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還是要特別感謝大家,提出很多的建言,供政府部門後續滾動檢討,基本上我們都可能是汽車消費者,雖然我們現在做了很多努力,不是很完善,我也承認,但是原則上如果可以作更多,我們當然都盡力而為,各部會都會盡力來往這個方向來推進,但是剛剛所講的專法等等之類的,我這邊也不敢在現場來作什麼承諾,但是原則上來講,我覺得今天很多方面都有好的開始,我先作扼要的報告,謝謝各位。
至於 TNCAP,在明年第一季軟硬體就位之後,就會開始進行後續車輛的評選,但是還是要跟各位報告,TNCAP 是傾國家之力建構,鑑定一個車款的成本非常高,包含購車及檢測的成本,至少要 1,200 萬以上,還沒有包括軟硬體建置部分,所以初期來講,國家在有限的量能之下,112 年能夠陸續公布的是 8 個車型,不是各位所想像的每個國產車都能全面拿來作這樣的評鑑,一定是從使用率比較高的車款優先來評鑑,藉這個機會需跟各位報告,免得大家期待為何不是全部?為何買的車沒有在裡面?。
另外,劉清耿老師有提到⋯⋯可能有點小誤會,說我們都參考歐盟的制度規章,包括檢測機制等等,但是我要報告的是,我們運作的機制是參考日本的,也不是完全參考歐盟的。
另外,最後有提到希望加速 TNCAP,這個今天比較沒有討論,雖然時程上可能沒有符合期待,但是做好比做快重要。
另外,至於比照國外訂定汽車消保專法的部分,這個是另外一種解法,但這個部分說實在話影響層面很大,涉及到幾個部會,得從長計議,以剛剛講的 ADR 機制,於找到檸檬車的認定單位之後,其認定結果是不是能夠有類似仲裁的法效性、強制力,國內尚缺乏這個區塊,但是我認為目前建立的這個方式,仍會有助於調解,因為有人提出這樣的專家意見,還是會有利於消保的調解或爭訟的進行。
另外建立所謂通報平台的建立部分,各位的聲音我們有聽到也正面看待,到底未來會怎麼呈現,這個我們會去努力。
剛剛簡報所提的這個是這個案例,其實大家知道源自於哪一個案例,目前已經走到訴訟層面,雙方我知道為此都付出昂貴的代價,特別是車商的這件事,應該會在國內的消保史上留下教案,因此車商的層面應該要策進服務,積極與消費者和解,儘量改進消保服務的效能。
另今天還沒有討論到的層次,關於車商的責任這個區塊,我們相關部會有責任去敦促車商,儘量來改善瑕疵保固、維修的相關服務,只有愛惜商譽,不要把顧客往外推,這才是能夠長久經營之道。
第二點,張提案人提到召回無效、處罰車商的訴求,任何行政處分交通部均會以嚴肅態度秉持中信的立場,於召回改正告一個段落,就本案綜整分析報告去審認,併請車商回應說明之後,再邀請專家學者這個部分來作審認,嚴格監督車商妥處。
這個部分後續怎麼建立更高的公信力,我覺得大家可以努力,但是我相信這樣的機制是一個開始,再往下走之後,對於促進我們未來這些消保爭議的調解或者是訴訟,應該是會有正面的意義。
