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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向準時開始,請致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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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 PO 好,首先就辦理中的協作會議進行摘要說明,序號 89 基地台案進入第 9 次的工作會議,序號 88、96、97、99、102、109、110 及 111 案,目前在工作會議的階段。序號 92 中選會的案子,在中選會公投結束忙一個段落之後,會啟動這個案子的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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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108 有關選舉經費透明化,因為內政部明年才會召開相關 MSF 會議,所以在蒐集相關資料之後,這個案子會先進入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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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即將辦理協作會議的是序號 98 的國家公園法草案跟序號 102 案的嘉義舊監獄園區,這邊特別要提出來說明是,序號 102 案我們預定在 2 月 19 日禮拜六在嘉義的舊監園區當地來召開協作會議,考慮到當天是假日(星期六),所以小桌長採自由報名式,不依據輪職表強制輪值,之後會把相關的資料、時程寄給所有的 PO,歡迎各位 PO 踴躍報名,就是用掉一次小桌長的額度,如果假日沒有餘力來參加這一場會議也沒有關係。以上是有關辦理中的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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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歷次協作會議的摘要報告,先請教育部說明序號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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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說明有關於 68 案的部分,本辦法全條文已經在本年度 11 月 11 日訂定發布,民眾建議增列的六年過度條款也已經納入本辦法第 5 條第 5 項。此外,本部亦再次至平台作綜整回應,讓關心本議題的民眾能瞭解最後的辦理情形,因此本案建議同意解除列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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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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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請交通部說明,序號 93 案,廢除車安中心成立國家及公證鑑定單位,並加速 TNCAP 車輛撞擊測試連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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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發言,我們目前已經請車安中心適時更新認定的機構及車輛學者的名單,以協助現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瑕疵認定的作業,並且彙整相關的單位來參考日本國土交通省的研議通報平台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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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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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到「Join」平台回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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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沒有,因為 13 日有一個季會,路政司目前針對這個季會來研議報告,我相信是可以上網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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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回應,如果之後到下個月為止都沒有新的程序,我們下個月再來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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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進入這個月的討論跟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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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入投票案之前,PDIS 這邊有三個文件修正,在會議前已經寄給各位 PO 來參閱了,我們逐一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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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票選議題的輪職表,這個輪職表的前面還有從 110 年延續下來的部分,之後就是照著順位依序排到明年 1 月份,這個輪職表相信各機關在事前都看過了,不曉得在今天的會議上有沒有想要提出來討論或者是希望能夠修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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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結束前在 sli.do 留言都算是提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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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協作會議分組主持人輪職表,輪職表到序號 9 為止,都是從 110 年延續到現在,也就是 110 年本來應該輪到,但還沒有輪到的機關,之後就是按照原本的順序依序往下走,如果之後還要再更動順序,就要麻煩各機關 PO 自行協調,再讓 PDIS 知道,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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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有關於協作會議參與須知的部分,這一份文件是在每一場協作會議發開會通知的時候會併同發出去給參與者參閱,這次的修正範圍有一些細修的文字內容,如果是語氣修正或是文字微調的部分,都放了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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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修正的部分是針對協作會議的流程,我們新增了這一段,雖然原本就有相關的說明,但是我們寫得更清楚一點,比如哪一些人員可以作簡報、簡報需要多少時間、之前提出,簡報的內容大概涉及哪一些部分;如果還有修正建議的話,都可以告訴我們,如果沒有的話,也在今天會後併同今天的會議紀錄寄送給大家,未來就會以新的版本來當作協作會議開會通知的附件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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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文件如果大家還有意見的話,在今天會議之前就在 