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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召集人
剛才長玲老師提到「四.2.」的部分,研議的方向當然會參採,但是研議到什麼情況之下,確實有參採才解除列管。這個部分法務部是不是可以說明?
2021-12-22 「行政院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推動小組」第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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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部分就不解除列管,就這個部分繼續列管。
這部分持續列管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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