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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致翔
對了,法令文字上原本是寫「應舉發」,後來寫「得舉發」,這這是法令修正上的建議,我們這組有沒有要補充的?沒有的話,就謝謝大家。
2020-12-30 開放政府第85次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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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可能在法令上去釐清檢舉人的權限跟警方的權限有什麼不同,如果...
謝謝第一組的分享,再次強調了31的重要性,也提到檢舉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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