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今天刪除刑法第 19 條,未來精神障礙者犯罪,只能全部仰賴法院判決處刑,但是行為人罹患精神疾病或者是有心智缺陷,在某些比較嚴重的情況之下,行為人是沒有辦法理解判決處刑的意義。而且法院去判刑,其實都是依照自由心證,行為人出監之後,到底有誰可以擔保社會安全呢?所以我們才會架構刑法第 19 條的規定來連結到相關的法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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