請大家不用被這個新穎的工具所拘束,就針對上述的兩份簡報,就今天修法內容,獲釋是更大的「如何減輕員警行政負擔情形下,如何有效運用資源、與民眾協力的方式一起改善這個制度」,大概到3點,我們開始綜合討論的時間。

  • 當然也很期待如果你們很明確知道你在講的是第7-1條民眾檢舉項目的問題,或者是你講的是比例原則第85條之1或者是第92條警察裁量權或者是其他的,如果能夠很具體講出來的話,也麻煩大家協助一下,請針對上述簡報跟今天討論的主題有想法,可以直接舉手。

  • 我們先請交通部的李專委來幫大家補充。

  • 請容許我說明一下,由我開始來為各位暖身,今天交通部協同內政部有提出第7-1條的修正草案,其實聚焦的主題,基本上是從怎麼樣來改善這個制度,讓它更完美,如何減輕員警的負擔,兼顧民眾協作的精神來切入,希望從這些方向之下所提出的建議。

  • 有關於民眾檢舉的制度,誠如剛剛的兩份簡報,主要有反映到警疲、民怨、法院也很忙,在整個執法的重點上,大家都可以看到,民眾檢舉的部分,很容易看得出來量大,而且會趨向在某些很容易檢舉的項目,像違規停車等等。

  • 這個部分當然剛剛提案人的代理人也特別充分說明,衍生相關舉發的一些議題,因為這個制度實施已經25年,我們也覺得近期伴隨相關檢舉工具的普及,像手機、錄影紀錄的相關設備普及之後,讓這個問題的凸顯更為明顯,所以近期我們認為確實可以優化、滾動檢討的空間。所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所提出來的版本,基本上供大家討論的基礎,但不是最後修法的定案版本。

  • 第二個,這裡面討論的主題大概有幾大方向,第一個是在大家所疑惑檢舉範圍的部分,第二個是連續舉發的部分,感覺上很像有個比例原則,因為這個部分我們面臨到大法官釋憲第604號的相關解釋及很多行政法院對於相關連續檢舉的撤銷,因此覺得這個部分也可以有再優化精進的空間。

  • 另外,目前警方經常碰到民眾爭辯,有一些輕微違規,像暫時臨時停車的違規,因為是符合裁罰細則微罪不舉的裁量範圍,但很多檢舉人認為警方吃案的文來文往的爭議不休,我們認為有必要在法律這邊提升位階,讓大家知道警方是有這樣的裁量空間,基本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 我們先提出這樣的初步版本,詳細的條文本身在手冊上面已經有呈現了,我們希望期待大家可以提出相關的意見,會有更多的討論、更多可能的解決方法,然後來凝聚更多的溝通與共識,我先作這樣拋磚引玉為各位的說明,請各位就這個部分多多指教,謝謝。

  • 感謝李專委再次更清楚幫大家說明這次的修法基礎、修法方向,先請警政署的曾處長幫大家補充暖身之後,請踴躍拋出你們的想法。

  • 警政署再做補充,我們提出的簡報,統計到108年截止,我再列出109年的數字,108年民眾總計違規是391萬件,大家仔細聽一下109年目前的數據,統計到11月截止,檢舉件數已經來到546萬9,606件,你看膨脹多少。

  • 不予舉發的件數是131萬7,695件,占的比例是24%,意思是有效案件是7成5左右,無效案件是2成4,我們警力的負擔及浪費的社會成本,也就是2成5,這是目前警方的困境。但是警察的工作不能講困難,但是我希望我們警力是要用在刀口上、預防方面,這是我們所期待的。

  • 這些檢舉的件數已經占警方開出違規罰單總數的1/3,檢舉人的檢舉案件占了1/3,這是相當可怕的,大部分都是違規停車,違規停車是靜態的,有些是臨停,像接送小孩,無關交通安全的問題,就占了5成( 50%),所以這一類的罰單開得再多,對於交通安全並沒有多大的實質效益,這是我們必須要講的。像提案人特別提到很多的個案,也是匪夷所思,如果檢舉人本身是遵守交通規則的模範生,可以以身作則,看不慣其他違規來檢舉,我們是可以理解。

  • 如果本身是被開過罰單,然後惡意式報復、仇恨心檢舉,這樣會沒完沒了,我們一直以為警察的執法要當場攔檢舉發,這才會有效果,民眾事後的舉發,已經失去失效了,民眾接到罰單很懷疑,什麼時候有這種違規發生了,警惕的效果是有限的。

  • 因此我建議民眾限縮檢舉項目來談這個事情,我們希望能夠用合理化這個事情、合理化民眾檢舉的項目,這才是我們共同的期待,我們也有提出幾個方向,剛剛交通部的專委也有特別提到,檢舉時效目前是7天,能夠縮短為5天,也就是讓警察可以即時、快速處理,像檢舉的項目能夠就目前警察在維護交通安全工作上十項重大違規,這是危害交通安全非常重要的項目,我們希望能夠朝這方面來作合理化的修正,對共同維護交通安全也比較有效力。

  • 對於連續檢舉或者是重複檢舉的項目,我們希望警察單位要仔細地審查,否則重複無謂的檢舉又要當事人去提行政救濟、訴訟,曠日費時、浪費社會成本,我們希望能夠審慎地來作審查,也能夠提升執法的品質,也能夠讓違規的人可以接受,以上是我作的補充,謝謝。

