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與會的先進、各位 PO 大家好,由我來簡單跟大家說明一下,我們會認為刑法第 19 條不應該刪除的理由,依照現在的刑法理論,所有的先進國家在刑事處罰的要件上,我們認為行為人必須要具有責任能力才可以處罰,也就是這個行為人必須要能夠辨識這個行為是違法的,而且他能夠依照辨識來行為,必須具有這樣的能力才可以處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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