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特別提到了,儘快修法、合理化民眾的檢舉項目,針對惡性違規、侵害路權的重大違規行為,我們舉雙手雙腳贊成,也就是全民共同維護交通安全,這個是我們所樂見的,否則如果廢除之後,民眾也有權利打110,我們110派遣是針對民眾很重大遭受危害有急迫性的,我們立即處理,如果是交通違規打110就糟糕了,警方疲於奔命,因此會有其後遺症在,我們希望附議人可以理解,以上說明。
檢舉人並不是一次回覆就滿意了,第一次不滿意、第二次上內政部部長信箱不滿意,再上院長信箱,甚至上總統府、監察院去,都有,甚至還告我們承辦人,也就是為何包庇,所以警方在處理這個,其實是有苦難言。
如何合理化才是修法的重點,事實上民眾檢舉是多元化的,以前傳統是寫信,後來到email,現在每個縣市的警察機關都成立了檢舉專區,直接上網去,把影片、照片都丟上去,我們在審查過程中,也是小心翼翼的。
實名制之後,我們的回覆讓他得到信心,因此檢舉案件因此增加,這個是我們的判斷,如果現在要廢止的話,沒有辦法再走回頭路了,因為檢舉是民眾的權益,只要不構成惡意的毀謗,不構成刑法、民法的問題、議題,這是他的權益。
像檢舉環境衛生,亂丟菸蒂,那是有獎金的,但是交通違規是一毛錢都沒有。檢舉制度從85年立法一路走來,到103年我們認為檢舉人必須要負起這個責任,像這個案件,因為檢舉人、違規人打行政訴訟,所以必須要有證人來出庭作證,因此採取實名制,我們認為有人會打退堂鼓,結果不然,罰越來越多,這意味著什麼?也就是個資受到警察保護,而沒有洩漏,否則會被惡意地報復。
剛剛附議人特別提到,因為有獎金,所以導致民眾一而再再而三檢舉,事實上並不是,完全沒有。
對於連續檢舉或者是重複檢舉的項目,我們希望警察單位要仔細地審查,否則重複無謂的檢舉又要當事人去提行政救濟、訴訟,曠日費時、浪費社會成本,我們希望能夠審慎地來作審查,也能夠提升執法的品質,也能夠讓違規的人可以接受,以上是我作的補充,謝謝。
因此我建議民眾限縮檢舉項目來談這個事情,我們希望能夠用合理化這個事情、合理化民眾檢舉的項目,這才是我們共同的期待,我們也有提出幾個方向,剛剛交通部的專委也有特別提到,檢舉時效目前是7天,能夠縮短為5天,也就是讓警察可以即時、快速處理,像檢舉的項目能夠就目前警察在維護交通安全工作上十項重大違規,這是危害交通安全非常重要的項目,我們希望能夠朝這方面來作合理化的修正,對共同維護交通安全也比較有效力。
如果本身是被開過罰單,然後惡意式報復、仇恨心檢舉,這樣會沒完沒了,我們一直以為警察的執法要當場攔檢舉發,這才會有效果,民眾事後的舉發,已經失去失效了,民眾接到罰單很懷疑,什麼時候有這種違規發生了,警惕的效果是有限的。
這些檢舉的件數已經占警方開出違規罰單總數的1/3,檢舉人的檢舉案件占了1/3,這是相當可怕的,大部分都是違規停車,違規停車是靜態的,有些是臨停,像接送小孩,無關交通安全的問題,就占了5成( 50%),所以這一類的罰單開得再多,對於交通安全並沒有多大的實質效益,這是我們必須要講的。像提案人特別提到很多的個案,也是匪夷所思,如果檢舉人本身是遵守交通規則的模範生,可以以身作則,看不慣其他違規來檢舉,我們是可以理解。
不予舉發的件數是131萬7,695件,占的比例是24%,意思是有效案件是7成5左右,無效案件是2成4,我們警力的負擔及浪費的社會成本,也就是2成5,這是目前警方的困境。但是警察的工作不能講困難,但是我希望我們警力是要用在刀口上、預防方面,這是我們所期待的。
警政署再做補充,我們提出的簡報,統計到108年截止,我再列出109年的數字,108年民眾總計違規是391萬件,大家仔細聽一下109年目前的數據,統計到11月截止,檢舉件數已經來到546萬9,606件,你看膨脹多少。
怎麼樣保障檢舉人維護公共利益的權益,又可以確保大眾的行為安全,這是我們共同的期待,我們希望透過今天公共政策平台的熱烈討論,訂出非常合法、合理,也合乎大眾期待的檢舉制度,這是今天討論的目的,我們希望能夠凝聚一些共識,期待交通工作能夠更美好,謝謝各位。
在座兩位共同主持人,及今天參與公共政策平台的夥伴們,大家好!非常感謝各位熱烈的參與,這個議題在警界可以說醞釀很久了,因為從數字顯示,警察在處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區塊上,可以說付出很大的心力、心血,事實上交通工作是任務,我們警察的勤務耗費在交通工作上,我們堅定地認為治安跟交通永遠在減少被害案件發生,所以是預防為先,不是等案件發生以後再來處理,所以交通執法開單並不是我們的目的,安全才是我們最重要的核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