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這裡面討論的主題大概有幾大方向,第一個是在大家所疑惑檢舉範圍的部分,第二個是連續舉發的部分,感覺上很像有個比例原則,因為這個部分我們面臨到大法官釋憲第604號的相關解釋及很多行政法院對於相關連續檢舉的撤銷,因此覺得這個部分也可以有再優化精進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