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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委、彭啟明老師、兩位共同召集人大家好,很高興我們到開放政府例行會議,各個部會在之前大家的決議之下,執行了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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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不是按照議程,先從之前結論的辦理情形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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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委員及機關代表大家好,國發會這邊先就歷次會議結論的辦理情形向各位報告,有關於第一項,是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相關宣導培力活動,這個部分國發會已經在今年 9 月辦了兩場次的培力工作坊,11 月 16 日至 17 日舉辦線上的國際研討會,邀請超過 10 個國家的專家學者來對談開放政府相關的議題,與會的講者包括了 OGP 的民間聯合主席、美國國務院的副助卿等人,另外為了提升大眾對於開放政府的認知,我們也完成了中、英文的形象影片,行動方案的圖文檔,也透過多元的方式來進行宣導跟推廣,本項建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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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有關於地方創生互動平台機制,建議設置常見的問答區、優化手機的介面,進行使用者測試,國發會目前正在簽辦這個平台的優化計畫案,已經納入了相關的建議來辦理,本項建議持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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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3,有關於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希望可以視資料的性質、格式,適時跟國發會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來介接,性平處已經在今年 8 月,函請各機關視性別統計資料的性質跟格式,與國發會的資料開放平台來進行介接,也盤點了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收入的指標,同步上架到開放平台的情形,本項我們建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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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有關於機關採購廉政平台宣導的爭議用語的調整,跟未來廉政平台公開資料架構跟格式的研擬,希望跟國際開放採購資料的標準來作介接,目前法務部這部分都已經納入並且研議辦理,本項建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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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5,有關於開放國家行動方案,未來希望可以委由第三方的獨立機構來進行獨立審查報告撰寫部分,OGP 已經建議兩位紐西蘭跟喬治亞具備開放政府、開放國會執行經驗的研究員,目前正在洽這兩位研究員來協助我國辦理 IRM 的意願,我們會視接洽情形續處,本項建議持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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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6,有關建議政府資料標準,未來可以逐步規劃跨公私部門領域的資料標準,公共運輸整合資訊流通服務平台上的相關資料標準,國發會已經規劃了政府的資料標準平台,在 110 年底納入交通部運輸平台的相關資料,所以本項建議可以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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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7,有關於徵詢民眾申請政府資訊問題部分,建議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來徵詢,法務部已經在今年 10 月至 11 月,透過公參平台徵詢民眾在申請政府資料時所遇到的問題,本項建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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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8,有關於文化敏感度的宣傳,建議可以思考跟相關的社群合作,或者是運用南島民族論壇的網站來提高宣傳效率,原民會已經盤點了提升原住民族文化敏感重視度指導原則,及可諮詢專家的名單,預計在今年 12 月 24 日邀請原住民族民間團體來討論,並且納入平台宣導,本項建議持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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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9,有關於競選經費透明化歸置及實施情形報告,完成以後決議分送各民間委員參考,這個部分內政部已經在今年 10 月 22 日將報告送給各民間委員,本項建議解除列管,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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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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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九項之前執行的狀態,看各位朋友有沒有什麼要詢問或者是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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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的話,我自己想要問編號 3,有盤點資料庫同步上架開放平台的情形,這個盤點是在國發會這邊盤點或者是性平處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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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平處。國發會配合的是資料開放平台上,增加「性別統計」主題分類,性平處要請相關單位,如果要放上性別統計資料的時候,可以選這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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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類別裡面有資料了,或者這個是未來式或是已經在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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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已經開發好了,資料上架的時程,是配合性平處的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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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處有時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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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謝謝國發會,已經把分類的類別建置出來,裡面也有一些資料。我們自己內部的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盤點已經在進行中了,我們其實也已經發函請相關性別統計的各部會,函請他們視相關資料性質,可以跟國發會的性別統計這一部分來介接,未來我們也要請國發會繼續通知各個性別統計資料的主管機關,而且還要請國發會協助新增相關的資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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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看主題分類裡面,性別統計確實是加了,但目前只有 4 項,也就是非常少的,比起其他的主題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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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問時程也是想問,這是比較自動化的,也就是目前在性別統計資料庫,只要能夠用程式拋轉就會自動上去,或是每個部會要額外再做一些工作?這個之前有討論過嗎?也就是四項會變成六、七、八項,或者是四項只是試辦,很快會變成四十項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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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平處的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這邊,已經是在往政府開放資料的方向在進行,在跟國發會討論要在國發會的平台裡面放入性別統計的這一個部分,我們雙方的技術人員有一些討論,主要是希望因為我們的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已經建置差不多有八、九年的時間,這當中的收入非常豐富,我們也有所謂的主題分類複選功能的組合,希望我們提供國發會可以原封不動,各種各樣的功能可以展現出來,但是國發會有一些預算的考量,整個架構要作變動的話,在經費上會緩不濟急的狀況,這個部分國發會表示先增加主題分類的部分,但是有關於分類複選功能及預算,他們可能在未來的時候,再視實際的狀況看是不是可以作規劃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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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沒有要補充?或是如性平處所說?如果沒有的話,那就沒有辦法解除列管,因為題面要的是機器對機器的介接,可能不是我們在開發上有些可能需要等待、卡關的情況,要部會做重複填報,我想不可能做任何重複填報的事情,意思在自動介接完成前,可能會停在四項資料集……聽起來意思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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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等實際上完成比較自動化對接之後,再來解除列管這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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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性平的資料如果看別的部會,大概例如經濟部男的多少、女的多少比例,未來會提供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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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先統問統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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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問的是性平處的資料庫,因為剛剛主席講到的是,原來的設計事實上是機器對機器,因為各部會都有性別統計的資料,避免重複填報的情況,我也會覺得其實不應該在這個時間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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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本來想要提問的地方是,剛才報告的各個列管,所有這些會議結論跟辦理情形的列管或是解除列管,我個人覺得這個列管的標準不是非常清楚,有一些會議建議,辦理的情形其實正在研擬中,並沒有看到任何的結果,但是已經解除列管了,有一些相對比較明確的,只是還有一個部分沒有完成,但是還在持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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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有點想要請教的是,要解除列管或者是繼續列管,這是在什麼樣的標準上決定?