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與會長官,我針對這一個提案來作兩個補充的說明。因為可以公投的事項,其實基本上涉及到的都是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所以今天這個提案當中,要把所謂限制、剝奪或是減少人民權益的事項排除在公投的提案以外,其實這裡會有一個困難,因為人權這兩個字到底應該怎麼界定,這應該是實際的困難,其實法律的文字越抽象,更動會比較少,但是他的抽象如果超過這個中道,過於抽象,反而是造成人民跟主管機關的困擾。第一,人權這個文字到底要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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