  • 謝謝鄭副組長的補充。

  • 他剛剛提出最新的數據是108年是391萬的民眾檢舉案之外,109年也已經有546萬件,其實行政機關的立場也是很支持民眾參與公共事務,如果現狀已經包括像不符合比例原則或者是報復等等的情形出現,而耗損掉行政成本或者是負擔的時候,是不是有機會精進,我覺得今天好像天氣比較冷一點,現場比較冷,我們看一下心智圖,我們的夥伴已經把線上網友的意見導入進來,快速瀏覽一下。像有人問到事故死亡跟檢舉間的關係是不是有更具體的數據提出。這邊還有一連串的對話,有些是情緒性的字眼就不多作討論。

  • 另外一個是不希望被檢舉的人是民眾現在去看是不是有侵犯隱私的問題,另外一個是問執法單位是不是有效落實,為何看起來違規案件一直上升,像另外一個是申訴單撤銷是不是有其他的配套。

  • 還有國道上常常會發生沒有打方向燈的問題,還有其他的資訊補充,剛剛也提到民眾檢舉有成案是7成5的數字有留在上面。

  • 請問現場的大家有沒有意見?

  • 各位好,我們這次的這個提案,其實是廢除第7-1條,並不是修正,到目前為止我們看到主管機關的回應,我們是廢除這次的第7-1條。

  • 但是從主管機關的角度,是不是可以有更明確的法規影響評估相關數據能夠提供?數據不是指剛剛所講的,有多少民眾的檢舉案造成員警多大的行政負擔,而是現行法規跟廢除、修正案草案間,到底會對道路安全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有沒有什麼數據或者是有沒有指標,能夠很明顯地告訴我們,現行法規造成什麼樣的影響,而修正草案,不管是甲案、乙案、丙案有什麼樣的影響,又或者是廢除會有什麼影響,至少到目前為止沒有看到相關的影響評估。

  • 我先講個人的立場,其實我是支持廢除的,我不認為一個民主國家能夠允許這已經接近秘密警察的制度了,雖然沒有刑責、是行政處罰,但是其實就是秘密警察,允許民眾隱匿起來行使員警的執法權力。

  • 我們在這個地方開了這樣的口,未來有沒有可能讓人民之間產生很多的矛盾,今天其實已經舉到很多例子,這是存在的,有可能是民眾間的檢舉等等,這個部分其實不應該存在,我不覺得這個條例本身是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我支持廢除的,但是主管機關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提供比較明確的修正草案跟廢除之間相關的比較。

  • 另外,如果要回應主管機關修正草案的部分,有幾件事是必須要討論的,第一個是檢舉民眾舉發的能力,是不是應該要經過認證?不管是他個人的能力或者是使用工具的能力,我們知道員警的舉發都可以質疑科學儀器本身是不是合格的,但是民眾我們沒有辦法,我們沒有辦法舉證使用的行車紀錄器是不是經過合格鑑定、時間是不是正確的,我們根本不知道他是誰。

  • 再來,是不是有能力去判斷,我這邊手上有一張是前幾天才收到我朋友的一張紅單,是高速公路違規停車,那是因為高速公路塞車關係,所以只好停車,結果被民眾舉發是在高速公路上停車。

  • 如果這張照片經由員警判斷是不是要裁罰的話,這張應該不會出來的,但是紅單還是收到了,明明紅單的兩張照片其實車頭是朝不同的方向,代表車子是在移動,但是也被判了紅線停車,我也去申訴了,答案是成立的,繳了600元,因為時間不夠,所以不可能再作行政訴訟,我還是把錢繳了。

  • 我知道這個東西造成員警的行政負擔了,但是如果員警的行政負擔而讓民眾大量成為紅單處分的事實,我覺得這個其實對人民來講也是更大的負擔。

  • 再來,我們是不是可以降低舉發人的誘因,我不確定現在是不是真的有給舉發人現金的補償,但是從法規上來看,應該是有給獎勵的⋯⋯法條沒有獎勵嗎?

  • 是不是在舉發的時候有一些嚴謹的流程,讓他們知道不是這麼隨意舉發的,像前三名多一年舉發1萬多件,我不知道舉發的流程怎麼樣,但是如果要一年舉發1萬多件,光是按enter或者是送出,就要花不少的時間了,因此這些人為何要舉發到1萬多件,我覺得這個是匪夷所思的事情,是不是在流程上應該要更合理、更嚴謹,讓他們可以知道這個是必須要自己都覺得這個是非舉發不可的行為,我們再來舉發,以上先拋磚引玉,我看都沒有回應。

  • 後面是回應機關的修法,我自己本身是支持廢除的。

  • 我快速補充一下,在這場會議前有先訪談了提案人郭先生,郭先生的立場跟您相同是支持廢除,同時在訪談內容提到不能廢除的話,他們最希望修正檢舉舉證的資料,可以上傳動態照片並不是靜態的照片,並不是車尾跟車後都沒有看到,像你講的很對,也就是在裁量權上,民眾舉證不足,也就是判定了是否被判定吃紅單的事實,但是有更多的裁量權是在警察身上,也同時反映出了警察看到這些檢舉案件要去舉證、裁量工作之困難,可以請主管機關幫忙回應,還有剛剛您提問是不是有現金跟獎勵制度,我們會請機關來作回應。

  • 第三個,舉發的流程是不是可以更嚴謹,我們請交通部警政署來作簡單的回應。

  • 非常感謝剛剛所提的一些寶貴建議,不過我覺得剛剛主持人替我回應了一個部分,其實針對這個命題,我們曾經邀集相關的單位來作審慎地討論,大家就民國85年就有的檢舉制度的部分,到底該廢除或者是優化有作討論,所以審慎的結果,基本上是肯認民眾共同維護交通安全這樣的心力,或者我們也認為針對剛剛代理人所提的一些比較屬於惡意針對現有檢舉的部分,我們也覺得這部分跟相關一些不管就比例原則或不管就相關全面的部分,確實有個討論的空間。

