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第二次發言,我贊成剛剛政委所提的,用詞的「主協辦」,這個名詞跟實際操作上怎麼樣做,是不是要做明確的定義之後,我想每個機關業務單位碰到協作或議題時都會有一些疑慮,這樣會比較好一點,我們大家都是各機關的PO,我們都很清楚,我們回去要做協調時,就會費很大的心力跟他們溝通,而且可能會造成不諒解,本身的業務就非常多,忽然間又要加一個東西,所以我們也很困擾,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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