因為我覺得這個辦理事項當中的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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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比較明確的是哪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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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個例子,比如像法務部第 4 項,當時的會議結論事實上是建議要跟國際開放採購資料標準介接,辦理情形是「研議方向將採國際開放採購資料標準」,這個我來看其實滿模糊的,當時的會議事實上是有滿具體的建議,所以法務部會研議,我想各位在公務體系應該比我更清楚,「研議」真的是很模糊的概念,我們並沒有看到任何具體的時程,但是這個就已經要解除列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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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相對而言,像第 8 項原民會,原民會那個部分是提高文化敏感度,原民會其實已經盤點了,而且已經預計了,時程很清楚,24 日要進行相關討論,而且要納入平台宣傳,在我來看這個很清楚,但是這個還要持續列管,因此我覺得這個落差其實滿大的,因此想要提出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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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統問,看還有沒有要提出問題或者是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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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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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還好的話,先處理彭共同召集人所詢問的,也就是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除了幾個主要的性別比例指標之外,這整件事目前是希望用什麼樣的方式在持續推行,就是這整件性別統計資料庫的策展概念,可以先簡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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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性平處的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我們從性平處成立開始就已經在規劃,而且一層一層逐步增加,目前整個資料庫的運作上,除了有跟統計單位直接介接之外,另外我們也跟我認為重要統計資料的單位,其實在很早之前就建立資料直接匯入,跟我們的表格相關直接整合的機制,每年運作下來也是非常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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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要把資料放到政府的平台當中,其實本處已經做過相關的資料蒐整跟盤點,根據盤點的結果,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裡面收錄的指標盤點下來一百六十項是可以提供國發會性別主題分類項下進行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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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處這邊盤點及統計項目的工作已經告一個段落了,但是在跟國發會協調的過程中,就卡在沒有預算,在國發會的平台當中增加主題分類的複選功能預算,因此這個部分就沒有錢,很難繼續下去,如果主席認為需要系統跟系統介接的狀況,還要再跟國發會討論一下,也就是不管是在技術層面,或者是預算層面上,究竟這個問題要怎麼樣來解決,這個部分有待後續再來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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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不管是既有平台的需求變更或者是兩個平台中間專門做介接的程式,就像剛剛彭共同召集人所說的,我們可能還是要先看到那一百六十項到底長什麼樣子,所以如果已經有這個盤點的結果,是不是也給委員們參考,其實我們也有統計資料處理,如果看到就比較有建設性的意見可以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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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不是問題。我們當初在談的時候,最主要是兩邊層次的架構是不同的,所以當時給性平處的建議是比照其他資料集,都是先以單一主題類別為主,但是選「性別統計」類別的情況之下,兩邊的平台還是可以作機器的對接,接下來持續朝這個部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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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就不解除列管,就這個部分繼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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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長玲老師提到「四.2.」的部分,研議的方向當然會參採,但是研議到什麼情況之下,確實有參採才解除列管。這個部分法務部是不是可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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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持續列管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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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問的是原民會,後天是不是就可以解除列管,或是放在持續列管是想要有其他後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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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針對教育、文化、衛生、醫療、媒體、藝術相關的文化敏感度有盤點,也選定了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到我們的諮詢名單,因為今天是 22 日,24 日是後天,因此我們才主張持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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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個是正確的。因此下一次就要看 24 日是不是有收斂出具體的東西,如果有的話,那就很自然解除列管,這持續放在列管裡面。看有沒有其他委員要詢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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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性平,因為在開放政府的資料裡面,這是滿重要的,絕對不是一個部會就一個數字,像經濟部男的比例多少、女的比例多少,至少要官職等的差別,像特任、簡任、薦任、委任,至少是要有一個比例出來,至少要開放到那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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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他們有,我們要看具體的項目,才會知道細的程度。如果沒有其他的建議,就按照剛剛列管的建議變更。我們再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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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一,「強化數位隱私與個資保護」承諾事項推動進度,請國發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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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各位委員,國發會報告強化數位隱私與個資保護的推動進度,今天簡報主要分為五個部分,第一是針對本會承諾事項的議題說明,第二是承諾事項三個階段的量化指標,第三個部分是第一階段相關工作的推動歷程,第四個部分是目前的辦理成果,第五則說明後續工作的推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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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承諾事項的議題,主要來源是民間建議修正個資法,有關告知同意等規範,以強化數位隱私的保護,所以我們據此研提了這個承諾事項的議題,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個部分是強化當事人個資保護,這部分會包含五項議題,分別是拒絕權、查閱權、告知、同意、個資外洩通知,後續在簡報第 6 頁以下會進行說明,另外一個議題是個資衝擊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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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承諾事項,在三年半的期程當中,我們分為三個階段規劃、量化衡量指標,第一個階段是今年度要辦理的事項,主要是蒐集外國立法例跟學者專家的意見,第二個階段是明年度要辦理的事項,也就是針對今年度所蒐整的外國立法例跟學者專家意見,納入個資法的修正草案來進行研議。另外,針對沒有涉及到修法的部分,會以修正施行細則、發布指引或者是函釋的方式來處理。第三個階段是 113 年 5 月完成個資法的修正草案提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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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推動第一階段的相關工作,我們主要採用下列兩個方式來進行推動:第一個是辦理委託研究案,這個研究案會在今年底完成結案報告,所彙整的國際立法例相關資料也已經放在今天簡報的附件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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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是,針對承諾事項的議題,在 5、8 月召開兩次的研商會議,其中 8 月份的研商會議,我們邀請全體的委員出席,也請委員推薦一位非委員的人參與討論,共有九位民間委員跟三位推薦人員出席,以落實公私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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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針對承諾事項所包含的六項議題說明目前的辦理成果,首先是針對拒絕權的部分,我們個資法只有針對拒絕行銷權有明文規定,是不是要針對控管者合法蒐集的個資也要增訂當事人可以有拒絕權,還有是不是在個資法上增訂相關限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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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蒐整相關意見後,拒絕行銷權的部分,因為個資法已經有相關的規定,將透過指引及函釋來加強說明,但是針對合法蒐集的個資,要賦予當事人拒絕權的話,可能會涉及到修法,因此可以參考外國立法例在個資法上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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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部分是查閱權,當事人查閱權的範圍應該要涵蓋當事人網路活動,因為現在個資法上已經有查詢權的相關規定了,但這個查詢權的範圍,是不是可以包含到當事人網路活動的紀錄,如果沒有辦法包含的話,個資法上是不是要增訂,如果可以包含的話,是不是需要透過指引或者是函釋來增加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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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蒐整意見之後,多數認為不需要透過修法的方式來處理,可以透過指引函釋或者是修正施行細則的方式來強化說明。另外,也有學者建議這個查閱權是當事人要行使其他權利的重要參考,所以也可以搭配動態同意、軌跡查詢等等的機制,協助當事人瞭解,即時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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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部分是針對告知的部分,主要討論的是,針對目的外利用及利用開放資料經過自動處理來做成決定的部分,應該要告知當事人。相關的告知是不是於子法上明訂?而告知的方式是不是必須要在個資法上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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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蒐整意見後,認為針對自動化處理個資作成決定的部分,應該可以包含在現行個資法第 8 條、第 9 條蒐集時的告知事項,所以可以不用修法,透過指引、函釋的方式加強,但是針對目的外利用的告知部分,可能會涉及到修法。另外也有學者建議可以考量在特定情況下,用公告的方式進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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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部分是針對同意的部分,主要因為目前的同意有過於寬泛、流於形式,相關規定可能要更為明確,如果是要有效同意的話,當事人是要自主知情的同意,而且這個同意必須要具體跟明確,才是有效同意,這個要件是不是要在個資法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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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當事人可以撤回同意,是不是要在個資法上規定,如果有規定必要的話,撤回同意的時機跟要件,要作怎樣的規範?經過蒐整意見後,針對有效同意要件的部分,應該是不用修法,可以透過指引跟函釋來加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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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學者建議可以透過設計動態同意的方式,讓當事人隨時查詢個資運用的情形。