  • 所以,我們今天提出了一個草案版本,基本上就是比較側重在嚴重的違規,或者是屬於影響交通資訊、交通安全比較大的項目,我簡單來講,剛剛所提的一些數據指標的部分,確實我們覺得像臨時停車的部分,原則上應該只是短暫影響到交通秩序,但是還沒有對交通安全的部分構成比較大的危害,像剛剛有提的一些負面影響,而且這部分過往在警方取締執法的部分,其實是有相關的目標,基本上大概是以影響交通安全、交通秩序比較大的面向。

  • 而且是有相關的一些SOP,也希望民眾對於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跟警方相關的執法重點或者是SOP可以拉齊,也呼應剛剛林先生所提的一些方向,因此大概有提出一些草案的版本。

  • 而這些版本基本上是墊基在不要讓民眾檢舉這件事在輕微違規上來側重,而是變成應該以配合警方的重點執法為主,民眾協力為輔的主軸,因為漸漸地現在有民眾檢舉為主、警方為輔的事態,因此我們大體上是肯定民眾的檢舉制度,而且這個並不是在國內特別的立法,在許多的國家都有,只是剛剛特別跟各位報告過,相關國家對於民眾檢舉範圍規範等等之類的寬嚴不一,但是範圍都有限制,就我所知,像印度允許民眾檢舉,也就是有立法方向一樣,就是有列出13、14個項目。

  • 像每家基本上是侵略性交通安全重大的違規,像惡意逼車等東西,我覺得這個部分民眾協助我們檢舉,是可以側重在更深層地維護比較好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我們覺得這個部分是該給予肯定跟支持的。

  • 像剛剛有沒有提到獎勵?沒有,完全沒有獎勵,也就是會有單一檢舉人的檢舉?我判斷目前很多檢舉工具有很多APP,可以自動抓時間跟地點,拜科技之賜,在效率上有很大的幫忙,所以才有可能導致這樣的結果。

  • 其他未及回應的部分,不知道警政署有沒有什麼補充?

  • 在警政署補充之前,因為鄭委員有事要先離席,請鄭委員先發言。

  • 謝謝主持人、謝謝所有參與開放政府協作會議的所有參與者,因為我們在立法院當中,我們有針對道交條例第7-1條的修法,事實上在這次開放政府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之前我們就提出來了,其實我們提出也是因為地方基層的一些反映,像一些民眾、警務人員,像修法的方向是把微罪的部分,民眾檢舉針對微罪的部分,我們讓警務人員得參考原本他們開單相關的辦法、規定時,是不是直接開罰?我們修法的範圍其實比較小,因為我剛剛有提到是把整個法案廢除掉,我們修法的範圍比較小,是把第7-1條當中相關的規定,跟警務人員在現場開單的時候變成一致的狀態,所以是針對微罪的部分,「得」允許警務人員有行政裁量的空間,簡單來作修法。

  • 因為今天院會持續進行當中,所以可能要提早先離席,比較不好意思,謝謝。

  • 謝謝鄭委員的參與,我們也很期待今天彙整大家各方意見之後的修法版本,可以進到立法院的版本一起併案討論,謝謝。

  • 請警政署來作初步的回應。

  • 剛剛附議人特別提到,因為有獎金,所以導致民眾一而再再而三檢舉,事實上並不是,完全沒有。

  • 像檢舉環境衛生,亂丟菸蒂,那是有獎金的,但是交通違規是一毛錢都沒有。檢舉制度從85年立法一路走來,到103年我們認為檢舉人必須要負起這個責任,像這個案件,因為檢舉人、違規人打行政訴訟,所以必須要有證人來出庭作證,因此採取實名制,我們認為有人會打退堂鼓,結果不然,罰越來越多,這意味著什麼?也就是個資受到警察保護,而沒有洩漏,否則會被惡意地報復。

  • 實名制之後,我們的回覆讓他得到信心,因此檢舉案件因此增加,這個是我們的判斷,如果現在要廢止的話,沒有辦法再走回頭路了,因為檢舉是民眾的權益,只要不構成惡意的毀謗,不構成刑法、民法的問題、議題,這是他的權益。

  • 如何合理化才是修法的重點,事實上民眾檢舉是多元化的,以前傳統是寫信,後來到email,現在每個縣市的警察機關都成立了檢舉專區,直接上網去,把影片、照片都丟上去,我們在審查過程中,也是小心翼翼的。

  • 檢舉人並不是一次回覆就滿意了,第一次不滿意、第二次上內政部部長信箱不滿意,再上院長信箱,甚至上總統府、監察院去,都有,甚至還告我們承辦人,也就是為何包庇,所以警方在處理這個,其實是有苦難言。

  • 我們特別提到了,儘快修法、合理化民眾的檢舉項目,針對惡性違規、侵害路權的重大違規行為,我們舉雙手雙腳贊成,也就是全民共同維護交通安全,這個是我們所樂見的,否則如果廢除之後,民眾也有權利打110,我們110派遣是針對民眾很重大遭受危害有急迫性的,我們立即處理,如果是交通違規打110就糟糕了,警方疲於奔命,因此會有其後遺症在,我們希望附議人可以理解,以上說明。

  • 請問現場有沒有其他人要發言?

