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講的是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特別法已經完全涵括提議人的訴求,這個是要聯絡過提案人之後才可以確定的,所以後面有一個等於是退場機制,等我們聯絡完提議人,很確定就是在講某一部專法,某一個很特定條例裡面的某一項事情時,之前被列進來的這一些普通法的主辦機關,是不是可以退場成協辦單位,是可以的,我們之前也有這樣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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