另外也有建議針對特定目的,經過去識別化到一定程度的情形,適度限制當事人撤回同意,來減輕企業的負擔,因為去識別化到一定程度,如果當事人要撤回同意的話,可能還必須要作回復、去識別當事人,反而會對當事人不利,或是實務執行上有一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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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針對有效同意的要件,也有學者建議可以修正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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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個部分是個資外洩通知,主要包含兩項,一個是通知當事人、一個是通報主管機關,針對通知當事人的部分,現行施行細則第 22 條,通知當事人的方式似乎不夠明確,例如現行法規定在需費過鉅的情況下,可以用網路的方式來通知當事人,這個意思不是很明確。而針對通知當事人的時機點的部分,個資法有提到「應查明後」通知當事人,但是查明後的時間點,也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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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是不是無論侵害事件的大小都必須要通知當事人?這個會不會造成疲勞通知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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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通報主管機關的部分,因為現行個資法是沒有明文規定的,在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裡面,有要求發生個資外洩事故的時候,要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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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整意見後,針對個資外洩事故的通知方式,認為可以不用透過修法的方式來處理,可以指引及加強教育宣導來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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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通知當事人門檻的部分,建議可以修正個資法的施行細則,針對個資外洩事故造成風險來作評估,需要作為通知當事人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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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建議可以在個資法上修正通知當事人時機等等的規定,針對通報主管機關的部分,因為現行法是沒有規定的,因此多數認為應該在個資法上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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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個議題,針對個資衝擊影響評估,現行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第 3 款,雖然可以採行個人資料風險評估與管理措施,但這是安全維護措施,不是強制性的,而且針對哪一些業務需要評估,該怎麼評估,都沒有相關的規定,所以要討論的是,如果要強制進行個資衝擊影響評估的話,施行細則是不是可以作為依據,是不是要搭配相關的指引來釐清範圍,或者是必須要在個資法上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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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蒐整意見後,有認為如果要採取強制的個資影響評估,必須要修正個資法,有建議採用修正施行細則的方式,明訂應採行個資衝擊影響評估,但不論是不是要修正個資法或是施行細則,大部分都建議要訂定指引、使產業瞭解衝擊影響評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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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第一階段的工作成果。我們後續會依照第一階段所蒐整的意見進一步研議要採行的妥適措施,明年度進入第二階段,我們會針對未涉及個資法修法的議題,修正施行細則或者是發布相關的指引跟函釋,也會持續觀察國際立法例的發展,研議未來個資法的修正方向,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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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想問有沒有詢問或者是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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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委員,我們把意見稍微蒐集一下,看看國外的法令。接下去,文字上是不是有什麼方向出來。但是在過渡期,像剛剛講個資通報,雖然在個資法沒有明確,但現行有透過行政院聯繫會報會議,可以補起來,所以大家不用擔心過渡期當中,會不會有一些空窗,以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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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這個真的滿重要的試行,如果大家沒有其他的詢問,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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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之前在開會討論的時候,事實上是針對如果是要發展數位經濟的時候,你要兼顧個資的保護,但是像等等也會討論到公投的電子連署,我會覺得有個東西,並不是針對剛剛這個報告,但就是怕沒有機會提,我不知道什麼時間提。目前現在討論這些議題,國發會這邊也許長遠來講,事實上是要像國外一樣,可能需要完整的討論,因為現在整個數位經濟、數位治理、數位發展,像性別當中的數位暴力,很多人關心的議題,從治理的架構、技術的操作、個資的保護與政府的開放,政府部門現在所謂不管是中央或者是地方的數位治理白皮書,事實上都是只針對數位治理,數位治理只是其中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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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談到這個個資,是在談數位的隱私跟個資保護,我們其實現在面臨一個狀況,大家都在討論這個題目,應該是要整合在所謂的 Digital Identity 的框架之下,有一些國家,像紐澳、歐盟都在這個架構下思考,所以我有點想提醒、建議,跟開放政府其實有是有關,但整體而言事實上是一個完整性的架構,我覺得國家可能要早一點開始做,因為你會牽涉到相關的法律修正,其實非常多,這個東西如果沒有出現的話,我的擔心事實上是現在我們在談數位的東西,以我自己參與,比如政府的會議,我的感覺非常分散,也就是治理歸治理,性別暴力歸性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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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現在 Covid-19 的關係,大家要掃描數位碼,而民間有非常多的憂慮跟質疑,我的建議是,整個 Digital Identity 的框架是要朝這個方向思考,然後在那個出來的狀況之下,很多東西要各就其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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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老師,這是非常好的提醒,類似像歐盟的架構,並不只是 GDPR 對於隱私保護來定義,也對現在所謂資料治理、個人、政府或者是跟企業體的關係,在裡面有哪一些實體事件是很重要的價值,不要到數位世界就散掉或是忘掉了,這方面當然有些法制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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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同剛才國發會報告,目前也有很多指引的工作要做,但老師提醒的是,先有這個上位的框架,比較不會變成碰到問題再來訂指引的狀況,我想這個是非常重要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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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委員講的沒有錯,但是因為明年,我不知道什麼時候,數位發展部就會產生了。目前很多的治理跟法規是國發會在制定,但是等到數發部成立以後,有些業務是要移過去的,現在比較明確的就是數位政府的部分會移過去,但是個資法暫時會留在國發會。照理說,個資長期來講是變成獨立機關,但怎麼樣變成獨立機關,現在也還在討論當中,所以目前個資法的部分我們就先處理。我是非常同意上面還有一個架構,這個架構就要看唐政委以行政院的角度來規劃或者是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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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我們之前在數位身分證那題的時候,民間也很明確告訴我們說是有法律,從法律來規範正確的使用方式,特別是基本原則,像選擇不開晶片,不能因此接取到政府的服務就有所減損的這些價值,內政部先前都在剛剛講的指引、函釋、法規的這個角度去寫,但民間有很多的疑慮,覺得在這個層級寫,說不定明天就換掉了,所以希望有法律層級的約束,因此這部分確實值得持續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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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快補充一句,所謂的框架不只是普通的框架,有些國家我看紐西蘭、英國的 Digital Indentity 的框架,當然是一個法案提出,但背後的思維其實是政策,也就是整個國家怎麼思考這件事。至於部會間的部分,我想所有的國家都面臨同樣的問題,因為大家面臨的都是知識性的問題,原先的東西其實是怎麼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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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其實像紐西蘭後面是有個 wellbeing 框架(Living Standards Framework),因為我也有參與討論,這方面時常都可以交換意見。對於這案大家有沒有補充?沒有的話,那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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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時間有點壓縮到,不好意思,要麻煩後面報告的朋友,如果是在簡報上已經有的字樣,未必每個字都要唸過,以你對那張簡報想要分享的部分來唸就可以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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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案二,「環境領域的資訊揭露」承諾事項推動進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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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由環保署報告,這個承諾事項我們提了六項,包含開放政府培力、環境資訊事項等等,按我們的推動進程今年是第一年,主要是業務盤點。另外有關於資訊揭露平台的規劃,預計平台在明年會建置完成。接下來第三、四年的工作,還是在推廣及持續將內容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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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 12 月 13 日召開第二次的工作分組會議委員有提到的意見,我們也正在處理。有關於 110 年主要完成各項承諾事項的盤點,跟公民參與有關的,我們都有做整體的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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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關於平台的部分,我們今年發包之後,也做了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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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開放政府培力的事項,主要是規劃有開放政府的認知,還有其他的計畫落實在跟合作的夥伴、民間團體,能夠傳達這樣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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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一個重點的工作是有關於離岸風電海域資料的整合,包含環保署環評審查階段的生態資料都已經在作資料介接的準備,另外包含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及文化部文資局的相關資料可以公開的,也陸續整合到全國海洋資料庫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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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的資訊揭露,經濟部已經建置完漁電共生,目前公開的內容包含這幾個,像案件的查詢都可以透過這個網站來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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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開放資料部分也持續依照國發會的規劃來辦理,我們也會透過公民參與的機制來滾動修正開放資料政策,氣象局的協辦機關也會跟我們有一些合作,就是會以這個方式來作資料連結,並且作示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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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業務盤點也盤點了十幾項是跟民眾參與的事項,請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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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公民科學數據的系統改善措施,目前已經有物聯網的校園感測器整合,未來會持續讓民眾充分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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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其他公私協力的部分,像全國巡守隊,這個都是跟社區、學校有關於水環境的保護都有相關的合作業務。