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另外一個提案有提到,因為殺害直系學親尊親屬的部分是死刑、無期徒刑的刑度,但是目前立法院審議的刑法第272條的草案,目前法務部提了及兩院會銜的草案,都已經改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是加重其刑1/2。跟現行法殺害兒少第112條的加重其刑1/2的兩個刑度是相當的,以上報告。
另外,參考外國立法例跟我國比較的法定刑是相當的,並沒有在死刑、無期徒刑的部分。
另外,法務部的意見是,如果限定在殺害16歲以下直系近親,限定在死刑、無期徒刑的刑種的話,其實在個案當中,攻擊手段都是各有不同。
如果殺害是未成年人的話,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法第112條的加重其刑至1/2,所以依照現行法的話,就算有期徒刑的話,也可以依法加重到20年的部分。
法務部報告,有關於殺害16歲以下,直系親屬,這個題目是限定在殺害的部分,有關於殺人罪的部分是第271條第1項,本來就是可以適用死刑、無期徒刑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標題原本講到性侵害不可以假釋的部分,這個在刑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已經有規定如果是犯第91條之1所列的罪,在徒刑期間接受輔導治療,經鑑定評估,在犯罪危險率還沒有降低的時候,這時是不能准許假釋的。以上報告。
有關於要不要引進日本虐打兒童防制法的部分,這部分是有關兒少保護的業務範圍,是否要引進這樣的法律,可能還是由兒少主管機關來做決定。
第五,加重刑事責任的部分,回到剛剛第2題,如果是兒少保護法第112條,已經有針對未成年人的加重處罰。接著是刑法第86條,對兒童虐待有一個處罰的規定,因此這一個部分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講,基本上法律就有規定了。
有關於社福機構的處罰或者是托嬰中心的不相關任用等問題,這不是法務部的主責範圍,不便回答。
另外,有關於加強施虐照顧者的部分,未成年者的施虐行為,像衛福部的回應一樣,其實在兒少權利保障法第112條,其實已經有加重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有加重的處罰。
政委、各位先進大家好,針對虐待及性侵害未成年者,須加重刑罰且不得假釋,提案雖然是以這樣的名稱為標題,但是就建議、說明裡面,包括了各種事項,像公開姓名或引進日本政府虐打兒童防治的這六點項目當中,一個像公開姓名,我就按照順序從頭講好了,公開姓名這一個,這不是刑法的範圍、刑事制裁的手段,這個東西基本上也不是刑法該處理的部分。
基本上就我自己所知,在一個比較大範圍的上位階精神疾病概念,其實反社會人格算是其中一種,但的確在精神科醫師,反社會人格其實是沒有辦法治的,所有其他的精神疾病都可以用藥物控制,只有這一個是沒有辦法治的。
我沒有是說反社會人格一定可以用這個方式,而是第19條經過鑑定以後,認為第19條精神上問題的話,法院是可以做這樣的裁定。
就是去精神病院或什麼的狀況,就是去做強制治療,就是另外一強制治理,並不是強制治療,就是讓他去做治療。
像小燈泡案件,類似行為人,在羈押當中的時候,其實矯正署,因為算真的是很特別的人格,有一些就我自己所知可以確定的證據,輔導團體是有進去幫他製作的,就是個案式的輔導。
如果有精神疾病的狀況之下被減刑或者是免刑時,其實是有監護處分的,但是這個也是法律要裁判的才可以做。但是實行的內容是什麼,我沒有辦法回答。
現在要有共識之後才有辦法決定。
有關於提案的立場或者是什麼?
不是不能適用,而是本來在法律設計體系上就會有層次的區別,怎麼樣的情況下是放在行政罰的方式來處理、怎麼樣的情況下是放在刑罰處理,我必須明確地說,並不是所有的東西都放在刑罰當中處理會有好的結果,必須要判決確定才能執行,要達到嚴格證明罰則,合法取得證據之下堆砌法官的心證,這部分不是我們可以控制的。
是第30條行政罰的範圍。
我比較不清楚為什麼這樣子,我們的傷害罪也是有可能傷害了以後,經過治療以後就好了,並不是傷害以後那個傷就一直存在。
除了剛剛講到的,有關於動物要放在哪一個法律體系保護的地位外,哪一些動物要放進來另外做一個保護體例?為何貓狗是、牛及豬跟經濟動物不是,這個會需要更大的討論。
有關所謂動物要當作在哪一個層面的話,其實不單純只是一個刑法體系的問題,而是整個法律體系上來作討論。當然在德國法上,於民法其實有作一個特別的規定,如果是動物的話,可能有一個與一般物不一樣的保護地位在。但其實現在比較大的問題是,當然在愛護動物的人心中是這樣的想法,但這是不是一個社會的共識,可能要再討論。
大家好,我是法務部林芝郁,是檢察官,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