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現在各政府部門也好,民眾也好,好像只要看到社維法有處罰的事情,都覺得是警察在管、在主政的。其實,民眾的問題,要由那個機關主管去管理或處罰,應該要看事情(務)的本質為何,也就是應該要看職掌規定(相關組織法律有明定政府各機關的掌理事項),才會比較適當,這是「組織法/機關法」的概念(不能光看最後用哪個法律條文處罰,這是「行為法/作用法」的概念);畢竟要「讓專業的(主管機關)來(管理、處罰)」,國家政府的效能才能最大化,才會促進民眾的最佳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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