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舉個例子,比如像法務部第 4 項,當時的會議結論事實上是建議要跟國際開放採購資料標準介接,辦理情形是「研議方向將採國際開放採購資料標準」,這個我來看其實滿模糊的,當時的會議事實上是有滿具體的建議,所以法務部會研議,我想各位在公務體系應該比我更清楚,「研議」真的是很模糊的概念,我們並沒有看到任何具體的時程,但是這個就已經要解除列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