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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每個月跟大家見面,我們今天的sli.do是107,我們按照往例,先走議程,今天的報告部分應該是琬梅有要報告我們在國際上於加拿大的一些分享,按照慣例隨時都歡迎在sli.do上提出額外的問題或者是舉手發問,我們直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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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各位在場的長官、同事大家好,我是琬梅,我是PDIS團隊的同事,要用很輕鬆的方式分享一下我們去加拿大訪問的一些花絮,只有用照片的方式呈現,因為我想說大家剛吃飽,看一些輕鬆的東西,順便用圖片的方式來作去年的完結跟今年開展有一個呈上啟下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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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團隊去年最重要,也是比較大型的訪問,就是這一個加拿大,我們去了11月3日至12日,總共是九、十天,飛了三天,工作天是七個工作天,跑了多倫多、渥太華、溫哥華三個大城,全部都跑了,所以行程都滿緊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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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站我們是去多倫多,我們在幹麻呢?我們是為了把這一套開放政府聯絡人的模式、公私協作討論議題的精神分享給加拿大的朋友。第一站選多倫多是因為畫面中有一個穿紅色衣服的男生,他是韓裔的加拿大一個公民社群的朋友——現在應該還不是加拿大人——他非常積極、熱情主動邀約我們的團隊到那邊開工作坊,第一天到的時候,我們就在演練,並跟他討論這兩天的工作坊要怎麼帶、討論什麼議題、用什麼方式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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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是我們團隊唯一一張,算是有一點小小娛樂性質的照片,我們的工作行程真的非常滿檔,真的是在多倫多大學前面那一塊大草皮照的,可以看到除了政委之外,還有一個是我們特別的參與者,也就是農委會的PO銘錦,她是左邊戴帽子的小美女,感謝銘錦參與,因為是第二次邀請PO加入出訪的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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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坊剛開始,政委邀請大家對於工作坊的想像及我們所重視的價值是什麼,大家一定會看到上面有說這個是nobody culture、nobody is perfect、equality等等,我們很常見、很常聽的精神,其實跟我們的認知是一樣的,所以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其實大家對於開放政府跟公私協作,我們有共同的價值,不管是在臺灣或者是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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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背光照,並不是很清楚,這一次的工作坊算是升級版的,因為我們服務設計顧問芳睿設計了很多概念發展單,平常我們在做議題分組討論的時候,相信大家都有經過這一些程序,只是我們更具體地把它變成概念發展單,然後有進階版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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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加拿大多倫多參與公務人員分組討論的一些現場花絮及側拍,這一次參與的人是多倫多市政府、安大略省及加拿大政府的公務人員,公務人員非常跨層級之外,還有是在交通、農業、長照都是跨領域的,也有非營利團體跟非政府組織,所以這一群人是非常多元的,我們非常高興有這樣子非常具有代表性、很多元的加拿大朋友願意來參與我們的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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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除了介紹現在開月會、季會、開放政府聯絡人之外,還有一個是vTaiwan,現場都有聽過vTaiwan,可能沒有,這是每個禮拜三在社創都會發生的小黑客松、小聚落及團隊,想要對公共政策或者是法規修改方面有議題、發想或是有興趣的社群人士、政府各部門的朋友都可以每個禮拜三晚上7點在社創聚集一起討論,你也可以透過線上的方式參加,這個是國發會產生的構想,一直延續到現在,其實在國際上也已經漸漸建立出來,所以這兩天的工作坊,我們第一天是跟加拿大的朋友介紹PO之外,我們第二天也有介紹v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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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一次有特別印製了工作團隊的製服,現在可以看到政委每一天身上穿的那一件,這是十七個顏色的聯合國永續發展彩色的環,最重要的那一句話是外交部國傳司設計出來的,叫做「Taiwan Can Help」,我們就把它發揮得非常極致,現在可以在PDIS團隊,只要你有看到政委的時候,就可以看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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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在多倫多創新中心叫做MaRS的演講,政委這一次去加拿大飛了很遠,現場都是慕名而來的人,創新中心雖然現場這樣看起來好像人大概只有六十個人,但是其實你如果在場外看,可以發現其實是一個規模非常龐大、很有資本的新創中心,跟我們的仁愛路社創比起來,乍看之下好像我們跟他們比是小巫見大巫,但是去過社創的人,可以發現我們多了一種原始的社創精神跟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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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很感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文化部支持、提供維護的場地,所以每一次出去的時候,政委都有宣傳,可以看到政委的投影片就是社創的照片,現在看得並不是很清楚,但是每一次出去是必講、必介紹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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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政委介紹中央社的專訪。這一場是在多倫多的亞洲太平洋基金會的演講,接下來是跳到渥太華,這個是這一次去加拿大的目的,多倫多其實是多加的行程,去渥太華是要參加FWD50的會議,簡單來講是加拿大期許自己未來五十年,在智慧政府、數位政府、AI人工智慧及科技可以讓民主素質跟民主討論變得更好等等相關的概念,未來五十年可以怎麼樣發展更好的路線,這個是主要的演講會場,這個是圓形的講台,這是政委在講台上的側拍,這張的截圖是剛好講到我們把各個政府部門預算化圖像的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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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的現場是這樣子的感覺,政委會360度轉一圈,因為講台是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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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看起來很像水晶球,是在場邊的專訪,政委在那邊應該是全場最紅的人,還有一個統計,很抱歉,因為反光拍的很不清楚,這個活動相關的演講者在Twitter,可以看到政委是第一名,上面有129個,這個是演講完的那一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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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用AI統計的,在DIGI⁺的概念下可以發展很多不同面向的討論,臺灣在最中間,最下面可以看到是Minister Social,字太小,我忘記了。總之我們在國際研討會可以這樣子做,絕對是很令人振奮的統計結果,因為這麼多的演講者討論這麼多的議題,我們被提到跟關注的程度是可以被列在最主要的支線,這個是很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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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D50講臺設計的其中一個特別橋段,叫做Circlesquare,整個大場地是方的,所以演講台上,讓你看到每一場是25分鐘,四個角是各式不同主題的演講,你可以去參加那四個角落的任何一個演講,每一個角落的演講是25分鐘,可以移到下一個演講討論,但是在同一個場地要如何彼此不互相干擾,這個是透過耳機可以調頻道,所以這個是奇怪、很特別的體驗,所有的人在場地,其實在四個角落,大家在討論不同的議題並不會互相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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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在其中一個角落,政委當演講人之一,跟講者互動、聽眾互動的過程,每一個人的耳機都是帶著,你只要聽到頻道,就不會被另外一個人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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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在加拿大代表處的幫助之下,我們事前做了很多聯絡,我們跟加拿大推動數位服務、開放政府團隊的午餐,幾乎所有重要的靈魂任務都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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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個是跟加拿大議員、國會友台小組的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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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是加拿大國會媒體Hill Times專訪,這個是加拿大代表處陳文儀大使的辦公室,他背後可以看到加拿大的國會,其實view滿漂亮的,其實這個有一點象徵的意義,我們的代表處有辦法搶到view這麼好的辦公室位置,其實背後曾經也有一些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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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已經是FWD50結束之後飛到了溫哥華,這是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演講堂,也給政委學生做了一個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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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去支持芙彤園在加拿大分公司剪綵的儀式,特別有這個安排,因為芙彤園是我們國家、政府,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新創圓夢網很重要的一支團隊,是政府輔導出來第一個走向國際的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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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照片是在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的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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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辦了兩天的工作坊,還有參加FWD50的國際研討會,中間所有空檔時間都是在工作,政委接了五個專訪、八場演講,我們外館排了十二場的工作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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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算了一下,其實這個工作面向滿可怕了,因為幾乎所有的社群都接觸到了,不只是一般外交訪問上會接觸到政府的公務人員、官員,網路也觸及到公民社群、NGO、NPO、商界,商界還有分資本額比較雄厚的新創面向公司,或者是比較關懷社會議題的社創、學界、智庫、留學生、橋界,我們全部都透過演講、餐敘、研討會及研討會互動的方式,一個個握手,很徹底地做到了,是一個很完整的公眾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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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的訪問要感謝以下這一些單位,當然不僅止於這一些單位,主要的經費是外交部部本部支持的,我們三個駐外館處非常辛苦,全程支援。