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的部分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授權部分,是在民國85年12月31日時開始制定,當時主要考量的立法意旨是希望可以利用適當的管道來檢舉交通違規,以協助彌補警力,讓民眾產生嚇阻的效果,進而達到交通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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