  • 還是希望能夠有評估的指標及數據,而不是從自己的工作上想當然而的想法而形成法規,我覺得這很危險。像獎勵的制度,目前實務上是並沒有所謂的獎勵獎金,但是從法規上來看是存在的,道交條例第91條有獎勵的規定,還有授權所訂的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當中,也有針對相關獎勵的規定,其實也提到獎金,條文是有的,還是條文已經廢除了?這個條文是存在的,安全獎勵辦法是修正在民國103年8月14日,所以是現行法規有,也許實務上沒有編列預算、相關的執行,但是條文是存在的,是吧!我應該沒有講錯,我現在是直接看全國法規資料庫。

  • 直播的人沒有辦法看條文,我直接唸出來,第91條第4款,也就是檢舉違反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行為經查證屬實者」,第43條的規定,沒有一定要造成剛剛所講的肇事結果,任意以逼迫等等這些相關的東西,並沒有以必須要造成肇事結果來作舉發。

  • 瞭解,我們直接請交通部專委或者是法規會,若今天有同仁出席,我們請交通部回應。

  • 針對剛剛所說的意見,我們還是要簡單補充說明一下,針對民眾檢舉道路交通違規的話,我們沒有核發檢舉獎金的,這個是很重要的,我們講三次。

  • 第二個,道路交通違規處罰條例第91條有授權訂定的獎勵辦法,但是是針對促進交通安全成效卓著的人員或機構,會給予相關的一些獎勵,對於交通安全工作者的人,但是這些獎勵是以精神獎為主,像頒相關的獎狀的這些事,所以民眾實際上是不會特別拿到相關的獎金,包含學校、檢舉交通肇事的部分,才有提供相關的精神獎,在這邊相關補充。

  • 謝謝趙科長的回應,交通會客室的陳先生要發言。

  • 我先講一下為何有人會說有檢舉獎金,我常常在媒體會看到,說這是有檢舉獎金,因此這是資訊不夠公開透明的關係。

  • 我本身是專門找問題的工程師,剛剛有提到連續檢舉,這些人的目的是什麼?如果前面沒有獎金的話,為何還要檢舉?我剛剛查了一下,109年1月至11月的受傷跟死亡的人數,受傷分別是40萬6,000多人,死亡是1,600多人,這個數字是非常驚人,108年1月至11月,去年同期受傷的人是41萬3,000人,死亡人數是1,600人,是有微幅下降的,當然有很多約定,可能是500多萬件,有可能是警方加強執法等等,但是有下降就是好事,12月當然還沒有統計出來,所以是把去年1月至11月來比較。

  • 為何要這樣大量檢舉?有些人會想說是不是要減少交通違規造成的事故,我們這邊手邊沒有其他的數據,不知道會減少到多少。

  • 像剛剛有討論到為何會這樣子造成大量的檢舉?如果我們的罰責、併排停車還有600元的時候,很多人會併排停車,一下子拉到2400元,併排停車的危害是很大的,數量有減少很多,我們在馬路上,在開車、騎車都會發現,併排停車都會繞過他,也會造成死角,因此我認為罰責過輕會有大量舉發的原因。

  • 因為罰責沒有固定的嚇阻效果,也就是30幾件在公路上有好幾萬元,這個是沒有辦法有矯正的機制,因此我認為如果法規修正,把6分鐘放在一般的平面道路上,這個連續檢舉,包含惡意檢舉的數量就會下降。

  • 如果輕軌違規不影響交通安全的話,為何不直接在法規去拿掉,而是要另外加第12條輕微違規,是微罪不取的情況,我認為要回去先看為何當時有輕微違規第12條的立法,我記得當時因為媒體加上立委覺得會有太多的違規是不必要的,然後卻被開單,當時的立法環境是這樣子,因此有這樣的輕微違規。這些違規是要把它放在什麼樣的情形?

  • 今年違規違規檢舉的數量佔50%,是什麼原因?是路邊紅線太多、黃線太少嗎?或者是黃線當成停車格用,紅線當成紅線用,所以這個問題不但是執法上的問題,也是因為交通局劃設的時候,沒有考慮到這個地方是黃線是不是需要劃設,是否足夠,而紅線的位置是車道的關係劃了紅線嗎?但是那邊也會有臨停的需求,那邊是消防拴,所以會畫紅線。

  • 因此紅線、黃線的問題,像是不是要設置紅虛線或者是黃虛線,這個都是要有考量的,我會有建議,為何戶外的停車場沒有辦法告訴我們說是不是可以免費10分鐘、15分鐘停車,讓這些臨時停車的,有些在停車場是有寫出來,因為那個是停15、20分鐘免費,也就是半小時不休息,你去解決掉他們臨時需求的問題,因此是要通盤去考量,當你停車需求解決了,自然檢舉量就會減少。

  • 再來,戶外停車場的公告也不清,我們有個現存的法規,也就是交通助理人員制度,這個跟現在的檢舉制度是不一樣的,這個制度我沒有記錯的話,是要由政府去編列預算、執行這個交通部的制度,可以取代警察實際來進行舉發,然後我認為如果這個制度可以擴大,例如我們可以找一些比較熱心的民眾,本身檢舉這方面是很在行的,經過專業的訓練、現有的交通人員制度,我們可以讓他做政府允許做的事,常常助理人員制度在各種原因下縮減,所以導致沒有辦法來推動這件事,如果有說錯的地方,請各位先進再指正。

