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憲法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已經有明文的保障,而且是在憲法第23條的那幾種狀況下,你才可以用法律去限制,主管機關覺得既然憲法都已經有這樣子的明文保障,實在是不需要在公投法裡面做這樣的人權規定,這樣會造成法規間的疊床架屋,因此基於這兩個補充說明,主管機關會說這樣的議案不要納入協作會議,請主席及與會的長官考量,以上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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