sli.do 上提出,如果沒有的話就先往下走,首先是這個月的部會自提票選案,我們先請國防部說明有關「從『搶救中海艦』談起 - 後續退役軍艦文資保存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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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各位夥伴,我是國防部 PO,本部提報本年度的票選議題,部裡的議題是從「搶救中海艦談起 - 後續退役軍艦文資保存做法」,中海艦是退役的軍艦,它在 2010 年退役,退役後的軍艦,如果有地方政府或者是民間團體提出申請,我們可以無償撥贈。但是這個軍艦經歷約十年,沒有單位正式來申請撥贈,所以海軍於 109 年準備依規定來拆解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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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時候有文資團體、海軍退役的先進開始陳情,向政府或者是透過媒體來表達訴求,包括 109 年度在「Join」平台總共有 1,000 多人附議,中海艦最後是在文化部的協助下,然後由台南市政府來承接,落腳在安平,這個個案現在有個圓滿的結局,但是後續仍會有軍艦退役,包含外界比較關注的一些資深艦艇,包含茄比級潛艦等,如這個案子召開協作會議,我們會再請相關的團體來共同討論退役軍艦文資保存的可行做法,我們再請海軍來作細部、提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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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好、各位 PO 好,國防部這次提議的名稱為「從搶救中海艦談起 - 後續退役軍艦文資保存做法」說明如後:文化資產鏈結我們的過去與未來,象徵著文化的成長、變遷與傳承,文化資產的保存與修護近年來亦受到國民的重視;文化部於 109 年 7 月 27 日公告「中海軍艦及相關文物」指定為重要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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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除役艦艇於除役後無法編列相關預算維修保養,依「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規定」,可無償撥贈地方政府或社會團體辦理非營利展示,或作海底人工魚礁、靶船實彈射擊或辦理標售作業;中海軍艦為文化資產 「古物」之特殊個案,修復及陳展所需人力、 料件及後續管理維護之預算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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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國軍以戰訓本務為主,無相關預算及專業人力維管,海軍軍港艦艇泊靠席位不 足,另海軍修復人力已嚴重超出負荷,無餘裕能量執行修復工程,中海軍艦經文化部文資產局媒合,後續全權委由臺南市政府承接並規劃陳展於安平臺灣船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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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海軍艦艇除役後,雖因環境及各項限制條件等因素,無法將實體艦艇留存,惟仍秉持海軍錨鍊精神,將艦艇文物、史料及影像等,納入海軍軍史館,並規劃運用 3D 掃瞄及專書等數位技術永恆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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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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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上面列了文化部,不曉得文化部有沒有補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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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補充,部裡面主要是針對國防部在提案說明四的部分,有關於未來軍艦除役後如果無法將實體的艦艇留存,規劃用 3D 掃描的方式或者是相關數位技術永恆典藏的部分,因為不能確定未來退役的軍艦或相關的文物是否具文化資產的價值,這應該要個案來認定,經過調查研究或審查之後,是否是具文化資產價值,如果是具文化資產價值,應該是要實體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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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實體保存的部分,其實亦是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的委員會 ICOMOS,在 1994 年的《奈良真實性文件》當中提及的,文化資產本身應該是真實的,對於原始歷史證物的重視,應該是以追求真實性為原則,所以有關數位科技的運用,應該只是輔助的性質,並不能取代這個實體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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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國防部後續辦理軍艦的處理,部裡建議依據文資法第 66 條可以先辦理文物的暫行分級,先去調查、研究這些文物的文化資產價值,作為後續是否保存文物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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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文化資產局 110 年也成立了「國有文物暫行分級輔導中心」,提供中央機關及其附屬機關諮詢與協助,後續有關文化資產相關的法規,可以提供法規諮詢。這個案子因為考量,是就國防部經管文物研提後續的管理措施,建議本案本部免列主辦單位,但是我們可以提供後續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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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協辦的意思。那時「Join」的那 1,000 多個人的提案,那時文化部有列主協辦嗎?