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有案例,在跟車的時候,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時,同時被連續開了33張單,這個對處罰條例來說,其實就只是一種加重處罰的概念,主要是要為了導正違規行為,但這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這是我們要再思考的,因此這個也會參考大法官釋字第604號,雖然每舉發一次是構成一次違規行為,但是在連續期間是否過密的時候,也是要確認是否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