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的訴求如果有涉及到普通法跟特別法時,因為這個是法規競合,在法規競合之下,其實適用上只會用特別法,並不會適用到普通法,這時如果把特別法規的機關跟普通法的機關都同時列為主辦機關,就我們的業務單位而言會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事實上這一種議題只會適用特別法,並不會適用到普通法,所以在回應的時候普通法的機關是不需要去處理到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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