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舉比較極端的例子,像很多事情,最後都是用「刑法」去處罰的,而刑法是「法務部」主管的,難道都是法務部負責,其他的行政主管機關明明有法定的職掌,卻都沒有事嗎?所以很多問題或事務,並不是看行為法、作用法去分派由哪個機關部會負責,而是要看職掌跟組織管轄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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