另外,我們也有落實化學物質安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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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邊有提到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我們也透過這個網站,把相關的資訊來揭露,民眾也可以利用這樣的網站來參與,也就是民眾可以提出意見,我們也持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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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土壤整治,這個是外界關切的,廢棄物的廢棄場址及土壤污染場址,過去是在兩個單位當個別公開,我們目前已經把它整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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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要讓以上的相關環境資訊能夠比較好整合,我們這邊也會設計一個入口網站,針對不同的議題,大概也會有一些介紹、歷程記要,或者是資料下載,我們會提供公開的格式來下載,在地圖上找到比較關切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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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有衡量指標持續辦理相關的工作,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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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很詳細的報告,想請問與會委員有沒有要分享或者是詢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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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很謝謝環保署在環境領域資訊揭露很多,我也算是每次都有共同主持,這不只是針對業務,今天看到的簡報都可以看到不錯的推動進度,可能之前我也有強調,在推動的過程中,我們也蠻想知道做這些開放資料或者是資料整合有什麼樣的挑戰,尤其是以環境領域的資訊,其實牽涉到剛剛看到相當多的部會,這一些部分也包括經濟部、海洋,其實還有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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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的整合其實是蠻大的工程,也需要蠻大的基礎建設,投入所謂的基礎建設,也就是誰在統整這些資料,或者是其他的資源,或者是跨部會的協調機制,那個時候在看的時候,其實現在都做了很多,但是我認為這樣的挑戰,因為我在其他場合或者是領域也常常聽到,真的是做這種整合或者是跨部會的資料統整,真的有其困難,因為有時聽了太美好了,反而想要提出來,我想不只是這個,還有其他的部分,有沒有什麼樣,目前的困難真的是需要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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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有進度的我們才會提到報告案,因為某種原因而沒有進度的,不會列在這邊,因此我剛剛聽到的是,希望在簡報時,或者是在簡報前提供資料時,也可以劃出本來以為可以拿到這次報告,但是碰到不管是資源不足或者是跨部會協調的原因,有點卡關的列表,是這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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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覺得這個是很好的提醒,也就是大家報告前就分享碰到的挑戰,與會專家們聽到之後可以提出很好的想法,這個是很好的提議,謝謝,看大家有沒有其他分享或者是詢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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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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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沒有的話,我們再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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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案三,「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推動進度,中選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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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各位委員、各機關代表,以上是由中選會說明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承諾事項的推動進度,首先說明要說明一下,我們針對公民投票電子連署有四項承諾事項:第一項,要儘速上線擴大民眾的政治參與度;第二項,提升公投電子連署透明度,我說明一下這項的做法是僅限於本會電子連署線上身分驗證機制的原始碼,必須與開放授權釋出,但不涉及內政部或其他機關提供的 API 原始碼;第三項,公投電子連署的數位資料,將在一定年限內要保留統計結果,會銷毀原始的公投連署治療,以確保相關個資資料的保護無虞;第四項,承諾事項是透過行政機關的合作,傳送到內政部戶役系統的查對,加快時效及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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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簡要說明一下電子連署的系統,電子連署原先是只有紙本,我們從圖上可以看到,請委員參考,也就是透過蒐集書面,有電子連署系統可以有電子紀錄,之後經過名冊的彙整,送到查對機關,也就是送到各直轄市,也就是由直轄市的縣市各戶政事務所針對名冊來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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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針對公投連署的設置時,就有特別針對個資保護的部分,最大的原則是要採取個人資料的最小化,也就是必須要透過領銜人的自然人憑證公鑰加密儲存民眾的個資,也要防堵駭客的竊取。領銜人沒有解密之前,本會人員也沒有辦法讀取,看到圖上也有說明如何透過自然人憑證的公鑰、私鑰加密,電磁紀錄只記錄身分證字號,而且這個資料都會經過遮蔽、亂數編碼,一般人無法解讀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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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頁是有關於連署的介面,請參考,民眾只要經過連結,放入自然人憑證,輸入身分字號就可以進行連署,這個非常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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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個部分,有關於領銜人的管理頁面,因為我們的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其實使用的方式是公投案領銜人第一階段有經過初步審核,已經可以進行第二階段連署時,我們會發給他除了公文通知他領取紙本連署格式之外,我們也會給他連結,還有相關的密碼,讓他可以來領取公投連署的頁面。上面所看到的是,領銜人可以管理目前受理的件數、相關的資料,這個也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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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請看到第六個部分,也就是公投電子連署的進度做法,因為我們依據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的建議,我們強化各項的資安作為,作為整個連署的系統,因為涉及到相關資料的使用,必須要有很嚴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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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 108 年開始,就已經有經過第三方的資安驗證,行政院資安處也先後對我們進行五次的資安檢測,要求我們改善各項無論是實質或者是介面有關於系統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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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進度是在 109 年 10 月 7 日,資安處又針對整個系統、中選會的資安管理環境進行稽核作業,提出了二十五項應該要改善的事項,這個部分已經在今年 6 月 30 日全部改善完畢,而且行政院也作確認,但在今年 9 月 29 日,資安處又來函,因為要求中選會要配合今年 8 月 23 日剛修正通過的資通安全管理法的子法修訂,要求我們在檢視相關的資安防護規劃,因此就按照行政院 8 月的公文,我們又訂了新的期程,我們會預定在今年 4 月完成各項符合資安法子法的防護措施,這是目前辦理中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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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要達成剛剛各項的進度,我們在這個過程中也邀請了兩場的公私協力會議,召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電子連署多元利害關係人論壇,像剛剛提到的承諾細項,有一部分也依據委員們、與會者的建議做了一些修正。在 109 年 11 月 25 日也有召開國家行動方案這一個部分的工作分組會議中,我們也邀請民間委員、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提供意見,作為我們要如何精進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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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最重要的工作是要在剛剛所報告的期限內,也就是 110 年 4 月之前,我們要按照新修正後的資通安全管理法的子法要求,要新增各項的防護措施。結束之前我們會再報請行政院資安處,請他確認資安無虞之後,請他再辦理系統的上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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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最近很辛苦,成功地辦理了公投,也看到很完整的規劃,非常感謝。而且有充分運用自然人憑證加解密的功能,只要領銜人不要弄丟自然人憑證,這套看起來很好,不然大家可能要重新連署。