感謝農委會可以釋放銘錦跟我們一起出去,還有資策會補助我們好幾個同仁的差旅費。我們還有一個小女生跟著我們一起出訪,她是來自費願意出去的,是來自於臺灣的科技公民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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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特別列是因為感謝你的幫忙,我們的演講都一定要把我們的社創拿出來宣傳一下,還有芙彤園如果沒有你們的幫忙,沒有辦法走出第一個國際的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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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為何要一直出訪?去年出國很多次,其實是幫在場大家各位的努力一起宣傳,大家可以看到我們獲得這一個英國媒體Apolitical提名,應該是說最多他們的讀者票選為順位第二位最受歡迎的年度團隊,等於是現場每一個人都有得獎的感覺,都受到肯定,這個媒體應該算是報導性的媒體,是在介紹全世界做如何做公共政府服務創新的網站,大家如果有空、有餘力的話,也可以加入他們的會員,閱讀都是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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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們併列有加拿大、英國的,都是一些傳統上我們認為非常先進的國家,所以也許有時大家來這邊開會會覺得滿累的,在日常的工作中多了任務,但是我們也希望讓大家知道一點一滴的努力,不只是在國內的政治上跟改革上有意義,其實我們在國際上的能見度也是非常高的,而且越來越高,也希望大家感覺與有榮焉,因此可以繼續互相支持,把這一套能夠內化在整個體系當中,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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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琬梅。剛剛有提到銘錦,是不是請銘錦簡單跟在座的所有PO稍微分享一下,這次出訪有什麼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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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鼓勵PO有機會可以跟我們一起出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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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農委會的小PO,因為我們還有一位大PO,也就是秀美主任,還有抄美專委在這邊,一定要感謝秀美主任跟專委有這樣的機會,讓我加入這次的訪團行程。其實我沒有幫到什麼忙,跟著去學習的程度比較多,也可以見識到政委的團隊第一天的工作坊就芳睿一個人辦,第二天是Avross辦,再加上當地海外的紅衣服先生,運用一些比如Slack或這樣的一些資訊技術,像平常可以資訊共享、分享辦完兩天的工作坊,覺得非常厲害,真的嘆為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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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上或者是一些行程上感謝琬梅的幫助跟簡導的幫忙,如果未來PO也有這樣的機會,希望大家也要努力,要勇敢踏出那一步,像英文的部分芳睿跟政委都會協助,非常謝謝有這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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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sli.do上有沒有詢問?我補充兩點,我們還會回加拿大,5月29日至31日是開放政府夥伴關係的OGP年會,這一次去加拿大是確保我們在年會上可以有很充分的表現機會,還有去年在喬治亞是相當不一樣的,加拿大跟喬治亞對我們友善的程度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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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談的結果也相當好,不只是公民社群,我想任何PO不管任何案例想要分享的話,也都可以先把這個時間記著,也就是5月29日至31日,我們會組一個比較大的團,這個是開放政府國際上比較主要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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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我們在世界上比較知道我們在做的事之後,有事沒事也會接到一些邀約,以我所知琬梅跟芳睿正在處理一個日本公民社群跟內閣府後來的邀約,感覺上是2月16日至18日的週末,但是這個時間還沒有完全談定,因為日本比較近,好像也比較不需要請那麼多天假,說不定在場的PO朋友們也有會講日語的,無論如何那時剛好比較有空的話,我想之後芳睿跟琬梅也會再跟大家聯絡,先這兩點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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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研究員彭筱婷報告,PDIS最近這幾個月來,正在努力建置的PO網站。這個網站目前已經有了雛形,我會後用email請大家一起來看看網站的內容、文字及形式有沒有任何需要改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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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筱婷,我們會做這個PO網站是我們有意識到大家其實一開始接到PO這個工作時,其實很難有一個完整性的理解自己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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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有協作會議的業務,要怎麼跟業務單位介紹這一套制度,其實我想也是大家有在思考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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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們也希望有一個比較明確的入口讓一般的民眾知道在做什麼,因此PDIS先做了這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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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邊要強調的是,這個網站是demo版,大家看到不管版型或者是內容上有什麼需要調整的話,都可以像賴致翔所說的,可以email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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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進去之後是首頁,這個網站叫做「開放政府聯絡人完全指南」,點進去之後就會也一個簡單的介紹,會介紹什麼是開放政府,我們會說明一下開放政府是OGP有提的東西,願景是什麼,開放政府有四個要素,是透明、參與、課責及涵融,我們也有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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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為什麼需要開放政府,我們是要知道公部門跟大眾互信,這個也是PO制度為何存在的原因,這個是改變公務文化開始,這個是誰來推動開放政府,這個進到介紹,也就是PO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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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頁是跟大家密切相關,這邊是用簡單的方式來介紹開放政府聯絡人,我們也有介紹PO是怎么產生,是根據開放政府聯絡人實施要點、PO要做什麼,這個大家看一下目前看到是簡單的介紹,當然我們後面會有一些大家在業務上可以用到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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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繼續跟大家介紹PO network如何運作,我們目前運作的機制是月會、季會及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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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就放一些小知識,接下來可能有新的PO要來,有一些執掌有一些問題,這邊可以有一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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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協作會議,PO制度裡面最重要的是協作會議,這邊還是要強調一下,版型還在微調,因為使用的裝置不同,像在手機平板上看,版型可能不一樣,這一些都在微調,也歡迎大家給我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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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著重介紹的是協作會議、目的、議題及挑戰,還有如何辦一場協作會議,我們這邊會有剛剛所講的流程,我想有一些部會的朋友辦過很多次都已經知道,也再強調一次這邊其實有圖,會慢慢跑出來的,我們會議紀錄上會附上網址,大家可以再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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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是簡單的流程,有進行過協作會議的大家都不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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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頁是會議工具,會議工具還在整理,有逐字稿、直播是大家都知道的,後面就會放上工具單,這部分還在整理、數位化,另外還有 sli.do 跟 Pol.is,這個是網站的狀況,再一次歡迎大家,回去可以看一看,有哪一些不順或者是文字可以調整的,都可以email我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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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這一個部分有沒有PO當場提意見的?