過去各位在講成立第三方公證鑑定單位時,所提「鑑定」基本上應是指鑑明瑕疵原因。這跟我剛剛所講檸檬車是不是有這樣瑕疵,基本上是有層次上的差別。目前交通部過去就有廣蒐國內好手提供相關的檢測名單,基本上除了這次加入的檸檬車認定之外,過往那些瑕疵原因的鑑定,國內並沒有單一具備所有檢測能量的好手,但是還是可以集國家的之力,將這麼多不同的人、不同的專長領域投入在這裡面,如果法院有要鑑明瑕疵原因的需求,還是可以找這方面的好手來投入,這部分已經有上千以上的案例,我就不多作說明。
以下針對大家所提的大面向說明:今天張先生有特別期許未來在成立國家公證鑑定機構的相關議題,我還是花一點時間跟各位報告,鑑定跟檸檬車認定,建議大家分成兩個層次來看,回應大家的進展,針對扣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裡面檸檬車的認定,所謂檸檬車包含重大瑕疵、屢修不復,我們車安中心及相關單位,願意在檸檬車的認定上盡一份心力。
基本上大家都知道車輛是一個高價值的商品,所以如果出問題,修到懷疑人生,不僅消費者氣炸,對車商也滿刺激的,而政府部門也動輒得咎,所以沒有人希望這樣的事情發生。今天討論這個議題,相當有意義。
謝謝主持人,感謝 PDIS 架構開放的平台,讓我們聽到多元的聲音,我也特別要感謝提案人張先生,讓大家聚在一起,討論這麼有意義的題目。
接下來為了讓大家更進一步認識,我請同仁扼要作報告。
在會議的安排下,事先我們為了相關的討論,先把草案公開,也就是行政部門有先研擬一個草案,讓大家深化討論,而討論的時候,把不同立場的人坐在一桌,讓大家彼此聽到不同的觀點。在這個過程中,是協作之後,我們覺得有發生非常正面的影響,像參與的立委有聽到多元的聲音,兩部會也初步歸納一些比較明確的方向,後續制度的調整上有相當大的幫忙,所以近期不管是在立法院或者是交通部相關會議討論上,基本上都已經在著手進行,相信很快就會有自動調整的相關草案出來。
所以這個案子在民眾提案之後,我們特別感謝PDIS小組來協助,基本上我們召開協作會議是在PDIS小組的協助之下,是用中性的立場,有幫我們協助定位這個議題,我們也盤點review國外的相關規定。
在這樣民眾意見分立而且媒體關注,立委也特別關心,是相當有張力、廣度的題目,對行政機關,包括本部、內政部來講,基本上是動輒得咎,所以我們在107年至109年的這個議題,非常努力想要移除,但是兩年內並沒有太大的進程。
政委及與會先進大家好,我想這個案子基本上是有民眾提議,希望能夠廢除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讓民眾檢舉的規定,這部分我為問題簡單描述一下,基本上民眾檢舉的這件事,對於行政機關是非常刺激的題目,因為這個案子是基本上大家食衣住行,行是庶民關心生活日常,我們知道檢舉制度有助於交通制度的改善,但是如果檢舉成魔、走到惡意報復,目前社會現象是走到比較激化的現象,所以廢或不廢的這件事對行政機關是平行的兩條線。
最後要特別表達,檢舉制度在國內真的不是國際上的唯一、也不是特別的,我們跟人家比較不一樣,像剛剛教授有特別提到,像檢舉範圍的這件事或者檢舉這件事的衡平,檢舉人共同維護交通秩序要肯認,但是要對這件事負責,被檢舉人在一定程度上,行政罰法也有所謂微罪不舉的相關保障,因此我覺得衡平上怎麼樣來作細緻地處理,感謝大家的意見分享,我們收獲非常多,謝謝。