想請問各個委員有沒有要分享或者是詢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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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想要問剛剛唐政委所講的私鑰弄丟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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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大家再次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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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私鑰遺失的話,應該會跟內政部那邊再重新申請相關的憑證,我們這邊會再就相關公私鑰來作後續的辦理情形,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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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等於重新來過,因為等於本來的私鑰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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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沒有其他要詢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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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面的程序問題,要和中選會再確認,因為當時開放政府行動方案的衡量指標當中,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上線起始日期是今年 1 月,結束日期是今年 12 月,已經到期了,這部分技術上要看有沒有必要檢討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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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之前也是在考慮今天報告之後,應該要再正式行文,也就是要補充說明,因為這個也是配合整個行政院資安處的整體要求,跟資安的高度要求,這個部分容我們確認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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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今天會議紀錄是可以當作補充紀錄用的,也就是這個里程碑因為別的緣故,等於延後交付,所以還是會交付的,而且因為兩年之後在用,所以也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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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情況之下,我們是不是就以今天的會議紀錄來當作「國家行動方案」里程碑的更新描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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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大家有沒有要詢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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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有參加去年 11 月關於這一場的會議,今天講的主要是資安的部分,看得出來資安已經很完整了,不需要特別講什麼,但那時大家提到一點,其實公投在社會上爭議滿大的,大家很關心、也很投入,上次問的時候,這個系統已經建置好了,但是測試都是內部中選會自己的人測試,所以關心的是使用者,像實際民眾或是有沒有在焦點團體當中來作對公民的測試,因為不確定他們對於使用上有沒有哪一點不符合民眾的需求,如果貿然上線,畢竟公投的爭議很大,大家花費這麼多的事,在上線的那一刻就崩壞,所以如果下次公投還沒有到的話,是不是有機會沒有辦法做公民或焦點團體的測試,不要上線再招致負平,不然這樣就很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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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不是很理解你的提案意思,因為他們 4 月就會正式上線,但是 4 月的時候,你的意思是就會有人直接在那時開始大量連署,然後碰到系統的問題,意思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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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第一次聽的時候,我不太確定這中間是不是有非政府內部的測試,而是有一般民眾的測試,如果有的話,我會覺得上線是比較保險的,因為現場大家給的建議是不要只有內部自己中選會的測試,也就是使用者的使用上是不是有 bug,或者可能會招致爭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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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也就是正式上線,但是正式上線就掛 beta 的名字上去,就是之後還有下一季修正的可能性,但我想中選會已經考慮過這個事情,看有沒有什麼初步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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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錯,當初測試其實是透過兩百多位,我們本來沒有做,後來謝謝委員提醒,但是因為使用者介面,只要輸入身分證字號就好了,還有做一下使用後的調查意見,發現他們花幾秒鐘就完成了,因此我們想說是不是容我們在上線之後,上線是 1.0,我們還要再做 2.0,是不是有這個方式,我們可以更具體來做,因為經過測試之後,我們有調整小小的使用介面,是不是容許我們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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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要是不剝奪掉紙本,不夠好用的人還有紙本的選項,所謂的「夠好用」也是跟紙本來比,並不是把整個紙本替換掉的情況,我自己覺得可能上線的時候是告訴大家有這件事,但也因為那個時程的關係,其實不一定那時候就會有幾十萬人來使用,但是在剛上線的 window,委員們可以自己組織一些即時給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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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收到有回饋道理,而且也不需要花太多的經費,是不是可以比較快修正,這個是大家比較關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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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的話,就請中選會想一下在 4 月的防護措施完成後,是不是有可能一段到正式上線前的類似試營運,請大家給回饋的那一段時間,並不是硬性要求要多長,而是請你們往這個方向評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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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在討論的時候,記得是用 eID 作出發點,後來就沒有 eID 了,現在退回自然人憑證,感覺上有些可惜,畢竟自然人憑證普及率可能沒有這麼高,不知道是不是有機會整合的 Taiwan FidO 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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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啦!但是他是用公私鑰架構,我們目前主要有公私鑰架構的,就是自然人憑證,其他的都比較不像,比較像身分認證用的。當然,也許別的 APP 會加公私鑰架構,像你剛剛提到的 APP 或者是 Fi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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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是先確保這個公私鑰架構是可行的,如果之後要推的話,就像中選會所說,也就是實際有需求的時候,我們再來延展,這個是目前實際可行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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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好像還有討論到會不會有比對的資料,也就是同一個人連署了哪幾個議題,像這種資料會存在嗎?是不是有什麼方式可以做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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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聽得懂,因為是分別加密給領銜人,所以有點像你寄封信給領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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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你最後解密的時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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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領銜人自己解密,然後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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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領銜人送出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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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吧?等於是批次解密給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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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依法是要由領銜人來提供無論是紙本或者是數位的資料,紙本跟數位是併行的,有可能紙本、數位會同時交付,所以基本上所有的資料是統一會由領銜人,也就是紙本跟數位交付,因此不會從線上接取所有的資料,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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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吳銘軒委員所指的是應該之前討論到的機制,即讓所有參與連署的民眾查詢是否自己有被連署的機制,當初的會議中有討論,應該是沒有被採納,但是這個還滿重要的,畢竟這是增加透明的機制,如果家長拿了自己的身分證被連署的話,總是會影響到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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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這個看中選會有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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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剛剛提到的,其實我們也考慮到怎麼執行,但是考慮到有紙本、電子,或許在這個系統上可以查詢這個案子是不是有被其他連署到,我們也有考慮到這個功能,但是考慮到平衡性,但是也有人提到我的紙本為何不能查詢是不是已經被連署過了,因此我們為了平衡,我們就沒有採取,但是這是未來必須要改進的地方,如果未來那 70 萬本的紙本也要求要查詢,所以有些部分是目前真的還做不到的,不過這個是我們後續應該要改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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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概念上如果要衡平,就是紙本歸檔的時候,都必須要加密紙本連署人的公鑰,如果都要的話,其實都沒有,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是要查詢,概念上大家同意這個是重要的事,但是現在自然人憑證普及率,可能沒有辦法立刻施作這件事,如果硬要實作這件事,就會變成中選會要承擔額外資安的風險,但是我們現在看到的規劃是極小化的攻擊表面,讓攻擊表面不要比紙本大來規劃,也就是先把這個走通,我覺得在 2.0,至少在價值上是沒有人反對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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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小小的技術問題想要詢問,當有紙本跟數位的時候,很有可能的情況是衝高一開始的連署票數,有人紙本、數位都連署,查核的責任是在領銜人或者是中選會這邊?如果是在中選會這邊,這會造成中選會很大的負擔,這個之前有思考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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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技術問題,雖然是電子連署,但是領銜人自己提供資料,雖然中選人的平台資安已經很好了,但是領銜人批次解密之後,又沒有一個加密的 mail 把檔案寄過來,然後還 CC 很多人,變成所有的人資料都一次曝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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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領銜人管理網頁的本身用法,是不是會自己下載了這些 raw data 