網址會放到 sli.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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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入摘要報告之前我先說明一下,大家已經收到PDIS發的1月18日跟1月25日共識營開會通知,文件裡面提到,我們會緊接著共識營來開季會,透過這樣的程序設計,來確定整個PO制度未來一年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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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口頭跟各位報告,PDIS內部檢討之後的目標是,未來協作會議的議題,不管是一個月開兩次,甚至是三次協作會議的情況之下,我們都希望能夠試著降低處理Join平台上的議題數量。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月開兩場協作會議,只有一個額度用來處理Join平臺上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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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大家在共識營當中可以思考,如何讓PO順利把部會裡面真正重要的議題、拿出來協作討論,這個流程在內部上需要多少溝通、在外部上需要什麼協助,透過共識營的協助可以彙整出來,在季會上直接跟副首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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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所以本次共識營請各機關指派至少一位以上的同仁來參與。跟去年最大的不同是,去年採取教育訓練的形式,今年不是,今年是請大家來開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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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睿想要補充有關於會前準備的串門子工作,請芳睿幫我們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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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一下,接下來從這個禮拜就可以開放時間讓PO們可以勾選串門子的時間,可以勾選時間的網址,之前致翔寄給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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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各位說明一下給各位串門子的目的,在新的一年希望可以檢討開放政府這一件事,大家的期待跟認知可不可以再更進一步調整,串門子是有比較嚴謹的討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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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三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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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了解PO本身對開放政府推動工作的觀點、認知、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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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探討提案、協作經驗、各位經驗、挫折是由什麼地方可以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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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會對接到實務的建議,因此這一次的串門子是比較嚴謹的方式來跟各位討論接下來開放政府協作會議未來的規劃,可以如何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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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些討論的內容都會幫助在共識營規劃的過程中,可以讓共識營當天可以有更多的元素一起討論、腦力激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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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麻煩各位在明天中午之前可以回填致翔勾選各位PO可以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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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補充一下,雖然芳睿口頭上說寄給PO,但是我們有挑特定樣態的部會,所以大概是四至五個部會收到我的信,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收到,沒有收到信的部會如果很想參加訪談,也可以跟我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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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的議程到這邊,接下來進入歷次協作會議的摘要報告,請序號9司法警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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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9,目前還是沒有進度,立法院目前開臨時會討論預算,也許等下一個會期再努力看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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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序號37,衛福部的健保憑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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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健保卡的案子,7月3日、還有8月份、11月份開了共三次的協作會議,約每月跟政委辦、健保署都有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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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次12月20日的工作會議到目前為止的進度:這一段期署內正在做未來整體方向的內部溝通討論,另外去年12月28日,內政部戶政司有到健保署針對未來eID的部分彼此先作初步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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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藉由本次機會也跟政委請示一下,有關新一代健保卡虛擬卡試辦的部分,如果健保署不額外申請院的科發基金,而是署內的科技計畫相關經費自己因應,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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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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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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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序號41,交通部汽機車燃料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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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41案,目前本部在去年12月28日的時候,已經在平台上做正式回應,目前本部的運研所正在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隨里程徵收之可行性研究,因為收費制度涉及層面滿廣泛,後續將會依技術社會、政府法令及財務面向進行可行性分析及探討,並針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衝擊、評估,因此這一個我們建議是否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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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問題,就解除列管。