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檢舉環境衛生,亂丟菸蒂,那是有獎金的,但是交通違規是一毛錢都沒有。檢舉制度從85年立法一路走來,到103年我們認為檢舉人必須要負起這個責任,像這個案件,因為檢舉人、違規人打行政訴訟,所以必須要有證人來出庭作證,因此採取實名制,我們認為有人會打退堂鼓,結果不然,罰越來越多,這意味著什麼?也就是個資受到警察保護,而沒有洩漏,否則會被惡意地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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