我好像沒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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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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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這樣好像也沒有到文化部 PO 手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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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接下來是有關於海委會自提票選案,民眾對於臺灣海域水質資訊之呈現需求,請海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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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與會的 PO,海委會主要是想要瞭解民眾對於臺灣海域的水質資訊在 IOcean 呈現需求方式的內容,我們請提案單位來作簡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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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主席、與會單位,目前因為海域水質監測資訊是公開在 IOcean,主要資訊的公開是為了提供給民眾與學術單位參考,因為我們統計的方式是依公務機關的角度來看這件事,但其實我們因為海域水質的資訊是涉及學術跟研究單位,會瞭解背景資訊的調查,所以他們有可能會有一些需要,也就是用統計的方式是不一樣的,因此我們藉由此提案的情況之下,民眾有一些想法的話可以提供給我們參考,讓我們在這些資訊上的彙整,統計方式可以更符合民眾的需求,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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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IOcean 上,以我的理解,你們是類似統包,但是裡面也有環保署的水質、漁業署的漁港水質、原能會的輻射,我們是在講同一個網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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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IOcean 的網站資訊來源除了各機關來以外,還有來自公民科學家的回報,包含像水質、海洋廢棄物、海洋生物,比如釣魚,在海邊遊憩的時候,看到一些珊瑚或者是海邊的生物,都可以透過系統來回報,我們可以就系統來作一些不管是從美觀的方式或是比較資訊圖像化的方式來提供給民眾,目前是這樣來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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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邊沒有列剛剛講的那個機關,是因為往公民科學家的那個部分,並不是往其他機關的那個部分,可以這樣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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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預設要偏哪一方,因為我們現在在蒐集資訊的過程,很多各部會既有的一些資訊是滿廣泛的,我們結合像國海院的海洋資料庫的概念,我們希望把這個資料庫透過倉儲蒐集之後,後面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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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兩邊都有,一方面有我剛剛講的其他部會,另外一方面是海洋生物募集、近海的垂釣成果是往公民那邊,瞭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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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Join」平台的票選議題,總共有四案,請國發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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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平台 12 月份協作議題有四則,二則是民眾成案議題,二則是法規草案預告,以下簡要說明,民眾提議成案議題,第一則防疫期間,請停止對海外國人出境超過兩年遷出戶籍限制、主辦機關為內政部,協辦機關為財政部、經濟部、衛福部、勞動部、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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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則是廢除刑法第 19 條,別再讓精神病合理化犯罪行為,主辦機關為法務部,後來法部務聯繫希望衛福部也納為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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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草案預告第一則是預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權責機關為環保署。第二則是預告電子化中文說明書之醫療器材品項的草案,其標籤或者是包裝應加註草案,權責機關為衛福部,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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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序號第一個,防疫期間請停止對海外國人出境超過兩年遷出戶籍的限制,先請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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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戶政司回應,針對這個部分,這一年多來,陸續對於這個議題有相當的陳請案,主張希望在防疫期間能夠停止促進兩年遷出的做法,當然我們知道戶籍登記只是為了明確個人身分的關係狀態,所以民眾有發生戶籍法因為登記的事實就要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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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遷出是在第 16 法有相關的規定,出境兩年應為遷出,這個是對於出國兩年的國人就其出境的事實辦理戶籍的遷出登記,還是具有中華民國登記的身分,並不是除籍,這其實是戶籍上的管理措施,當然最高行政法院也有提到過遷徙這是事實行為,所以目前在戶籍法令上並沒有給行政機關有一個裁量的空間,因此目前以戶籍法的現行規定,必須要為出境遷出,是不是要改戶籍法的部分?我們認為不可歸責來判斷,這是依照出境相關的事實來判斷,進一步如果要以是不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像這樣的標準,如果沒有具體客觀的話,恐怕認定上也容易引起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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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知道最近疫情以來,也有相當的國人返國了,其實民眾在意的是因為出境遷出之後,其他機關所衍生,對於這個身分上權利義務的判斷,所以目前我們的做法,各機關間其實也有作相關的聯繫,以民眾最關切的健保來說,過去健保認定只要是出境遷出,認定你在國外,健保就會停保,但衛福部其實在 12 月 1 日已經宣布了,只要是疫情期間遷出者,只要民眾願意續繳保費,其實在國外,健保是不會中斷,國民年金保險也是這樣的做法。