我看了一下不管是PTT、Ucar,此議題第一次有許多志工幫交通部說話,所以目前看起來反映還滿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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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序號42,動物保護法加重罰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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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報告,這個案子是在12月27日開召開會議,我在此感謝政委、PDIS及各部會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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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協作會議有一些共識,而這個共識在今天唐政委也提到行政院政務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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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共識是人力不足的部分,所產生的共識是要提升社區的參與,像動保團體、義工、里長、里民一起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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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透過里長,也就是民政系統來推廣動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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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人力不足方面的共識,是要建立志工的招募制度,首先是從動物的觀點產業開始,建立種子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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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私人狗場資源不足的部分,是有共識的,是在公立收容所建立醫療收容中心,補充醫療資源,強化公立獸醫師的專業,並且成為動物保護的示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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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蒐證不易不的部分,也有幾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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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共識是由公私協力在公開的場所建立高風險的地圖,並且加裝監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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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共識,鼓勵關心民眾的動保團體辦理的蒐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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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共識,建立民眾統一通報1999或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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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共識,製做動保的手冊,再來是製作手冊的DM、幫助民眾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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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些共識,我們會在整個簽辦後續的辦理情形,並且在1月18日以前,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更新最新的資料,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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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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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法規研商的部分會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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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一併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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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接下來進入討論案,國發會在會前有提出有關於涉及普通法、特別法的部分該如何釐清主責機關,先請國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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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好,國發會在協調成案主協辦機關時,每一個部會都有聽到想看的文字、聽到自己想聽的,都可以做主辦,有一些議題,我簡單說明一下,要釐清這個議題,後面當然要往前走,如果當共同主辦時,是不是有哪一個機關起跳,比較一個制度的東西,不然實際上在會上,這個東西都沒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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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說明,依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6點第4款,實際上權責機關有兩個以上的時候,如果當初協調有爭議的時候,併列為主辦機關。第8點也有規定要聯繫提議者釐清訴求,網站上跟提議當中是相對簡略,能夠更釐清訴求,也讓機關能夠後續研析一些回應的措施。會涉及到不同的法規,每一個部會看到自己想看或者是自己主管的法規,所以會有一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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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訴求是普通法跟特別法中間的關聯,又或者是一個母法、子法中間,我舉一個例子,這都是最近的提議相關,一個是「虐待及性侵害未成年者,須加重刑罰且不得假釋」,因為涉及了法務部主管的刑法,還有涉及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還有衛福部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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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三個議題裡面,一開始法務部實際上在會前內部簽是長官不同意主辦,所以當協辦,每一個機關都對於民眾訴求應該是講刑法,但是實際上在整個敘述當中,又都是在講各部會所謂的特別法,中間有一點難以釐清主協辦,因此上次才請這邊要先釐清,大家一起來參與釐清,後面再決定,後來是由衛福部去聯繫提議者釐清,由國發會再依照衛福部提供的訴求裡面直接進行主辦跟協辦,這個案子的進行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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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案實際上是「禁止娛樂型票卷加值轉賣」,這個涉及到內政部主管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應該是第53條,另外一個部分是「文化部娛樂型票卷管理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保護法,以內政部主管來講,認為社維法裡面,實際上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範,比較上位的,因為文化型票卷的管理裡面,又涉及到目前文化部實際上有相關的研究,而且立法委員也有相關的要求,希望訂專法,可是文化部後來研究之後,沒有要訂專法,目前的進程應該到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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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意當主辦機關,也就是共同主辦,也就是雙方邀請裡面又不同意,我記得這一個案子是請政委來幫忙協助的,但我認為這要處理比較原則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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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從一開始就有博愛座的問題,實際上是涉及到「身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交通部裡面在「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辦法」也有一些規定,這個是特別法的規定,在釐清這個議題時,交通部的意見是,只要「身權法」有修改,國外怎麼刪,交通部就配合刪,大概都有這一些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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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原則上也提供給各位,後續大家列為共同主辦機關時,是不是由特別法或者是業務主要的主管機關來做,第一關要做的是釐清訴求,釐清訴求之後就業務去做研析跟回應,是不是有這個原則性,或者各位是不是有針對個案再個案評量,也就是其他的考量,詢問各位有沒有其他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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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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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已經運作了兩年,大家應該滿了解,所謂共同主辦跟政策主責其實是不一樣的,政策主責是之後的事都還算你的,這邊主辦的意思是你有回應他的義務而已,其實其他都沒有,所以如果好比像這邊有兩個或者是三個部會,每一個覺得自己跟這個相關的部分只有一個部分而已,即使列成共同主辦,也不涉及到政策上的承諾,大家就自己相關的部分去回應,事前有約定哪一天回應,那很好,如果分別回也不會怎麼樣,這個只是系統上有回應義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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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這邊具體的建議是如果有特別法、普通法關係的話,一開始就先列成共同主辦,普通法就由普通法回應、特別法就由特別法回應,一開始是先打電話,就是大家都有情況或者是至少看到完整的紀錄,意思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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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大家有沒有什麼想法,我覺得滿有道理的,當然每一個個案還是需要另外討論,我想這個可以處理掉八成的情況,看大家有沒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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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向以本部PO角度來說認同,但想提醒一下,有時牽涉到的特別法本身也會跨部會,牽涉到兩個特別法的時候,怎麼樣決定誰是最特別的那一個來當訴求釐清的啟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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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過去的經驗是有跨單位時,滿容易是敵不動、我不動,大家都先不動,時間會耗在那邊,因此要請國發會再想想看特別法牽涉到跨部會的時候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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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