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原則上也提供給各位,後續大家列為共同主辦機關時,是不是由特別法或者是業務主要的主管機關來做,第一關要做的是釐清訴求,釐清訴求之後就業務去做研析跟回應,是不是有這個原則性,或者各位是不是有針對個案再個案評量,也就是其他的考量,詢問各位有沒有其他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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