拿去作別的事,不過目前紙本也已經可以這樣做,但這個狀態我想中選會也考慮過,所以就麻煩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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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第一個問題的部分,在我們的查對辦法裡面有提到,如果是紙本跟電子同時連署的話,是以電子為優先,這個部分會落在我們作核對的部分,會就紙本跟電子來比對,會以電子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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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責任會是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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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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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有系統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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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是如果這個領銜人自己的資安習慣不好或者怎麼樣,在領銜人管理網頁當中,你們是讓他直接在他同意之下,瀏覽器解密或者是自己資安習慣不好,我們這些連署人會受到怎麼樣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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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銜人跟我們做這個電子連署申請的時候,其實我們會有個人批次保護的簽署動作,來請他作個資的保存跟負責的部分,也就是會有簽署的紙本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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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等於要親自來簽,也就是蒐集到連署人資料的話,他要負什麼責任,也就是跟紙本的狀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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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並沒有比紙本好,但是也沒有比紙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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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沒有其他想要詢問或者是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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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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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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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將開放政府觀念納入公民與社會課程與教學推動範圍,強化教師增能」承諾事項推動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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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教育部國教署針對開放政府觀念納入公民與社會課程與教學推動範圍的教師增能的議題,進行議題的說明,要落實開放政府的觀念,在課程的教學中,我們其實先思考到,在教學現場碰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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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老師對於開放政府的理念,有效引導學生去理解開放政府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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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我們目前的教學現場,其實已經有很多老師會引導學生去運用政府資料開放的一些平台,或者是一些資料庫來作查詢、緊縮與使用。但是針對開放政府核心價值或者是理念探討,讓學生可以世界理解跟在生活中實踐,其實系統性的教學部分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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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老師當前的教學內容跟方法,必須要是讓學生學習跟生活可以連結,讓他在生活中就可以具體體驗開放政府的精神。所以我們盤點了三個承諾事項,第一個是我們透過公私協力的方式,滾動式盤點我們目前在教學課程的內容中,跟開放政府的精神當中有可以互相關聯的部分,並且進一步分析在目前的文本裡面,有哪一些比較不足的,我們可以利用課程設計或者是教學活動的設計來作補充跟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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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部分,針對教師及在學校行政人員的理解有關於開放政府精神與意義的部分,也就是開放的改變不管是學校的教學,或者在學校決策上可以跟著行動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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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部分,很重要的是實踐的部分,也就是在教學現場可以落實,小從教室的民主過程,大至於民主文化等等的部分,能夠徹底來作實踐跟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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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承諾事項有四個注意的部分,第一個是我們透過在課程上來作全面的推動,也就是作問題的釐清,並且能夠輔以校園實務案例來作體驗跟探究的部分,我們會針對課程盤點來作細部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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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透過教師培力,讓老師可以系統性引導學生進行開放政府與實踐,因為老師的視野會影響學生的眼界,因此老師的培力是相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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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在 108 課綱的精神,自發、互動、共好的理念,其實我們的新課綱也非常強調學生要含公民素養的概念,來落實民主治理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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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部分,不管是在學校層級或者是各教育行政體系的政府層級部分,可以透過讓師生的理解,促進我們的政府政策可以更加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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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今年度大致的重點在開放政府政策內容的分析,還有我們目前新課綱的課程內容來作盤點與關聯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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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們在結合公私協力專家學者們,以及既有的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的專家老師,一起來做一些諮詢跟討論,我們盤點臚列出目前開放政府的核心概念,並且也針對文本的部分來作初步分析,然後來提出一些未來的精進方向,對於未來教師培力的部分,還有教材教案研發的部分來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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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我們臚列了滿多的,我就舉兩個例子,課綱有一個學習內容,也就是學生在校園中如何參與校園民主跟學生自治的責任,其實這個部分我們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3 條及今年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也就是校務會議的部分,已經讓學生代表有一定比例的參加,因此在教課書與課綱的內容,大概會比較著重在學生自治的相關法源依據,或者是怎麼樣透過正當民主程序來作學生代表的選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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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未來精進的部分,再進一步研討學生代表如何實質在校務會議上參與跟學生權益有關的決策及相關的課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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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部分,有關於課綱的學習內容,針對民主治理的核心概念是什麼,我們有哪一些是民主治理的實踐,主要在課綱裡面是說明國家跟人民不只是同治的關係,也有協力的可能性,因此也會引用在生活上、實際上跟民主有關的,像參與式預算、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這些公私協力合作、民主治理方向,可以讓學生理解,並且也進一步在教育部這邊有一些跟青年的對話或者是座談活動,能夠透過實際的參與,讓學生可以實際體驗民主治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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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盤點之後,後續的規劃就會朝向具體在教師的培力、相關教材的開發中,透過老師的培力跟課程全面推動,能夠落實在高中以下的學校,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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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想問大家有沒有要詢問或者是分享的,這個也是之前滿多委員關心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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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之前幾次這個案子的進度,有開過兩次會在國教署,都是上半年的事情,因為普高的課程盤點,其實都是上半年的進度,不曉得下半年像技高或者是國中以下的部分,因為就沒有再召開會議,所以我就沒有再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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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有關於後續規劃進度的部分,我們看到的是把焦點放在資料開放研習,但是資料開放只是一部分而已,有關於其他的部分是有打算作教師培力,或者只是想把重點暫時放在這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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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統問,看大家有沒有要問或者是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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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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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的話,那就麻煩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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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委員的提問,第一個如同委員所說,在高中有分成好幾種類型,我們上半年先針對普高來盤點,陸續會針對技高來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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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課程的部分,我們是滾動方式在作處理,但是我們會希望同步進行,也就是說,教師培力跟教案的開發,上半年我們在盤點高中的部分之後,目前在研擬明年度的教師培力部分,怎麼樣可以有系統來處理,從盤點出來的課程,哪一個部分可以納入開放政府實務案例,或者是校園裡面可以更加民主、做決策的案例,也就是培力老師,我們不要只落於理念的部分來說明,而是實務跟理念都可以結合,因此這一個部分會是同步進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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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技高並不是不做。