另外兩成的情況,我並不反對大家跑來這邊由PDIS來打電話,只是我還是會覺得如果大家習慣的話,應該可以理解到即使打電話這一件事的本身也可以是一堆人圍在桌子上,開啟免提,你一言、我一語,問一問,這個實際上可以做到,並沒有那麼讓人恐懼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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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發言,是作為PO個人的立場,PO當然理解認同剛剛政委剛剛所提到的,但我們仍需要跟業務單位彼此討論,而上述情況是實務上各單位會有的conc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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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就看國發會這邊,是不是在有機關的時候做出一個比較明確的排序來,那就麻煩再幫忙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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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達八成的情況是比較簡單的,也就是一個特別、普通的情況,有一個普通法、特別法的情況,我覺得是可以照著國發會的想法,除非大家有別的意見或者是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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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夥伴,針對這一個,上次衛福部提虐待性侵未成年案子所引發的,當時在開協調會的時候,我們部曾經簽上去,長官也有批定,長官的想法是由特別法的機關去做主辦,協辦也是義不容辭,有關於特別法、普通法的部分,我們都會變成是主辦機關的話,到時處理起來會有一些問題,尤其Peggy講到的是業務單位,看到主辦機關嚇都嚇死了,因此這一個部分到底要如何釐清,可能各單位都會碰到這個問題,依普通法來說,依民、刑法來說,碰到的都是法務部主管的,以後變成提案講到修法,好像法務部當然被列為主管機關,那就滿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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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事實上並不了解這個,常常會說提出來是要修法跟加重,就像那一天去開動保的部分也是一樣,是說要加重,事實上已經規定在那邊的刑法很重了,只是法官在判的結果,民眾可能會認為為何判那麼輕,但是是在那個範圍當中去判的,你說判到滿嗎?那也不可能,因為判得稍微輕一點,一般民眾會說應該要重,他認為重,他們不會規定很重,而是要加重、修法,就變成這樣的情形,這樣累積下來就會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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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民眾對於當時的議題有他的看法,沒有錯,但是每次都碰到這樣的狀況,事實上我們處理起來是滿困難的,以上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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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如果本來就有一個沒有爭議的主辦機關,其實也不會落到國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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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是說其他主辦機關覺得法務部應該要當主辦機關的情況上,當然我們也可以請國發會想一下平台的主辦機關可不可以修正成一個比較不讓業務單位嚇到的用詞,像「負責回應」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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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說要你們回去改要點,而是說行文的時候,可以把剛剛講的,也就是實際上跟政策主辦不一定有關係的這一件事,至少在聯絡提案人的當下,跟政策主辦是沒有關係的,只是找一個最聽得懂的人來聯絡提案人而已,這個可能用某種文字來緩和一點,我覺得比較少這一方面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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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每一次來我這邊協調,就是剛剛那一段話再講一次而已,也沒有別的貢獻,所以可以錄起來之類的,可以請國發會幫忙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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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可以理解一下並不是什麼可以變成主辦,而是變成什麼確實是需要法務部來怎么樣的時候,確實可以落入這樣的討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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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明一下,後面做了以後,各個部會業務單位溝通之後發現有問題、卡卡的,我們可以再了解一下該怎么做,來幫助各位PO溝通會比較好,看是文字改變或者是寫個手冊或什麼,可以讓他看,或者是各位手上有一個小抄之類的,可以把小抄交給對方,對方就不會那麼緊張,種種的方法可以讓大家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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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辦的流程可以比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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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第二次發言,我贊成剛剛政委所提的,用詞的「主協辦」,這個名詞跟實際操作上怎麼樣做,是不是要做明確的定義之後,我想每個機關業務單位碰到協作或議題時都會有一些疑慮,這樣會比較好一點,我們大家都是各機關的PO,我們都很清楚,我們回去要做協調時,就會費很大的心力跟他們溝通,而且可能會造成不諒解,本身的業務就非常多,忽然間又要加一個東西,所以我們也很困擾,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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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的訴求如果有涉及到普通法跟特別法時,因為這個是法規競合,在法規競合之下,其實適用上只會用特別法,並不會適用到普通法,這時如果把特別法規的機關跟普通法的機關都同時列為主辦機關,就我們的業務單位而言會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事實上這一種議題只會適用特別法,並不會適用到普通法,所以在回應的時候普通法的機關是不需要去處理到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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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議題如果很明顯是用特別法去做規範的時候,普通法這時就必須要退讓,這種情況之下,主辦機關就列特別法的機關,普通法的機關應該單純是當參與機關,將其列為主辦機關,意義並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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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議題訴求如果無法分類給某一個機關的話,當然每個機關就有關聯的部分可以列為共同主辦機關,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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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講的是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特別法已經完全涵括提議人的訴求,這個是要聯絡過提案人之後才可以確定的,所以後面有一個等於是退場機制,等我們聯絡完提議人,很確定就是在講某一部專法,某一個很特定條例裡面的某一項事情時,之前被列進來的這一些普通法的主辦機關,是不是可以退場成協辦單位,是可以的,我們之前也有這樣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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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聯絡的時候,不確定提案人的爭議為何,所以至少聯絡完之後,我們再做一個主辦的切割,這個之前其實發生過非常多次,我們想未來也是可以繼續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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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字眼的話,在行文的時候,也是要按照公共政策網路參與的要點,我覺得可以加一些輔助性的文字,可以弄得比較清楚,也就是所謂的主辦機關是負責聯絡提案人及定期上來回應,大致就是來做這兩件事,確切的文字,我想這邊就提一些方案,我們月會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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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幾個建議,首先,聽起來最需要、源頭解決的是「要有人聯絡提案人」,國發會初步的建議是由特別法的主管機關來辦,但並不是每一個案子都有特別法、普通法的關係,有些案件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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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議是,只要提案人一開始在系統裡面勾選這三個機關,他認為是關聯機關時,這三個機關的PO也許可以彼此間約一下,可以一起打電話給提案人。在權責還沒有很清楚的時候,一起打電話給提案人來釐清真意,還沒有釐清之前,就先區分誰是主辦、誰是協辦,誰不適合進來,其實比較沒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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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打電話之後,後續可以從提案人的訪談過程中知道誰適合進來、誰適合退場。所以我建議機關被點名了,先在PO的層級上先把問題解決掉,程序上是各機關一起來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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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106年9月月會的會議紀錄有提到,在多主辦機關的前提之下,負責聯絡提案人的機關,在Join平臺上要公布後續回應期程,像十天之後開一個會,兩個月之後要做綜整回應等等的公布期程工作,未來不管是透過什麼樣的形式來做主辦機關跟聯絡提案人回應,麻煩各機關記得有這一件事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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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因為需要協調主協辦的機關的情形,會不斷地發生,在此拜託各位PO,如果需要更詳細的說明,或者是需要更多的佐證資料跟業務單位溝通的話,就歡迎隨時跟PDIS聯絡。