  • 再來,如果今天我們用不管是檢舉也好、交通處的人員也好,或者是警察進行舉發也好,下次就不會再犯了嗎?還是會違規的話,我們要如何讓他不會再犯?如果要讓他不會再犯,也就是我們的考照回訓制度來做好好的檢討,如果今天被記點了,回去有效果,他認為這樣是不好、會危險、會危害到別人的,自然下次就不會再犯,這個是有先進提到教育很重要的環節,這個是不能忽略掉的,如果今天違規不會改、再罰,我們有再多的執法、檢警都會再犯,說不定下次就不小心開個門,就是讓騎士再撞到,因此我們認為是需要通盤地檢討、改善。

  • 剛剛有提到單一檢舉量超到,跟剛剛提到是類似的問題,謝謝大家。

  • 感謝您的重點整理,您剛剛有提到罰責太細,像併排停車,當罰金提高也有提到,這次的受訪內容都有提到交通管理的問題,像臨時停車是不是要給空間,或者是交通助理員是不是可以讓他們有更多的能量等等,以及你也提到了考照回訊制度,還有剛剛也肯認了交通部、警政署提到的,其實要回歸到教育面,才可以回歸到預防違規跟問題發生。

  • 網友在線上互相聊天聊得很開心,可能覺得被忽略了,我剛剛上去slido回應了一下,請線上的網友放心,我們都有隨時在看sli.do的留言,你們的意見是具體事實、而非情緒性的都會納入討論,像剛剛陳冠貿先生的發言都有很類似的方向就不再贅述。

  • 綜合討論再開放最後一個名額。

  • 大家好,我是交通會客室的代表,敝姓李,我簡單講一下,針對民眾收到罰單,尤其是民眾檢舉的罰單,像民眾的恐慌,心理當然會不好受,我可以理解,而且他們再次會被檢舉,因此開始會遮蔽車牌,防止被拍照檢舉,而不是改正自身的違規行為。

  • 就像規避超速照相桿,安裝一些反光的車牌,或者是塗抹一些反光的裝置來抵制超速照相設備的心態是一樣的,國人身旁的每件違規事實上都直接或間接對社會大眾的生命、身體、財產造成了風險,這不也是守法駕駛人的恐慌嗎?政府單位應該是要優先來顧及守法者的恐慌,還是要去顧及到那些違規人的恐慌。

  • 像剛剛有提到民眾檢舉,把他當作執法者,檢舉執法不可以混為一談,更不可以把檢舉視為執法,檢舉只是把完整的違規行為、事證資料提交給警察機關審查來舉發,檢舉並非執法,我在這邊一定要特別說明白、講清楚,檢舉並不是要取代執法者的地位,更沒有剝奪警察的執法權,以上簡單說明。

  • 接下來請李岡霖。

  • 不好意思,我站著講,我先為檢舉造成各位的負擔先道歉,我道歉的理由是,很多人是針對性大量地檢舉,比如在國道上30多件,我覺得是值得討論的,但是這個只是特例,並不是所有的檢舉人都這麼極端,今天我覺得交通檢舉第7-1條不應該廢除,因為今天也許我的家門口有台違規停車,我有急事、要救醫,我出不去,但是現在不用麻煩警察很辛苦地騎著警用機車來勸離我,不用到現場勸離,我直接檢舉他,經過嚴格的檢舉制度,不管是APP或者是什麼,可以不用到現場,我們很常看到警察很辛苦騎車,身上都有紗布、繃帶,我們都看在眼裡,很多交通違規在第7-1條說要減少,我覺得沒有必要減少。

  • 我的疑問是,之後是不是沒有使用方向燈是沒有辦法檢舉的?這個是我的疑問。另外一個是像紅燈占用機車停車區,紅燈越線好像沒有辦法檢舉,因為這個會造成交通上的危害,守規矩的人不是笨蛋,我們大部分的人還是守規矩的,守規矩的人能夠提出來的救濟制度就只有這個檢舉方式,謝謝。

  • 感謝,首先我認同每位的說法,在此呼籲大家不要違規,當然現場有不同的立場,其實與會的交通會客室熱烈參與,也明言說所有的檢舉人是要負責事實、有效的,所以他們三位不會是剛剛談的極端案例,但是也希望三位可以同理這些極端案例確實是執法人員的陰影,先在這邊作一下溝通。

  • 像剛剛提到的方向、紅燈區、越線是不是就不可以檢舉,是不是就把上半場來結束,讓大家休息5分鐘,開啟下半場的討論,李專委要不要說明。

  • 非常感謝會客室的三位代表來提出周延的意見,像沒打方向燈被檢舉,我先為各位報告一下,我們排除的項目大概有幾大主軸,第一個是不適合民眾檢舉,什麼是不適合民眾檢舉?也就是沒有辦法舉證到底是何人?

  • 像需要科學儀器認證,像酒駕,還有涉及到車輛設備或者是駕駛人資格,包含是改裝車輛、無照駕駛的部分。

  • 我們認為適合即時排除的部分,我們強調臨時停車,剛剛提到的是一般停車的部分,還是可以舉發的,但是臨時停車的部分,因為沒有產生立即的危害,對於交通擁塞的影響,也比較侷限,所以我們鼓勵不是不能去舉發,而是鼓勵你打110,我們透過線上的警力來即時排除,我們認為臨時停車,比較適合即時排除。

  • 另外,像剛剛所提輕微違規的部分,我們認為這個部分也是有討論的空間,主要是針對這些層面。

  • 另外,剛剛我也認同透過救援管理,先教育、後工程或者是執法,如果在工程層面上儘量適當規劃,可以臨停的黃線,基本上可以減少很多臨停微罪的舉發案件,我們肯認這樣的態度。而且事實上我們也會同地方主管機關,希望在做這部分的檢討。