另外,聚焦到今天所提的部分,像在第一組的時候,大家也滿有共識,應該賦予警方更大的裁量權,「應」改為「得」的部分,這部分我們會納入考量。第二,像連續惡意的部分,大家也認為這個部分並不是不好,所以原則上,未來目前的修法方向,我還是強調6分鐘、6公里的這件事,原則上是符合大多數的期待,我們再來檢討、改進及精進。
像剛剛有提到檢舉達人的部分,是不是回過頭來,也就是跟行政部門溝通,看怎麼樣改善不當或是惡意檢舉的部分8,我覺得這個滿創意的,非常感謝意見分享。
第二個,大家比較不爭的是工程教育執法,我們聽到了,但是跟今天救援管理的課題,我們會回頭來講,感謝大家針對這個部分有共識,我們會朝這個部分來作相關的努力。
至於像併排,像影響的車道範圍很大,你停在公車站、消防拴上,長時間停車占用的部分就會影響到交安、工安的議題,影響程度範圍大、嚴重性,原則上不待我多言。
今天溝通的第一個主題,我覺得是「處罰真的不是目的,而是希望不要再有違規發生」,所以基本上臨停的部分,我們建議能夠回歸到線上即時排除,如果有問題的話,用110的方式儘量去排除。
線上網友特別有提到臨停跟一般停車的議題,基本上臨停當然對交通秩序或是安全還是會有影響,只是影響的程度範圍不管是時間上或是範圍上,大概沒有像一般停車長時間占用一個車道範圍地大,可能臨停1、2分等等,因此我們認為這個部分儘量用現場來排除或者是儘量用勸導的方式。
非常感謝各位的參與,也感謝相關的網友。
罰得過輕的部分,處罰條例基本上大家可以看到立法沿革,也就是所有我感受到的法律裡面,檢討不動、檢討糾正最頻繁的,像立法沿革那邊很長,如果有罰責過輕的部分,我們都去檢討,這是非常肯認剛剛所提的意見,以上。
30分鐘免費的這件事,像一個是公有、一個是民營的,像雙北,我知道他們有很多停車場,也就是有很多類似這樣的機制,像你如果去松山機場,你30分鐘免費這件事,不要你違停,歡迎你去臨停,這個我們再加強看看,看如何公私協力,儘量救援管理,記點回訓這個算是滿建設性的,我們也納入考量。
另外,剛剛我也認同透過救援管理,先教育、後工程或者是執法,如果在工程層面上儘量適當規劃,可以臨停的黃線,基本上可以減少很多臨停微罪的舉發案件,我們肯認這樣的態度。而且事實上我們也會同地方主管機關,希望在做這部分的檢討。
另外,像剛剛所提輕微違規的部分,我們認為這個部分也是有討論的空間,主要是針對這些層面。
我們認為適合即時排除的部分,我們強調臨時停車,剛剛提到的是一般停車的部分,還是可以舉發的,但是臨時停車的部分,因為沒有產生立即的危害,對於交通擁塞的影響,也比較侷限,所以我們鼓勵不是不能去舉發,而是鼓勵你打110,我們透過線上的警力來即時排除,我們認為臨時停車,比較適合即時排除。
像需要科學儀器認證,像酒駕,還有涉及到車輛設備或者是駕駛人資格,包含是改裝車輛、無照駕駛的部分。
非常感謝會客室的三位代表來提出周延的意見,像沒打方向燈被檢舉,我先為各位報告一下,我們排除的項目大概有幾大主軸,第一個是不適合民眾檢舉,什麼是不適合民眾檢舉?也就是沒有辦法舉證到底是何人?
其他未及回應的部分,不知道警政署有沒有什麼補充?
