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輕軌違規不影響交通安全的話,為何不直接在法規去拿掉,而是要另外加第12條輕微違規,是微罪不取的情況,我認為要回去先看為何當時有輕微違規第12條的立法,我記得當時因為媒體加上立委覺得會有太多的違規是不必要的,然後卻被開單,當時的立法環境是這樣子,因此有這樣的輕微違規。這些違規是要把它放在什麼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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