麻煩PO費一點心,在PO間的溝通層級就協調完成,不一定要到國發會或PDIS進行協調,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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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期程是幾月幾日前會做這樣的工作,但是並沒有說所有的共同主辦機關一定要在那一天要做這樣的工作,我們看到相當多是大家約好之後就提前幾天,或者是有先後的差別,那個都沒有關係,一開始要讓大家有心理準備是最晚到哪一天會進行到哪一方面,大概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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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 sli.do,PO網站建議要加英文版,這個本來就會做的事,我們剛剛才確認這一些對外的文宣,包含網站,大概之後都會有比較專業的英文翻譯,所以謝謝提醒,我們會把英文版加上去,就直接開一個t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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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網站是po.pdis.rocks,等到大家覺得可以問世之後,我們會把它放到比較正式的gov.tw的網站上,也會在po.pdis.tw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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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法機關是指特別法的主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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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ggy剛剛有一個書面是提案人不知道要修什麼法,只知道整體法規調整到什麼效果,不同部會的人的想法是不一樣的,剛剛致翔所說在PO層次,我們可以做的只能到聯繫到提案人,但是後面還是要跟業務機關商討,沒有辦法在PO層次就決定到普通法、特別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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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覺得這個是分兩層,PO自己覺得ok,對於這一件事一般常識性的業務層級了解,就可以先聯絡提案人,無論如何就有更多的材料來知道接下來的主協辦要怎麼做,因此盡可能把聯絡提案人跟後面的主協辦脫鉤,當然如果PO所屬的業務機關很強烈是說連接都不想接,這個完全不是我們的事等等的情況,可能還是還有協調之必要,大概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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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問說是否可以介紹共識會議,這裡講的應該是講PO共識營的進行方式,這就看致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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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一下,第一個是人員的部分,我們目前的規劃是讓新、舊PO自行報名,所以每一場的共識協作會議都會有新PO加舊PO,在議程當中,我們也安排了讓舊PO做簡單簡報,讓新加進來的PO說一些什麼話、心得分享,兩場次個別都會找到兩個PO來做這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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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關於議程上的設計,原則上是照著傳統的協作會議形式,早上有相關簡報,大家聽完簡報後做問題釐清,我們會長出心智圖,到了中午用餐之後會用分組協作的方式,這個過程中包含小桌長、大場的主持人,我們希望可以在PO裡面找到同仁協助,目前也有一些PO回報有意願要當小桌長,我們也非常開心,希望這整個過程是讓PO自己產出自己未來一年的政策目標,由PDIS協助大家怎麼樣落實下去,所以這整個過程,包含主持團隊、簡報對象、小桌長,都希望大家可以踴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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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單的時間是到1月11日,也就是這個禮拜五,請各位把握時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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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回答這一位PO的詢問,看大家有沒有想要討論或者是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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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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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的話,我們就往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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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國發會說明這一次提案的三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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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協作會議建議有三個議題,這三個都是已經成案的議題,序號1跟序號3,先前有開過協調會議,剛剛在提案討論時,高級分析師這邊也大概有做了說明,所以我就不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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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序號2,主要的訴求是希望修正公投法,提案者認為涉及人權的議題是不應該放入公投的,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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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部會針對自己的議題說明,第一個案子是法務部、教育部及衛福部有沒有要誰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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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議題是虐待及性侵害未成年的話,要加重責且不得假釋,這個案子先前是由我們部跟提案人作了聯繫,整體來說訴求牽涉到兩大塊:第一大塊是這一類人要加重刑責,第二大類是特別針對褓姆、托嬰中心等等人員,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的話,相關的管理原則,像如果有這樣的情況完之後,應該要公布其資料等等,所以一個是加重刑責,一個是特別在褓姆跟托育人員相關的管理,大概是這兩大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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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部的業務單位完整說明,我有放到sli.do上,請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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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單位主要有提及的重點是:像剛剛提到褓姆跟托嬰人員等等,有確定不應該再執行業務情況時,是會廢止登記的,不管是在褓姆或者是托嬰人員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另外褓姆搜尋平台上,如果有相關觸法行為會加以註記公開,所以就我們部的業務單位角度來說,相關條文中其實目前有觸及到這個提案人所關心的部分。這個是業務單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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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一下以PO個人角度的意見:剛剛提到兩個部分,一個是加重刑責,一個是褓姆或托育人員管理的這兩大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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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大家有印象的話,過去協作會議裡面,曾經有一個案子是酒駕要增加鞭刑,其實就是加重罰刑的部分,但那一次完整的題目名稱,其實是「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應該要增加刑罰上更加重處置」,所以過去其實曾經有一個協作會議,有牽涉到類似的議題。另外一方面,一樣是在去年,也曾經有另一個強制托嬰中心跟幼稚園設立線上監視器的協作會議,因為當時那段期間,在去年3、4月有陸續好幾件在托嬰中心的虐童事件,所以當時也是在PDIS的協作之下,我們部跟教育部有合併過一起舉辦過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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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次議題也有些新的部分例如希望參考日本相關法規,但就PO角度來說,針對這次的兩大重點訴求,在過去一年已經有兩場協作會議從比較上位的角度來做相關盤點及處理了,所以以這一次月會的投票上,我這邊是認同業務單位,覺得這次或許可把機會讓給其他還沒有討論過的協作會議議題。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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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個議題,我完全贊同Peggy所提的意見,有關於協辦機關協調的部分,我們有表示意見,我們業務單位林檢察官有到現場,請她表達一下看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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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各位先進大家好,針對虐待及性侵害未成年者,須加重刑罰且不得假釋,提案雖然是以這樣的名稱為標題,但是就建議、說明裡面,包括了各種事項,像公開姓名或引進日本政府虐打兒童防治的這六點項目當中,一個像公開姓名,我就按照順序從頭講好了,公開姓名這一個,這不是刑法的範圍、刑事制裁的手段,這個東西基本上也不是刑法該處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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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關於加強施虐照顧者的部分,未成年者的施虐行為,像衛福部的回應一樣,其實在兒少權利保障法第112條,其實已經有加重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有加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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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社福機構的處罰或者是托嬰中心的不相關任用等問題,這不是法務部的主責範圍,不便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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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加重刑事責任的部分,回到剛剛第2題,如果是兒少保護法第112條,已經有針對未成年人的加重處罰。