像剛剛有沒有提到獎勵?沒有,完全沒有獎勵,也就是會有單一檢舉人的檢舉?我判斷目前很多檢舉工具有很多APP,可以自動抓時間跟地點,拜科技之賜,在效率上有很大的幫忙,所以才有可能導致這樣的結果。
像每家基本上是侵略性交通安全重大的違規,像惡意逼車等東西,我覺得這個部分民眾協助我們檢舉,是可以側重在更深層地維護比較好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我們覺得這個部分是該給予肯定跟支持的。
而這些版本基本上是墊基在不要讓民眾檢舉這件事在輕微違規上來側重,而是變成應該以配合警方的重點執法為主,民眾協力為輔的主軸,因為漸漸地現在有民眾檢舉為主、警方為輔的事態,因此我們大體上是肯定民眾的檢舉制度,而且這個並不是在國內特別的立法,在許多的國家都有,只是剛剛特別跟各位報告過,相關國家對於民眾檢舉範圍規範等等之類的寬嚴不一,但是範圍都有限制,就我所知,像印度允許民眾檢舉,也就是有立法方向一樣,就是有列出13、14個項目。
而且是有相關的一些SOP,也希望民眾對於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跟警方相關的執法重點或者是SOP可以拉齊,也呼應剛剛林先生所提的一些方向,因此大概有提出一些草案的版本。
所以,我們今天提出了一個草案版本,基本上就是比較側重在嚴重的違規,或者是屬於影響交通資訊、交通安全比較大的項目,我簡單來講,剛剛所提的一些數據指標的部分,確實我們覺得像臨時停車的部分,原則上應該只是短暫影響到交通秩序,但是還沒有對交通安全的部分構成比較大的危害,像剛剛有提的一些負面影響,而且這部分過往在警方取締執法的部分,其實是有相關的目標,基本上大概是以影響交通安全、交通秩序比較大的面向。
非常感謝剛剛所提的一些寶貴建議,不過我覺得剛剛主持人替我回應了一個部分,其實針對這個命題,我們曾經邀集相關的單位來作審慎地討論,大家就民國85年就有的檢舉制度的部分,到底該廢除或者是優化有作討論,所以審慎的結果,基本上是肯認民眾共同維護交通安全這樣的心力,或者我們也認為針對剛剛代理人所提的一些比較屬於惡意針對現有檢舉的部分,我們也覺得這部分跟相關一些不管就比例原則或不管就相關全面的部分,確實有個討論的空間。
(搖手)
我們先提出這樣的初步版本,詳細的條文本身在手冊上面已經有呈現了,我們希望期待大家可以提出相關的意見,會有更多的討論、更多可能的解決方法,然後來凝聚更多的溝通與共識,我先作這樣拋磚引玉為各位的說明,請各位就這個部分多多指教,謝謝。
另外,目前警方經常碰到民眾爭辯,有一些輕微違規,像暫時臨時停車的違規,因為是符合裁罰細則微罪不舉的裁量範圍,但很多檢舉人認為警方吃案的文來文往的爭議不休,我們認為有必要在法律這邊提升位階,讓大家知道警方是有這樣的裁量空間,基本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第二個,這裡面討論的主題大概有幾大方向,第一個是在大家所疑惑檢舉範圍的部分,第二個是連續舉發的部分,感覺上很像有個比例原則,因為這個部分我們面臨到大法官釋憲第604號的相關解釋及很多行政法院對於相關連續檢舉的撤銷,因此覺得這個部分也可以有再優化精進的空間。
這個部分當然剛剛提案人的代理人也特別充分說明,衍生相關舉發的一些議題,因為這個制度實施已經25年,我們也覺得近期伴隨相關檢舉工具的普及,像手機、錄影紀錄的相關設備普及之後,讓這個問題的凸顯更為明顯,所以近期我們認為確實可以優化、滾動檢討的空間。所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所提出來的版本,基本上供大家討論的基礎,但不是最後修法的定案版本。
有關於民眾檢舉的制度,誠如剛剛的兩份簡報,主要有反映到警疲、民怨、法院也很忙,在整個執法的重點上,大家都可以看到,民眾檢舉的部分,很容易看得出來量大,而且會趨向在某些很容易檢舉的項目,像違規停車等等。
請容許我說明一下,由我開始來為各位暖身,今天交通部協同內政部有提出第7-1條的修正草案,其實聚焦的主題,基本上是從怎麼樣來改善這個制度,讓它更完美,如何減輕員警的負擔,兼顧民眾協作的精神來切入,希望從這些方向之下所提出的建議。
兩位共同主持人、唐政委辦公室各位工作夥伴提案人、附議人,及其他關心有關民眾檢舉制度的各位代表、朋友,大家好。非常高興來參與這個平台,時下很夯的議題是「各位又收到罰單了嗎」,我相信今天的主題跟大家的生活息息相關,歡迎大家提供意見給我們政策參考,謝謝。
建議可以找周文生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