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個範圍,可以。在法律的本體上,我們真的比較難以去回應。
之前在「提點子」並沒有增加本部為協辦單位,我記得 1,000 個連署的時候,會問哪一個機關當作協辦,當初並沒有本部當作協辦,也就是要本部協辦沒有問題,但是要本部提供什麼樣的資料,還需要再釐清。
應該是說當初我們在這一案的立場,因為沒有涉及實質的醫療,是刑法法律的修訂,當然協辦沒有問題,所以長官當初問我們要協辦什麼,因為當初看了民眾的提案,跟民眾所關心的事項,就如同剛剛所提到的,其實我們都有在做。
應該是說以現行的做法,其實跟法務部都有合作,我們講的重點,這個案子在協作會議上比較難有討論的空間,等一下大家可以討論。
我們想要提出討論。
至於把廢除刑法第 19 條納入衛福部當作協辦機關,因為上個禮拜五收到通知的時候,其實我們內部也有進行簽核,因為刑法第 19 條的立法理由,是有參考國外法律的立法例來訂定,這個不涉整個內容,所以希望免列本部當作協辦機關。
政委、各單位 PO 大家好,贊同法務部主任檢察官的說明,其實協作會議的目的是希望可以促進多元討論,剛剛主檢已經講了,我們在行政院、立法院審查的這些法案,其實都已經達成協作會議原本想要達到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