接著是刑法第86條,對兒童虐待有一個處罰的規定,因此這一個部分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講,基本上法律就有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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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要不要引進日本虐打兒童防制法的部分,這部分是有關兒少保護的業務範圍,是否要引進這樣的法律,可能還是由兒少主管機關來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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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標題原本講到性侵害不可以假釋的部分,這個在刑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已經有規定如果是犯第91條之1所列的罪,在徒刑期間接受輔導治療,經鑑定評估,在犯罪危險率還沒有降低的時候,這時是不能准許假釋的。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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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也對這一個案子來作補充說明,有關提案人在建議說明第2項「4」當中有提到幼教法規範的教保機構服務人員,像幼兒有兒少權益保障法第49條的規定,還有體罰跟性騷擾的行為處以罰鍰,希望可以公布行為人的姓名。依照目前幼教法第46條,已經有規範了,除了罰鍰,還必須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所以訴求其實在現行的法令已經有做規範了,以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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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第二案,請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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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PO大家好,有關於第二案的修正公投法的部分,是涉及到公投法第1條跟第2條的修正,我們先前跟提議人聯繫,提議人所留的資訊都聯繫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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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12月15日,本會就內部公投法修正部分也有召開一個內部的會,因為整個修正不只第1條、第2條,為了因應去年的選舉之後,其實公投法的修正,都會有一些相關的條文,希望能夠修改。有關於第1條、第2條修正的話,我們今天業務單位的代表有到場,請業務單位代表能夠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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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與會長官,我針對這一個提案來作兩個補充的說明。因為可以公投的事項,其實基本上涉及到的都是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所以今天這個提案當中,要把所謂限制、剝奪或是減少人民權益的事項排除在公投的提案以外,其實這裡會有一個困難,因為人權這兩個字到底應該怎麼界定,這應該是實際的困難,其實法律的文字越抽象,更動會比較少,但是他的抽象如果超過這個中道,過於抽象,反而是造成人民跟主管機關的困擾。第一,人權這個文字到底要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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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所謂的限制、剝奪或者是減少,這樣的用語也很寬泛,其實會造成不同的人,對於這樣子的用字,其實會造成不同的解讀,這也會造成主管機關其實在執行公投提案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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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公投法第2條第2項的序文裡面,其實有規定到的是,主管機關要辦這個公投,一定要在憲法的架構下去進行,比如以這一次公投裡面,其實有一個提案,叫做民法婚姻是不是限定於一年一女,這個提案主要是決定民法當中的婚姻是不是限定在一男一女,又或者是同性的婚姻也可以納入到民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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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這樣子報告的原因是,因為釋字第748號,肯定的是婚姻的自由,所以像我剛剛報告那樣公投提案,其實只是在決定同性的婚姻到底要在民法的架構下還是要在民法以外再另訂專法,但是基本上這都沒有違背釋字第748號同性婚姻自由的架構,因此這個純粹以此議案來講的話,純粹是在立法技術或者是立法方式的取決上,讓人民可以去做決定。也就是說,公投議案一定是在合憲的前提之下才可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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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憲法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已經有明文的保障,而且是在憲法第23條的那幾種狀況下,你才可以用法律去限制,主管機關覺得既然憲法都已經有這樣子的明文保障,實在是不需要在公投法裡面做這樣的人權規定,這樣會造成法規間的疊床架屋,因此基於這兩個補充說明,主管機關會說這樣的議案不要納入協作會議,請主席及與會的長官考量,以上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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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您剛剛提到第23條的憲法,我只是確認一下,因為第23條講的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或者維持社會秩序,做有必要、不能過當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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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起來這個提案的意思是,即使是這個提案可以通過合憲性審查,意思是有增進公共利益,也希望額外不要再讓這樣的提案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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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起來意思是這樣子,但是你的意思是你覺得憲法第23條的規定已經充足,是這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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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憲法裡面基本權的保障,應該比「人權」這兩個字還更具體了,因此我們主管機關認為憲法的這個層次裡面,已經有對人權的事情有做考量了。既然憲法的層次已經有作考量了,有需要在憲法層次下,於公投法當中再做疊床架屋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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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的意思是,如果現在有人提一個公投案,他提出限制某些人的基本權利,對公共利益是有所增進的,其實並沒有違憲的,你知道我的意思嗎?我只是確認你剛剛提到第23條的意思,我並沒有說好或不好的意思,我只是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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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剛剛有提到「限制、剝奪、減少」,大家可能會有不一樣的解讀,是不是可以舉一個例子?我比較不太懂,我沒有聽懂這個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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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剛剛提到的公投提案來講,像民法的婚姻是不是限制在一男、一女,基本上會提這一個公投提案,其實是在釋字第748號肯定同性婚姻自由架構下進行的,純粹只是一種立法的技術,要讓人民做決定,就是決定我們以後的法律架構裡面,是不是民法為一男、一女,或者是我們可以把同性的婚姻放到民法的架構,這純粹是一種立法技術的考量,但是即使純粹立法技術的考量,也會引起這樣是剝奪人權的事項,所以主管機關在這裡會有困擾,這個是不同層次的問題,因此人權的問題到底要放在哪一個問題來討論,主管機關只是純粹辦理公投事務的機關,有沒有辦法針對人權的議題,在不同的層次裡面來做因應,這個是主管機關會比較困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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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序號3,有關於禁止娛樂型票卷加價轉賣,涉及文化部、內政部,先請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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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針對這一個案子,針對黃牛票卷的問題,業已修正藝文票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針對退換票的機制,我們增加了一些設計,在去年5月多修正通過之後,現在目前業界的回饋是,認為職業黃牛在定型化契約修正後,似乎就有大幅的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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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一個部分想請示,是否還有需要進行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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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這一個案件是上個禮拜有經過政委這邊協調,由文化部跟內政部這邊共同擔任主辦機關,當然如果確認要就這一個案子進行協作會議的話,本部這邊會配合辦理,但是可能要跟內政部這邊一起看如何進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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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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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內政部先感謝政委上禮拜的撥冗協調,在協調會議上我們已經做了滿詳細的報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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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那一天電話訪談了提案人三、四十分鐘,提案人的主要訴求是要「另訂專法、杜絕黃牛」。