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本案,我們當天有確認過提案人的訴求,就是要「另訂專法杜絕黃牛」,立法院早在106年(12月11日)也已指定文化部為黃牛票主管機關,請文化部訂立專法。社維法(第64條第2款)只是很簡單的一個事後處罰條文(非供自用,購買交通、娛樂票券後,轉賣牟取暴利),在事後以行政罰,去處罰某一種型態的低買高賣(黃牛)交通娛樂票卷,在法理上、在實務面,都無法有效管理或全面處罰所有各種黃牛票的態樣或型態(像是掃票黃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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