  • 30分鐘免費的這件事,像一個是公有、一個是民營的,像雙北,我知道他們有很多停車場,也就是有很多類似這樣的機制,像你如果去松山機場,你30分鐘免費這件事,不要你違停,歡迎你去臨停,這個我們再加強看看,看如何公私協力,儘量救援管理,記點回訓這個算是滿建設性的,我們也納入考量。

  • 罰得過輕的部分,處罰條例基本上大家可以看到立法沿革,也就是所有我感受到的法律裡面,檢討不動、檢討糾正最頻繁的,像立法沿革那邊很長,如果有罰責過輕的部分,我們都去檢討,這是非常肯認剛剛所提的意見,以上。

  • 感謝部會來作完整的回應,上半場的結束,會由辦公室的致翔、恩恩及皓婷來作經驗分流。

  • (分組討論)

  • 很抱歉,我們今天討論的時間真的有點精簡,因為本來是定調草案說明會,但是開了空間讓大家面對面交流一下,依序請第一組的桌長幫我們分享一下。

  • 我們這組因為核心問題是在討論如何減輕員警行政負擔的前提之下,有效運用行政資源及民眾來改善交通檢舉制度,所以一開始先請台北市第一線的分隊長跟我們分享台北的狀況。以台北為例,105年有44萬件,而今年到目前已經有超過100萬件,是翻倍的狀況,一天有超過3,000件。

  • 初步看起來,可能是檢舉系統比較易用、行車紀錄器的普及,造成檢舉案件比較多,另外也提到檢舉變得比較多,在某種程度上確實會嚇阻交通違規,特別是違停的狀態,像早期可能是看附近沒有警察就偷停一下,但是現在附近看到其他人就擔心是不是會檢舉我,因此減少違停。

  • 回歸到交通安全的處理狀況,這位分隊長提到一開始3E的部分,也就是說,改善交通工程其實是可以具體改善60%的狀態,剩下的30%可能是透過教育來告訴民眾交通規則跟用路安全,最後10%才是處理交通檢舉處罰的部分。

  • 接下來我們也有討論到,違停有非常多種不同樣態,停在公車、消防拴附近,跟黃線停超過3分鐘,這些對交通的阻礙是不一樣的。

  • 也有附議人分享過去自己做了一些違規的行為,但是很再後面跟車追著拍的人肯定也違規,才可以拍得這麼清楚。針對各種態樣,交通部的說明是修法有兩個方向來處理:第一個是6分鐘、6公里之內不能檢舉,這樣只能算一張單子。第二個,有關於違規停車的部分有更明確的說明,在法令上也會讓他入法,讓員警有更多裁量的空間,並且不會因為只開勸導單就負上行政責任,這個是目前的修法方向,我們這組的同仁都沒有不同的意見。

  • 接著是針對檢舉人的部分,我們有一些天馬行空的想法,像檢舉人本身是經常違規,是不是還適合擔任檢舉人,可能值得討論;或者要有一個完整的制度,完成某種培訓後,讓他可以發揮所長,進行更專業的檢舉,也不會因為這樣子,而大家對於檢舉的公信力有一些質疑。

  • 也可能在法令上去釐清檢舉人的權限跟警方的權限有什麼不同,如果修法的方向大家初步同意的話,也許就朝著給員警更多裁量的空間,不會因為任何一個人檢舉,員警就會擔心不開單就會受到壓力,不曉得其他的同仁有沒有要補充?

  • 對了,法令文字上原本是寫「應舉發」,後來寫「得舉發」,這這是法令修正上的建議,我們這組有沒有要補充的?沒有的話,就謝謝大家。

  • 謝謝第一組的分享,再次強調了31的重要性,也提到檢舉人制度,像很常違規的人,因為檢舉而違規的人是不是適合檢舉,如果運用大家的熱心,是不是可以建立一套制度,可以培育更精確有效檢舉,也提到大家也很肯認員警裁量權的部分要納入法條,還有應舉發建議修正成得舉發的文字。

  • 我們這組其實是從經驗分享開始,我們先從最剛開始,其實有小組成員表示檢舉制度是好的,但是檢舉泛濫,老師也補充檢舉制度世界各國都有,只是因為在臺灣這個行為比較多,是因為我們是在行政罰裡面,檢舉人不用出現在法庭裡面,在美國因為是犯罪行為,所以是需要出庭的,數量就比臺灣少很多。

  • 我們也有提到今天法條修法的部分,例如如何提升檢舉品質,要如何看舉發人的素質、儀器要如何認定,而且剛剛第一組也有提到,檢舉人自己違規的時候,應該要怎麼樣講?

  • 另外,我們也有小組成員提到如果真的要檢舉的話,應該要看警方有哪裡不足,然後去幫他,這才是體現公私協力的做法。

  • 警政署的同仁也有回覆,稍早的簡報也有重點執法,也就是希望民眾可以去依照警方這邊重點執法的項目來作協力的檢舉。

  • 也有組員提到如果可以參考數據來修法的話,這樣是不是可以更好的修法,警政署也有表示非常贊同,他們也有著手進行數據看要怎麼樣更好幫助修法的部分。

  • 剛剛老師也有提到第7-1條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分程度來處理,像如果動態違規的話,也就是可以直接檢舉沒有關係,但是如果有急迫性的,也就是直接打110來檢舉,如果還有分成一般性,也就是一般性的時候,是不是可以整理規則之後再來執法,因此把很多不同的項目來分級處理,其實跟現在修法的方向也是類似的,有沒有提到警察應該要有更好的裁量權。