當然這邊講到的是學權的部分,然後還有跟資料的部分,接下來還有哪一些想要再擴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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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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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部分,我們研習的過程會分幾個面向,像目前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來講有哪一些,要讓政府知道,也就是學校要引導學生的時候,也就是讓學生有全面性地瞭解,我們會針對查詢資料開放會有研習的概念,那個會在電腦教室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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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教師培力研習,像盤點出來的課程,比如在教課書的哪一個範圍當中,會讓老師知道這個部分有一些教案教材,可以作一些補充,也就是在課程上教學時,不要只是讓學生背完之後就開始考,而是讓學生帶一些小活動來作體驗,小從班會的選舉,大到在校務會議,也就是學生代表可以怎麼樣來發表意見,這個大概是我們目前在針對教師培力會去規劃的方向;當然,教材、教案的部分也會同步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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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是滿標準的議題融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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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小小的建議,我們在做教師培力研習課程的設計與發展相關教材教案時,也希望可以納入原住民的部分,不管是委員也好,或者是相關的案例,至少原基法第 21 條就是協力的精神,還有非常多的相關案例出來了,希望這個部分可以納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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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是高中的家長,因為現在 108 課綱很複雜,我帶著我的高一女兒去做,我選到開放政府去參加聯合國的認證,也就是開放政府的內容,說真的是蠻多的內容,我要答都答不出來,要真的上完那個課程才可以答,因為高一不會答這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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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政府並不是開放資料,開放政府很多,因為這個是開放資料,我建議你們是不是找幾個對這個比較認真、認同的明星高中,找唐政委或者是我們幾個人一起去互動,跟他們講什麼是開放政府,因為開放政府還在滾動當中,每年都還在開會,並不是教案、教材,也不能變成研考的題目,這個就是過程,先示範一個案例,不要這麼快讓教材融入到課綱,會把家長、學生很麻煩,我建議先示範幾個案例,在網路上可以流傳,因為小朋友會從網路上找到很多資料,會搜尋開放政府是什麼,我覺得改變這種方式,不要馬上訂課綱,很快會把開放政府的理念消滅掉,以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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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都是很實際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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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問題,我們會來試辦,台南一中的公民學科中心有很強大研究教師的團隊,我們會再邀他們一起來規劃這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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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剛剛洪簡委員提的,應該也沒有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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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面第一個衡量指標,是公私協力盤點現有不同教育階段,包括高中、國中小的課程內容來提出分析報告,結束日期是在今年 12 月,所以從評估的角度上來講,可以再作一些調整,是不是今天的會議上要賦予彈性的調整權限,如果要類此評估或者是產出報告,這個部分可能要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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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包含技術高中的部分,是不是類似剛剛中選會的辦理方式,如果主責部會 ok 的話,我們就同樣的方法辦理,今天就寫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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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其他要分享、詢問,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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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案,「實質受益人資訊透明」推動進度,請法務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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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及與會的機關代表,以下由法務部報告承諾事項實質受益人的資訊透明,實質受益人的資訊透明是洗錢防制的核心理念,因為金流歸屬的透明才可以使洗錢犯罪後面的犯罪行為人現形,依照現在洗錢防制法規範的架構,是以公私協力方式達成實質受益人透明化,公部門的部分包含本部是洗錢防制法的主管機關,還有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有洗錢防制的建置、監管查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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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私部門的部分,依洗錢防制法監管的金融機構,指定非金融事業及人員,依照洗錢防制法第 7 條第 1 項的規定,有客戶審查的義務,就有實質受益人審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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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法人、信託業、非營利組織的部分,在不同的法令規範下,有不同程度的資訊公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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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洗錢防制法所訂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事業及人員事業執行客戶審查義務時需要的配套措施,公司法在 107 年增訂了 22 條之 1 的規定,公司在每年度必須要用電子申報的方式,包含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 10%的大股東這一些相關資料到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資訊申報平台,英文簡稱「CTP 平台」。這個平台是在 108 年 2 月啟用,現在依照洗錢防制法踐行實質受益人審查工作的這些事業、人員、執法機關來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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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P 平台目前的運行狀況,110 年累積有效的數量為 2,026 個,今年度截止 10 月 31 日為止的查詢量,以查詢對象計算的話是 5.7 萬筆,如果又包含續查、法人股東的部分,會達到 11.2 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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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平台的開放查詢對象,請大家參閱這個書面的資料,包含有洗錢防制法規範有金融機構、指定非金融事業及人員,政府機關的部分,包含了主管機關經濟部,也包含了負責洗錢犯罪查緝的執法機關、檢察機關與調查局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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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達成率的部分,從開辦至今不管是首次申報或者是年度申報都有超過九成,所以申報的狀況是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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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P 平台建置就洗錢防制有三項重要的意義,第一項是提供不具公權力,但卻負擔實質受益人審查的第一線工作人員,有一個可以參考的客觀資訊。第二個是提高洗錢犯罪者的犯罪成本跟困難的程度。第三個是 CTP 平台的異常回饋機制,再輔以主管機關的後續查核,可以透過公私協力的方式,提升申報平台資訊的正確性、即時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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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報告本承諾事項的可量化的驗證衡量指標辦理情形,相關的教育訓練辦理情形,請大家參閱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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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平台使用狀況的觀察跟分析,可以發現 CTP 平台今年度的查詢數量是較 108 年跟 109 年都有減少,分析查詢數量減少的原因,主要是 110 年之前是免費的,110 年之後就開始收費,收費包含申請帳號,必須有年費 3,000 元,查詢費用目前是 80 元,因此目前查詢的數量減少,評估應該是因為從無償轉為有償之後,也就是大家查詢的方式比較保守,所以應該是必然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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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益信託資訊透明的推動情形,目前信託公會網站已經有建置了公益信託的專區,公開揭露信託業的辦理相關資訊,本部也推動信託法的修正,增訂公益信託資訊揭露的制度,草案的規定與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必須要透過網路公開、信託契約遺囑、宣言內容、獎補助及捐贈清冊、財務報表等資訊,目前這個草案是 110 年 4 月 22 日經行政院的院會通過,目前是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待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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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與對策,CTP 平台的帳號數與查詢量有下降的狀況,研判是因為平台有轉收費制的效應,有持續觀察跟分析後的狀況來進行滾動式的檢討。接著,有關於洗錢防制的觀念是在國外,有效的落實有賴公私協力,教育訓練也非常地重要,未來將持續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推廣實質受益人的透明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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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信託法修正草案,目前是在立法院待審中,將持續積極推動相關立法作業,後續會配合修法的進度,辦理公益信託資訊揭露相關的宣導與推動公益信託實質受益人資訊透明,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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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這真的是滿重要的,我記得在國際論壇時,我報告這麼多項,OGP 民間聯合主席 María Baron 就挑這項說,這項跟國際真的有接軌,讓他看到真的滿高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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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委員有沒有想要詢問或者是分享或者是補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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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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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的話,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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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案,「執行宗教團體財務透明之相關政策,阻絕洗錢漏洞」承諾事項推動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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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內政部報告「執行宗教團體財務透明之相關政策,阻絕洗錢漏洞」承諾事項推動進度,本次的簡報有三個部分:我們總共有四項的承諾事項,第二個部分是依照承諾事項所做成六項的具體衡量指標及辦理的期程,第三個部分是針對今年本部推動各項指標的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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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介紹四項的承諾事項,本部在 109 年 11 月 24 日有召開了工作分組會議,在會中我們有提出四項的承諾事項,主要第一個部分是加強全國性財團法人的財務監督,主要是針對專案委託、會計師對全國宗教財團法人實施財務查核,還有進行防制洗錢的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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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我們是結合各類型的宗教團體來輔導其他所有的成員、健全財務管理的機制,透過以政策型的補助或者是公私協力的方式,來辦理有關於財務的運作,以觀摩會來建立正確財務管理觀念的講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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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結合法務部及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來辦理洗錢防制的宣導,主要是透過宗教團體洗錢防制的教育訓練,培養洗錢防制風險的一些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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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與地方政府合作促進宗教團體的財務透明化,我們完成了本部跟地方宗教主管機關分別公布,有依照規定申報財務報表的宗教團體的相關名單,供社會大眾來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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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介紹六項的具體衡量指標之期程,其中的第一項跟第二項的部分,有關於我們有訂定補助方案、辦理了完整的兩場觀摩會,這個期程都是在今年年底。