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請教一個小問題,第六案是宗教財務透明,目標是阻絕洗錢,剛剛的報告很好,但是宗教團體財務透明本身不一定是要跟洗錢在一起,目前臺灣面臨的問題是多數的宗教團體財務都不透明,但是都動員社會資源,這個其實是責任的問題,而這個責任其實事實上怎麼樣能夠增加,內政部這邊的做法是什麼?因為其實談公私協力沒有這麼多,但是宗教團體其實是很特別的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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