  • 再來,我們也有提到可以改善交通安全的一些做法,像道路設計應該是需要檢討的,我們也有組員提到他在接小孩上下課的時候,下車的地方是一個路墩,然後小孩子沒有辦法直接下車,但是也沒有辦法叫他從另外一邊下車,那邊是馬路,非常危險了。

  • 這個道路的設計其實是有問題的,迫使別人去違規時,這個應該要怎麼辦?我們也有提到具體的做法,如果標線標誌有問題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反映窗口?因為剛剛小組的成員也有提到,其實反映了非常多不同的單位,而不同的單位也有告訴他說沒有做好,如果很確切的窗口可以反映的時候,可以減少道路設計的缺失,也會減少大量違規的部分。

  • 再來,法規本身是有進步空間的,因為法規跟現實生活經驗是有落差的,剛剛也有小組成員提的是黃線的迷思,也就是黃線是不是可以停車,因為看到一大堆的人在停,這個地方是不是可以停車?這個部分是跟現實經驗有落差的時候,因此這個應該可以怎麼樣更好處理?以上是我這組的報告,有沒有人要補充的?

  • 不好意思,我剛剛提的國外做法,他們是說要檢舉之前應該是要確認願意出庭,願意出庭的前提之下可以檢舉,但是檢舉之後不見得可以出庭,因為有些被檢舉的人認罪,然後就不用出庭了,這個是加了附帶的條件。

  • 謝謝第二組,剛剛有補充到對於檢舉人也要課責的國外案例來參考,也許部會可以參考,可以有效制止惡意的情況出現,還有提到交通工程要從民眾的需求來考量。

  • 第三組其實剛剛的討論是著重在多元的角色,所以對於議題的面向再做一次盤點。

  • 以這組的組成來說,大方向都覺得應該要保留檢舉,像限縮,不管是次數、項目、總量,也就是以限縮的方式來修法,這個是我們這組的共識。

  • 但是我們有夥伴提到雖然同意這樣的方向,但是我們對於這些做法是不是可以真的達成實質上的成效,這個其實還有很多值得釐清的部分,像實名制,也就是期待實名制可以造成數量下降,但是其實並沒有,而是很多下有對策的方式,會讓承辦的員警有更多的行政負荷。

  • 還有背後更根本性的問題,像違停這麼多跟臨停的檢舉,像停車數量不夠等等,或者是用路人的意識問題。

  • 針對警力負擔,像今天核心問題的大前提是如何「降低負擔」的部分,因為有台北跟高雄的員警,他們的補充是到底什麼樣是員警負擔有給了更具體的想像,像高雄跟台北的情境滿不一樣的,像高雄鳳山遇到的是非常多的透天厝的位置,這個情況是因應當地的建築及當地居民的習慣而有這樣的狀態,但是也會有一直所謂的違規發生、檢舉發生,這個是像高雄員警會遇到的問題。

  • 但是像台北的員警,會遇到的問題反而是很多行政能量是在處理停的地方是不是私人土地或者是道路的性質是什麼、道路的狀態是什麼,這個是很實質上會遇到的狀況,這個是檢舉及警力負擔的部分有一些討論。

  • 像有關於微罪不罰的部分,如何認定的部分有一些疑慮,大家沒有共識,但是員警的部分也有提到其實給警察裁量權是好事,但是裁量本身也是行政負擔,這個是很重的考量。

  • 最後,我們也有提到其實有沒有辦法透過一些程序上的要求,也就是民眾在檢舉的時候,並不是要故意設關卡,而是如何讓檢舉過來的資料是更清楚、明確的,因為我們有交通會客室的夥伴,有很多不同地方縣市的做法,發現縣市政府不錯,有些值得改善,因此這一個部分應該是可以有精進的空間,不管是前端如何審查、後端如何簡化,這個部分會牽涉到各縣市政府是否有足夠的重視、議會上預算如何撥給交通局,包括很基礎的像頻寬等等,像各地方縣市政府都有很多的狀況。

  • 我們也有律師的夥伴提到,各組也有提到民眾的檢舉,是不是可以透過一些培訓或者是認定,大家更專業性來檢舉,這個部分社群的夥伴也提到像這樣的座談,像地方縣市政府也有提到,把一些檢舉達人邀請來,也許面對面瞭解一下,像大家想像不同的點在哪裡,還有做什麼事是不是可以幫助到彼此,也會呼應到警政署的同仁,像今天在座的各位,大家都是相對比較有公共性的意思,但是有些人是出於其他的理由,因此這個凸顯的是民眾的協力及互相信任不足的一些原因,像更多這種座談會的舉辦,是找到品質跟警察執法兩者間的平衡。

  • 我們這組的夥伴有沒有要補充的?

  • 我想要針對警察機關檢舉系統舉發的系統問題,因為這個可能牽涉到各縣市首長,像北部舉發的流程、E化的效果比較好,因此會簡化警察在審查檢舉案件的流程及時間上,就可以簡化很多的時間。

  • 南部的資源比較少,可能他們的系統相對比較陽春一點,相對紙本作業上還需要沖洗相片等等,有時行政的耗損,本身警察局自己造成的,而不是民眾檢舉多少量而造成他們的行政耗損。

  • 我覺得警察局應該要重視,現在一年來到4、500萬件,如果再不重視,要靠限縮項目,也不是今天講一講,明天就限縮,可能也是一、兩年,明年該怎麼辦?所以我覺得縣市政府要趕快來思考審查流程是不是可以趕快透過電腦E化大數據,可以簡化警察在審查作業上的時間,以上,謝謝。

