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剛剛交通部陳科員所說的,處罰並不是危害交通安全的主要手段,統計108年單一的檢舉者是1萬5,781件,其次為1萬4,930件及1萬2,298件,如此單一個人的爆量檢舉,真的是無法即時倒正違規行為人,也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立法目的有極大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