所以以目前這樣的議題看法,認為戶籍遷出登記這是戶籍管理的做法,我們認為不宜變動,我們回歸到各機關針對業管的作為來因應作為,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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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的協辦機關,包含財政、經濟、衛福、勞動及中選會,不曉得有沒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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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剛剛講到的是衛福的部分,中選會的部分,你們有沒有討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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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涉及到投票權,因為現行的選罷法有兩種,一種是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一種是公職人員的選舉,總統、副總統的選舉,在海外的國人其實是有回國登記投票的制度,所以比較不受戶籍遷出的影響,當然這一、兩年也沒有總統選舉。大家比較在意的是明年底的公職人員選舉,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規定是必須要設籍滿四個月,這個部分的主管機關,公職人員選罷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內政部的看法認為公職的部分,強調在地住民意識,所以以這個狀況來看,我們要選地方公職人員,應該還是要有一定居住期間,所以目前就公職人員選舉的部分,我們認為可能還是要由民眾必須有返國居住的事實,這樣才享有投票權,這樣比較合理,這個是目前初步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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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也就是不一定要改變的部分,這個是你們管的,其實沒有受到影響才是中選會那邊,可以這樣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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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講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跟公職人員選罷法是兩個法律,這兩個法都是內政部主管,但總統、副總統的投票方式,是憲法有明訂,海外可以歸國投票,所以不會受到戶籍遷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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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兩個都在你們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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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有關於第 19 條,別再讓精神病合理化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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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法務部的 PO,這個提案是建議廢除刑法第 19 條,該條文是處理有關於行為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是不是可以免刑或是減輕其刑,我們請到本案業管單位本部檢察司的周主任檢察官來說明初步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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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與會的先進、各位 PO 大家好,由我來簡單跟大家說明一下,我們會認為刑法第 19 條不應該刪除的理由,依照現在的刑法理論,所有的先進國家在刑事處罰的要件上,我們認為行為人必須要具有責任能力才可以處罰,也就是這個行為人必須要能夠辨識這個行為是違法的,而且他能夠依照辨識來行為,必須具有這樣的能力才可以處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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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為故意或是過失而導致自己喪失能力或是責任能力降低,例如在犯案之前喝酒、施用毒品,讓自己陷於搞不清楚的狀況、甚至陷於沒有責任能力的情形,依照現行刑法的規定,還是必須要如同一般人同樣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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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檢警在調查刑法第 19 條責任能力的時候,我們也不可能自己研判,都是交由專業的精神醫學、醫師,從心理、臨床的生理反應來做專業的鑑別診斷或者是鑑定,所以現行實務上行為人可以裝瘋賣傻、裝病來逃脫責任的情況,幾乎是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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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刪除刑法第 19 條,未來精神障礙者犯罪,只能全部仰賴法院判決處刑,但是行為人罹患精神疾病或者是有心智缺陷,在某些比較嚴重的情況之下,行為人是沒有辦法理解判決處刑的意義。而且法院去判刑,其實都是依照自由心證,行為人出監之後,到底有誰可以擔保社會安全呢?所以我們才會架構刑法第 19 條的規定來連結到相關的法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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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會去調查、認定這個人犯罪,確實有精神障礙或者是心智缺陷因而有責任能力降低,或是沒有責任能力的情形,這時候除了判決處刑之外,還可以再施以監護,對這個行為人來進行治療,降低再犯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如果把刑法第 19 條刪除的話,就沒有施以監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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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單說明一下,針對精神障礙者犯罪的相關制度,目前也都已經在立法院審議當中,所以未來的制度也會更加完善。第一個是監護制度的修正,目前監護制度已經長達五年,但是社會上有一部分的聲音、民眾有疑慮,質疑病況比較嚴重的人,五年的治療是不是就已經可以降低這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危險性?