  • 謝謝第三組的補充,幫我們勾勒出各地方政府不同的違規情境或者是系統差異程度,因為E化程度不同,所以造成不同員警的負擔,大家瞭解要維護交通秩序其實也很需要跟地方政府的相關單位,從工程角度、執法角度、教育程度等等來一起盤點需求。

  • 其實第二組剛剛有提到,我們的立法目的是希望彌補警力的不足,所以應該要先去基於這些事實、資料看見不足是在哪裡,所以這次的修法,其實交通部、警政署很誠摯地邀請民眾一起合作,針對執法項目、嚴重的違規項目,把警察的力氣跟民眾的力氣雙臂合一用在有效的地方,而且針對重大項目來執法。

  • 大家還有提到很多是有關於檢舉流程應該要更嚴謹、優化,以及警察的受理流程、查核流程的系統應該要更優化,還有媒體報導交通工程管理等等,需要更多的人一起加入,也希望大家能夠像今天面對面坐在一起,聽聽看大家彼此的經驗跟理解是什麼,先有初步的對齊,才可以建立公私的信任、進一步合作。

  • 針對sli.do將近30位的網友在留言,我簡單看了一下,有兩個滿值得一併在這邊回應跟給予現場回饋:

  • 第一個請交通部的李專委來回應,有網友剛剛聽到很快速地討論,然後覺得「你們在講違停不影響安全的說法是哪裡來的?違停、臨停及併排是一樣的嗎?」待會請交通部回應。

  • 第二個,有人在質疑我們在談警力不足或是警察負擔很大,他也打了一個問號,以及對於警察現有業務的排擠有哪一些,等一下會請到台北市警察局林聖章大隊長來幫我們補充。

  • 非常感謝各位的參與,也感謝相關的網友。

  • 線上網友特別有提到臨停跟一般停車的議題,基本上臨停當然對交通秩序或是安全還是會有影響,只是影響的程度範圍不管是時間上或是範圍上,大概沒有像一般停車長時間占用一個車道範圍地大,可能臨停1、2分等等,因此我們認為這個部分儘量用現場來排除或者是儘量用勸導的方式。

  • 今天溝通的第一個主題,我覺得是「處罰真的不是目的,而是希望不要再有違規發生」,所以基本上臨停的部分,我們建議能夠回歸到線上即時排除,如果有問題的話,用110的方式儘量去排除。

  • 至於像併排,像影響的車道範圍很大,你停在公車站、消防拴上,長時間停車占用的部分就會影響到交安、工安的議題,影響程度範圍大、嚴重性,原則上不待我多言。

  • 第二個,大家比較不爭的是工程教育執法,我們聽到了,但是跟今天救援管理的課題,我們會回頭來講,感謝大家針對這個部分有共識,我們會朝這個部分來作相關的努力。

  • 像剛剛有提到檢舉達人的部分,是不是回過頭來,也就是跟行政部門溝通,看怎麼樣改善不當或是惡意檢舉的部分8,我覺得這個滿創意的,非常感謝意見分享。

  • 另外,聚焦到今天所提的部分,像在第一組的時候,大家也滿有共識,應該賦予警方更大的裁量權,「應」改為「得」的部分,這部分我們會納入考量。第二,像連續惡意的部分,大家也認為這個部分並不是不好,所以原則上,未來目前的修法方向,我還是強調6分鐘、6公里的這件事,原則上是符合大多數的期待,我們再來檢討、改進及精進。

  • 最後要特別表達,檢舉制度在國內真的不是國際上的唯一、也不是特別的,我們跟人家比較不一樣,像剛剛教授有特別提到,像檢舉範圍的這件事或者檢舉這件事的衡平,檢舉人共同維護交通秩序要肯認,但是要對這件事負責,被檢舉人在一定程度上,行政罰法也有所謂微罪不舉的相關保障,因此我覺得衡平上怎麼樣來作細緻地處理,感謝大家的意見分享,我們收獲非常多,謝謝。

  • 謝謝。最後請林聖章副大隊長再幫我們作一點補充。

  • 感謝主持人、與會者的討論,針對檢舉違規,對於警力造成的影響,這邊作一下分享。

  • 實際上我們警察對於違規的舉發都是採取的嚴謹態度,這個違規收進來之後,我們舉發之後對於民眾的權益是造成影響的,不管是不是違規,但是舉發出去,警察針對每個案件都需要經過相關的時間、地點,是不是符合相關的構成要件,都要逐案來審查,以保障民眾的權利。

  • 從107年以台北市為例,每個月受理5萬多件,到109年每個月受理10萬多件,實際上員警的警力數這麼多,但是員警除了取締交通違規之外,還要處理很多其他的治安上、交通上的緊急狀況處置,警力的運用,原則上是以排除、緊急的事件為主。

  • 如果非緊急的案件來講,如果有多餘的警力,我們會來處理。以攔停為主、檢舉為輔的情況之下,但是在民眾檢舉違規大量湧入之下,台北市當然也要因應這個狀況來調適警力,所以編排了將近百名的專責警力來增加這些警力,專責處理這些案件,但還是經常需要加班,尤其看著這個檢舉項目的螢幕,很多同仁看久之後眼睛都有問題。

  • 而且除了看這個案件之外,因為是間接的資料,必須要請同仁看現場或者是看標誌、標線是不是真的符合違規的狀況,並不是專責員警的警力,外勤的人員都要加進來,這個都沒有辦法仔細評估,確實對於警察工作造成一定的負擔,謝謝。

  • 謝謝大家今天的熱烈討論,也很感謝相關部會跟執法同仁做了非常充分的準備,確實要維持交通安全包羅萬象,包含修法,今天的成果給了部會寶貴意見,可作為短、中、長程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