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代替提案人郭先生來發表一些意見,有關於第7-1條民眾檢舉希望減少違規跟交通傷亡,以數據來說並沒有達到什麼效果,但是卻有許多負面的影響,像每天打開電視新聞,就可以看到許多的檢舉抱怨新聞,像每天臉書社群都有檢舉的抱怨,已經成為臺灣最大的民怨,綜觀世界上很少有國家有此種無限制的檢舉,我不知道當初立這個法的公務員有無參考國外或是自己閉門造車?據我所知,只有中國極少數的國家有這種無限制的檢舉,以美國來說是重大違規才可以檢舉,而且需要去警局報案,臺灣這種沒有數量、法條限制的每種違規都可以檢舉是當初的執法的法條不夠嚴謹所造成的,因此應該儘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