對於這一部分的疑慮,行政院也已經提了刑法第 87 條、第 98 條的修正草案,所以監護處分未來是採取法官保留、定期延長,就是除了五年之外,每一次都可以延長三年以下,而且沒有次數的限制,但是會每一年評估,尤其到執行期滿十年之後是每九個月會評估一次,所以立法之後,監護處分是可以延長次數,一直到行為人再犯風險顯著降低為止,這樣就可以保障社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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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行政院也已經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對於精神障礙犯罪者是採取分級分流、多元處遇的方式,也就是說,精神障礙者犯罪之後,如果在執行監護處分時,精神患疾的狀況比較嚴重的,可以讓他在司法精神醫院或者是司法精神病房當中治療,情況比較輕微的就可以回到地區型的醫療機構,或者是到特定的門診,或者是再輕微一點可以交給家屬來協助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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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病況比較輕微的人回到社區,他沒有去定期門診,或者沒有定時服用藥物,而導致病情又變嚴重的時候,我們可以讓他再回到地區型的醫療機構,如果再嚴重的話,甚至可以再回到司法精神醫院來給比較強的安全戒護,用這樣分級分流的方式,讓每一個個案可以獲得最適切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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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護處分執行期滿之前,要回到社區之前,檢察機關也會召開轉銜會議,請當地的衛政、警政、社政及勞政等等的機構,請他們過來一起開會,為個案制定最適切的處遇計畫,提供之後回歸社區所需的一切服務,以此種保安處分執行的方式,讓監護處分更加完備,而且可以銜接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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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法案是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草案,我們已經採行暫行安置,意思是當有一個人犯罪嫌疑重大,還在偵查、審理期間,我們認為他可能有刑法第 19 條這樣的情況存在,有可能會危害公眾安全,並且有緊急必要的時候,檢察官就可以聲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來裁定暫行安置,在司法精神醫院裡面,給他比較高強度的戒護,類似羈押的替代,讓他在司法精神醫院裡面立刻接受治療,確保接受治療的同時,也不會讓他在社區裡面亂走。以上的保安處分、刑法、刑事訴訟法都已經在修法當中,目前都已經在立法院審議當中,而且 11 月的時候有部分的條文審查通過,所以未來立法通過之後,對於精神障礙者如果有犯罪的情況,在偵查、審判階段我們都可以立刻來進行暫時安置處分,或是在判決確定後執行刑罰期間再給予監護處分的治療,以確保社會大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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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剛剛講的其實是精神障礙者在有犯罪的情況之下,有可能有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犯罪之前的防治,會有精神衛生法的問題,等到這個人執行刑罰完畢之後回到社區,同樣也會有精神衛生法、社會安全網來銜接他,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刑法第 19 條的規定,其實是跟整個法制的體系是息息相關,如果刪除掉刑法第 19 條,就沒有辦法連結與使用保安處分執行法,沒有辦法適用刑法監護處分、刑事訴訟法暫時安置,因此我們會認為刑法第 19 條是不宜刪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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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現有的機制,包括目前已經在使用的條文或是在審議當中的條文,已經足夠可以改善或者是增進精神障礙者犯罪處遇問題,因此建議這一個議題不列入協作會議,以上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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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衛福部有沒有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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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各單位 PO 大家好,贊同法務部主任檢察官的說明,其實協作會議的目的是希望可以促進多元討論,剛剛主檢已經講了,我們在行政院、立法院審查的這些法案,其實都已經達成協作會議原本想要達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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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把廢除刑法第 19 條納入衛福部當作協辦機關,因為上個禮拜五收到通知的時候,其實我們內部也有進行簽核,因為刑法第 19 條的立法理由,是有參考國外法律的立法例來訂定,這個不涉整個內容,所以希望免列本部當作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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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務部說你們要協辦?或者是國發會?瞭解,是法務部。那如果是主辦機關指定協辦,協辦機關沒有拒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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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要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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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想,如果從法務部的角度來看,在綜合回應的過程中,剛剛提到尤其是後面講到社會安全網的部分,希望衛福部提出一些資料,這不會在綜合回應上寫說這是衛福部的回應,而是被包括在法務部的回應裡面。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是一般性的兩個部會間,就你們所主管的部分,就像剛剛如果內政部提到別的部會主管的部分,可以請其他部會提供一些相關的協助,但是並不是你們就必須要出來說一定變成共同主辦、自己寫自己回應的情況,這樣有沒有稍微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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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以現行的做法,其實跟法務部都有合作,我們講的重點,這個案子在協作會議上比較難有討論的空間,等一下大家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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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以我理解,協作與否,和主協辦是兩回事,這個是拆開的,可以等投票完再來看,假設投票到最後不是挑這題做協作會議,你們作為協辦,在法務部做綜整回應時,有提到衛福部主管段落時,也是要向機關提供,只是這個意思而已。