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部分是查閱權,當事人查閱權的範圍應該要涵蓋當事人網路活動,因為現在個資法上已經有查詢權的相關規定了,但這個查詢權的範圍,是不是可以包含到當事人網路活動的紀錄,如果沒有辦法包含的話,個資法上是不是要增訂,如果可以包含的話,是不是需要透過指引或者是函釋來增加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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