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這些版本基本上是墊基在不要讓民眾檢舉這件事在輕微違規上來側重,而是變成應該以配合警方的重點執法為主,民眾協力為輔的主軸,因為漸漸地現在有民眾檢舉為主、警方為輔的事態,因此我們大體上是肯定民眾的檢舉制度,而且這個並不是在國內特別的立法,在許多的國家都有,只是剛剛特別跟各位報告過,相關國家對於民眾檢舉範圍規範等等之類的寬嚴不一,但是範圍都有限制,就我所知,像印度允許民眾檢舉,也就是有立法方向一樣,就是有列出13、14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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