這部分應該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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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法規預告的部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修正草案,請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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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部會大家好,環保署報告,溫減法在 104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已經逐步建構我國溫室氣體的減量制度,全球氣候變遷加劇,國際產業供應鏈對於減碳要求也持續增加,各國在巴黎協定的架構下,紛紛檢討氣候變遷的相關作為,透過減緩調適技術資金跟人力的建構與透明化的工作,接續在 2025 年可以達到氣體淨零的排放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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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的修正重點著重在於溫室氣體的減量管理、國際接軌與兼具永續發展的需要,適合全球氣候變遷的衝擊,建構比較韌性的體系,我國有因應必要的強化調適作為,針對降低氣候變遷的衝擊,導入了國際碳定價的經驗的開徵碳費,發展低碳的技術、產業及經濟的誘因制度,促進國家邁向淨零轉型的目標,修訂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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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的討論摘要是在草案公告前,農委會在 9 月有成立相關淨零排放的辦公室,顯然是未雨綢繆,因應修法通過後的新局勢,農業各方面的相關措施有較好的新法中來取得法源基礎,比原來的溫管法相較,就農業而言,新草案至少有一項重要的改變,就是取消原法所提的碳匯量,這個有待商榷,對付氣候變遷、節能減碳是重要的關鍵,但是透過碳封存把二氧化碳固定下來也有相關的助益,碳封存有化學、物理與生物的方法,生物方面就是透過光合作用來固定二氧化碳,包含了水域、碳地、濕地及農地等,以農地跟森林來作碳匯,以 IPCC 2019 年版的報告中有指出森林跟農地捕捉碳的能力相當大,雖然也說明土壤有機碳可能會因為環境操作而釋放二氧化碳回到空氣中,但是這個會導致碳匯的不確定性,雖然農地管理作為碳權交易有諸多的討論,畢竟在法律及技術上都已經成熟,目前有 206 個參與農業部分碳權的計畫,美國在若干州有實際的交易,歐盟今年也有公告,總碳的技術所測,預計於年底提出辦法,就算我國沒有打算跟進農業的碳權,碳匯的概念也可以作為政策的工具,例如長年未解決的高冷地蔬菜,破壞水土的問題,就可以透過森林復育增加碳匯的方法來進行,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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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那是他的留言,你把他唸出來,以我的理解,本來的版本是有碳匯,他希望至少保留「碳匯」這兩個字,是這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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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對這個有看法嗎?還是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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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在研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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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有關預告「得以電子化說明書取代中文說明書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標籤或包裝應加註事項」草案,請衛福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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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午安,本案有關得以電子化說明書取代中文說明書的案子,電子化說明書是內建於醫材或者是製造業者提供有關於光碟、隨身碟這一類可攜式的儲存裝置,或是由業者的網站可以取得這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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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針對這個案子,除了可以用替代的方式來辦理以外,在標籤跟包裝還要加註一些相對應的事項,例如產品如果是用電子化說明書的話,如果使用者端需要紙本說明書的話,怎麼樣跟業者進行聯繫或是取得一些網路途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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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草案目前評論期間是 60 天,草案評論期是到 12 月 13 日,這個案子我們說明如下,目前草案所列 38 項的品項,目前都是專業醫事人員所使用的醫療器材,並沒有涉及到一般民眾使用的產品,因為目前國際間提供給一般終端消費者使用的醫材品項,仍然維持紙本交付,因此在這個案子當中,目前都只有專業人士使用,在醫療器材整個管理規定,其實是要具備相關的專業人士,才有利於討論溝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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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材的管理基本上是要跟國際管理規範進行調和,以避免不必要的障礙。本署在推動這個案子的過程中,其實在 3 月間已經通函相關的公協團體等等,先就建議品項來作徵求,後續也辦理了溝通討論會議,在 8 月間也針對草案的規劃做了說明,10 月辦理正式的預告,在 12 月 13 日期滿之後,我們目前已經訂定在 12 月 27 日會就提案的部分來作後續的說明跟溝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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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按照國際的管理規範,為了確保整個電子化說明書的推動事項能夠仍有保有正確與完整性,因為業者要做這個替代的措施,他們在硬體,甚至是安全備份機制等等,都要有相關的配套因應措施,也要確保這樣子不會新增在業者及使用者段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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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們是希望以分階段的方式來逐步推動,後續評估實施的成效,例如醫院在使用電子化說明書之後,專業人員使用之後的使用狀態我們再滾動式調整管理政策,截止目前為止,「眾開講」上收到了五則留言,多半是屬於新增的適用品項,因此也符合整個在意見公開徵求的目的,我們因為針對這樣的意見評估之後,也在 12 月 27 日再次就提案的部分來作相關的說明,建議不另外再召開協作會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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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大部分提的方向並不是反對有這樣的加註事項,而是對於品項很具體參採或是不參採的回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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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選務人員幫我們開啟投票的連結,現在的時間是下午 