第三項的指標是完成健全財團法人及財務深度洗錢宣導的教育訓練有六場,這個辦理期程是在明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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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六項是完成財團法人的財務查核,還有完成兩次的風險評估報告,第六項是完成這些宗教團體對這些財務申報名單的公開,這三項的完成期程都是在 113 年 5 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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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介紹今年推動情形,第一個指標的部分,辦理整個補助方案的訂定,這個補助方案我們在今年 5 月 10 日已經發布了,在今年 6 月 15 日至 10 月 15 日期間,只要依法登記有案,也就是一年以上的寺廟、宗教財團法人或者是宗教性的社團法人,辦理有關這些宗教團體的稅務、財務、財務透明化的相關議題,辦理一天以上的講習就可以向本部來申請補助。今年是有中華佛事協會來提出申請,後續辦理的成果會再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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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指標是完成宗教團體的觀摩會,有兩場,部裡面在 11 月間有辦理兩場的觀摩會,第一場是跟中台山基金會合辦,第二場是跟新竹區所合辦,這兩場參與的團體是跨各宗教的團體代表,主要是團體代表,然後大家互相學習,我們扮演的成果非常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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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指標是完成宗教團體的洗錢防制宣導的教育訓練,有六場,這個部分我們今年也都有提前完成這樣的承諾事項,中華佛事協會是在補助方案,在學校大學補助事務發展的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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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也分了三場,也有自己財團法人的講習會,參加的對象主要是一些會計、財務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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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辦理了三場寺廟的財務講習會,主要是宣導洗錢防制的宣導,這三場我們也特別邀請了行政院洗錢辦公室來派員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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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部為了要健全寺廟的一些財務運作,然後培養一些洗錢風險的意識,我們函請了各縣市政府,如果要辦理寺廟講習的時候,可以開設這些相關洗錢防制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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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總共有苗栗縣、屏東縣、台北市政府跟新竹縣政府,總共有四個地方政府配合我們辦理這樣的宣導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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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標是完成 197 個全國性的宗教財團法人的財務查核,這個辦理的期程是到 113 年 5 月 31 日,今年我們委託了會計師來針對一百九十八家,因為有增加一個法人,還有對四十家的法人進行實地的財務查核,這些照片是實際查核的狀況、情形,請大家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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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個指標,我們完成了兩次的風險評估報告,這個期程也是到 113 年 5 月 31 日,今年因為行政院洗錢防制對 NPO 洗錢線上問卷系統予以功能新增,所以無法再進行風險評估作業,本部將在這個系統明年度完成整個功能新增上線後,我們再來辦理這樣的系統、風險評估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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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完成中央跟地方政府的相關財務申報名單的公開,這個辦理期程是在 113 年 5 月 31 日完成,今年度委託廠商開發了全國宗教資訊網的宗教團體財務申報標章的功能,也就是畫面上綠色標章的部分,預計是在明年度要正式上線,本部將在明年度開始宣導地方政府,配合上網登錄寺廟跟財團法人財務申報備查函,以供民眾來查詢,查詢有申報的這些相關宗教團體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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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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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很詳細的報告,你們目前寺廟法人、教會、基金會的名單都是開放資料嗎?我在國發會的平台上有找到,是不是這三個標章也變成開放資料的欄位,除了在你們的網站上查詢之外,等於也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呈現出有取得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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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有沒有大家要詢問或者是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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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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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的話,就很謝謝這個報告,我們沒有書面的動議,有沒有口頭要提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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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個報告衡量指標達成之因應上,是不是能有一個指示,就是讓我們可以依照這個指示,請各個主辦機關來就衡量指標達成情形進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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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我們也會建議各機關在做衡量指標檢視時,也要注意公私協力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至少也要徵詢本推動小組的民間委員,先作以上的提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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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講到不管是提前或者是延後的達成,又或者是過程中有哪些公私協力具體的做法,當然還有其實剛剛幾位委員提醒的,有哪些架構上覺得可能需要比較多的跨部會支援或者是資源協調的部分,又或者是卡關的部分等等,這些都可以讓幕僚機關知道,我們可以及早協助,非常謝謝。看大家有沒有最後想要勉勵或者是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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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請教一個小問題,第六案是宗教財務透明,目標是阻絕洗錢,剛剛的報告很好,但是宗教團體財務透明本身不一定是要跟洗錢在一起,目前臺灣面臨的問題是多數的宗教團體財務都不透明,但是都動員社會資源,這個其實是責任的問題,而這個責任其實事實上怎麼樣能夠增加,內政部這邊的做法是什麼?因為其實談公私協力沒有這麼多,但是宗教團體其實是很特別的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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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除了反洗錢之外,對健全財務管理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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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宗教團體財務管理,財團法人的部分,現在依民法的規定,各主管機關可以依權責來作查核,但是對於所申報的財務內容,是不是要公開給社會大眾來瞭解,或者是用什麼方式來公開,恐怕需要有法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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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先前曾經擬具過宗教團體法的草案,而這個草案當中對於財務有必要如何公開各個類型的法人或者是寺廟,以及公開的對象如何是有討論跟規定,但是這些財務的公開,像社會各界跟宗教團體都有不同的看法與預見,都有達成一定的共識,內政部的立場還是要針對宗教立法的問題,跟各界與宗教團體來推動,有共識的話,就會推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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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還沒有完成立法之前,我們是希望剛剛所提的,這些宗教團體有依規定來申報的財務資訊,讓社會大眾來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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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要進一步,宗教團體所申報的財務,要如何公開與公開的對象是哪一些,這個部分我們必須通過之後才做相關的努力,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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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覺得比較可行的是培力,讓願意公開透明的,先知道怎麼樣來做,然後慢慢形成氣氛,讓每個人都可以先上去看看「這是我目前去的這家寺廟或者是教會,有沒有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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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等有共識之後再推動立法的部分,聽起來是這樣的意思。不曉得有沒有回答到老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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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宗教團體法過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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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們都理解。怎麼樣形成比較過得了的社會氣氛,這個是目前眼前可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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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大家有沒有其他要提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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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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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的話,看兩位共同召集人有沒有要勉勵?沒有的話,今天就到這邊,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