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不能適用,而是本來在法律設計體系上就會有層次的區別,怎麼樣的情況下是放在行政罰的方式來處理、怎麼樣的情況下是放在刑罰處理,我必須明確地說,並不是所有的東西都放在刑罰當中處理會有好的結果,必須要判決確定才能執行,要達到嚴格證明罰則,合法取得證據之下堆砌法官的心證,這部分不是我們可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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