2 點 43 分,投票進行到 3 分鐘,投到下午 2 點 4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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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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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從「搶救中海艦」談起 - 後續退役軍艦文資保存作法、預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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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會自提案的部分,票數比較高的是海艦案,有關「Join」平台票數比較的是溫室氣體減量修正草案,請這兩個案子的主辦機關會後留下來討論第一次工作會議的辦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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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國發有一個臨時提案,請國發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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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最近疫情的關係,所以有一些成案的協作案子案情複雜,一般成案以後,上次有提到兩個月內要回應,實際上各機關成案後一週內都有公告處理程序,但是兩個月到的時候,一般沒有回應,部會應該要主動上去延長,因為延長實際上可以延兩個月,如果有特殊的情形還要更長,我建議各部會如果超過期限前可以掌握期程,先跟民眾談,因為最近有收到民眾的客服,因為已經超過時間了,到底有沒有處理,我們建議還是按照實施要點的規定,也就是兩個月到的時間,上去簡要回應一下,不然兩個月到的時候,民眾都不知道目前的進度是不是有在處理,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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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確實,因為我們的綜合回應應該是 mail,會直接寄到所有的連署人,像「眾開講」也是,會寄到所有有留言的人,所以基本人大部分的人看到在上面有期程,應該是系統自動給的,只要一超過,就會覺得是不是被吃案,我想無論如何 60 天之內,或者是按照自己所訂的期程,一定要有綜合回應,這是最基本的,所以再次提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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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衛福部說要討論刑法第 19 條,現在既然開票出來了,並沒有辦協作會議,你們協辦是 ok 的?或是需要法務部更詳細說明,為什麼回應的時候需要衛福部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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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當初我們在這一案的立場,因為沒有涉及實質的醫療,是刑法法律的修訂,當然協辦沒有問題,所以長官當初問我們要協辦什麼,因為當初看了民眾的提案,跟民眾所關心的事項,就如同剛剛所提到的,其實我們都有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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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提點子」並沒有增加本部為協辦單位,我記得 1,000 個連署的時候,會問哪一個機關當作協辦,當初並沒有本部當作協辦,也就是要本部協辦沒有問題,但是要本部提供什麼樣的資料,還需要再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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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這次會議的逐字紀錄,也可以當作依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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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精神衛生法的部分,我想至少那部分是明確的,其他的部分看是不是法務部要說明一下?比較需要衛福部在之後綜整回應時提供什麼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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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與會的 PO,之前會希望衛福部可以協助,其實我們很多監護的議題,包括監護的制度、司法精神醫院等等,我們都是跟衛福部共同一起協力,所以我們當時才會想說如果要回應的話,可能也會請衛福部這邊協助,大概是這樣的方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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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個範圍,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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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個範圍,可以。在法律的本體上,我們真的比較難以去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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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這邊也講一下,通常當主辦機關已經確立之後,主辦機關在回應的時候,很多的說明會是為什麼我們沒有參採,因為如果有參採,大家都很高興,大概也還好,但如果沒有參採的話,有哪一些別的部會、哪一些相關的方案,其實也可以達到類似的訴求、類似的結果等等,這是很常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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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謝謝衛福部有提出討論,這樣就可以在這次的會議上明確化這邊需要提供的部分,這樣內部溝通也比較容易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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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是有討論到。看大家有沒有其他要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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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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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的話,今天就到這邊,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