之後,也跟在場所有的長官、主席報告說明過,社維法的性質比較特殊,當時民國80年,國家的組織分工與機關權責,並沒有那麼成熟、細膩與專業,所以很多本來是各部會主管的事情,都放在警察的社維法當中,當時的情況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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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現在的社維法,還是有噪音與虐待動物的(事後)處罰規定,其實我國早已經訂有「噪音管制法」(環保署負責環境安寧、噪音管制事項)、「動物保護法」(農委會負責動物管理及保護事項)等專法了,另外,交通也是放在社維法裡面,同時也早已經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交通部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秩序事項)。當時在沒有專業的組織分工,以及相關法令不備或欠缺的情況下,就放在警察的社維法裡面去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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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各政府部門也好,民眾也好,好像只要看到社維法有處罰的事情,都覺得是警察在管、在主政的。其實,民眾的問題,要由那個機關主管去管理或處罰,應該要看事情(務)的本質為何,也就是應該要看職掌規定(相關組織法律有明定政府各機關的掌理事項),才會比較適當,這是「組織法/機關法」的概念(不能光看最後用哪個法律條文處罰,這是「行為法/作用法」的概念);畢竟要「讓專業的(主管機關)來(管理、處罰)」,國家政府的效能才能最大化,才會促進民眾的最佳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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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比較極端的例子,像很多事情,最後都是用「刑法」去處罰的,而刑法是「法務部」主管的,難道都是法務部負責,其他的行政主管機關明明有法定的職掌,卻都沒有事嗎?所以很多問題或事務,並不是看行為法、作用法去分派由哪個機關部會負責,而是要看職掌跟組織管轄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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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我們當天有確認過提案人的訴求,就是要「另訂專法杜絕黃牛」,立法院早在106年(12月11日)也已指定文化部為黃牛票主管機關,請文化部訂立專法。社維法(第64條第2款)只是很簡單的一個事後處罰條文(非供自用,購買交通、娛樂票券後,轉賣牟取暴利),在事後以行政罰,去處罰某一種型態的低買高賣(黃牛)交通娛樂票卷,在法理上、在實務面,都無法有效管理或全面處罰所有各種黃牛票的態樣或型態(像是掃票黃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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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社維法是行政法,而提案民眾是參考日本的立法例,黃牛要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跟日幣100萬的罰金(屬刑事罰),其主管機關也是「文部科學省」,大概類似我國的「文化部」,所以就民眾的訴求來看,真的應該要(在現行拼湊不完整的法律之外)另訂整體性的專法(包括前端管理、中間處置、後端處罰等面向),然後去徹底解決黃牛票的問題,這個是社會的期望、各方業者的期望,政府及任何一個部門都要協力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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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政部的立場,除了剛剛前面報告說明的,更因為社維法是行政法,無法放入民眾要求的刑事罰規定,因此內政部的立場是建請這個案子不要納入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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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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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內政部的意思是願意對社維法目前的情況加以解釋,但是並不希望進入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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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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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簡單說一下,最近聽到比較多是有關於公投法的東西,看起來這個東西,民眾的意見真的是在的,這個資訊跟大家分享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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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sli.do,sli.do上也有相關的意見,NCC的PO提醒我們說,關於憲法層級問題、解釋,應該要尊重司法權及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依法召開聽證會之後的合意制精神,當然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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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一位匿名的朋友提到公投加入選舉之後的流程如何改造,不要讓大家等投票這麼久、這個題目是不是可以協作?感覺是大家關心之後可以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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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每一個部會都可以提協作案。不曉得中選會這一件事是不是已經有評估或者是願意拋出來討論,或者是也許下一個月的部分,看流程改造的部分,是不是在中選會研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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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上次之後,中選會已經有檢討了,主要是公投案的案件太多,所以造成民眾對於公投案的光是要了解內容,決定要投同意或者是不同意的時候,花的時間太多了,因此導致整個後面投票的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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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目前除了以公投法的修正之外,後續也會增加投開票所的數量,還有選庭數的增加,會朝這幾個方向在努力及修正,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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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覺得有需要集思廣益,也就是跟更多的民眾一起協作的,歡迎隨時提到這一個會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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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大家有沒有要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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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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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開始投票,投票到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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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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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結果:「支持修正公民投票法,明定不得透過提出公投案方式,限制、剝奪、或減少人民享有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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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投票結果滿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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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麻煩中選會協助一下做這個協作會議的準備,至於另外兩個,因為都沒有過半,我剛才聽起來的意思是,加重刑法不得假釋的部分是現成的,也就是以現有的法律去進行完整、易讀的簡單解釋就好了,如果主辦機關覺得有用協作會議方式來進行解釋的必要,或者是來理解現行法律比較好的必要,當然我們還是可以辦協作會議,不然因為沒有過半的關係,這個就交給主辦機關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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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的部分,我想眾望所歸,所以是不是就挑一個中選會覺得合適的時間來進行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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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娛樂型票卷的部分,我覺得書面回應就可以了,當然如果文化部覺得有辦協作會議需要的話,當然也非常歡迎,我們並沒有說一定不能辦,只是說有必要約時間,可能就是中選會的PO,如果大家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就這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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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大家有沒有臨時動議或者是想要討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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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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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的話,我們就到這邊,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